关于做好贵州省农村劳动力培训阳光工程 培训机构管理暨确定工作的通知
黔农发〔2012〕113号
关于做好贵州省农村劳动力培训阳光工程
培训机构管理暨确定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农委: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农村劳动力培训阳光工程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2〕72号)要求,结合实际,现就做好我省农村劳动力培训阳光工程(以下简称“阳光工程”)培训机构管理暨确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确定基本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办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除外);
(2)自愿在农业主管部门指导下承担培训任务;
(3)具备必要的教学实训条件和专业教师,农业职业技能培训和农业创业培训要具备必要的食宿条件;
(4)具备较强的组织招生能力和培训经验;
(5)近五年无不良记录。
二、确定工作程序
培训机构确定工作程序:承担农业创业培训任务的机构由各市(州)农业主管部门考察推荐,由省级农业主管部门确定,其余由县级农业主管部门考察推荐,经市(州)农业主管部门审核确定后,由省农委汇总报农业部备案。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根据不同类别的培训任务,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择优确定培训机构。
(1)发布公告。按照全省阳光工程培训机构确定工作要求,各市(州)、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要面向社会发布《2012年农村劳动力培训阳光工程培训机构认定公告》,公告内容包括确定时间、确定条件、确定程序、培训专业、报送材料和受理机构等。
(2)报送材料。自愿申报的培训机构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公告要求向当地农业主管部门提出培训申请,并填写《贵州省阳光工程培训机构申报书》(附件1)报当地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审核。
(3)检查核实。各市(州)、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要依据培训机构的申报情况,组织专门人员对培训机构的独立法人资格及申报的专业、各专业的培训能力等情况进行实地检查、评估、核实。
(4)择优确定。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充分征求种植、农机、畜牧、水产、经管等有关行业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在当地媒体或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履行确定手续。同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便于接受群众监督。
(5)审核上报。为确保年度培训工作的顺利开展,各市(州)应于7月20日前将各机构备案审查表、培训机构申报书(含农业创业培训基地申报书)及各市(州)基地汇总表报送省农委。逾期不再受理。
三、培训机构管理
“阳光工程”培训机构实行优胜劣汰动态管理。
(1)各级农业部门对已确定且符合2012年度确定基本条件的“阳光工程”培训机构实行年度备案审查,并填报备案审查表(见附表1)。年度审查合格的培训机构可继续承担“阳光工程”培训任务。承担农业创业培训任务的机构由省级农业主管部门组织备案审查工作;其余由市(州)农业主管部门组织备案审查工作,并将备案审查情况上报省农委。2012年“阳光工程”年度备案审查时间为6月25日至7月13日。
(2)鼓励符合条件的机构申报“阳光工程”培训机构,各级农业部门应对照“阳光工程”培训机构确定基本条件、程序,结合实际,做好新增机构的确定工作。
(3)对不符合确定条件,年度培训机构审查中未能按期完成培训任务并填报“阳光工程”监管系统,农民满意度低,对在以往检查中出现各种问题,并被有关部门通报或处理的培训机构,不予确定。
四、有关工作要求
(1)各级农业部门要从推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的高度,重视“阳光工程”培训机构确定工作,严把确定条件,履行确定程序,切实做好对已确定培训机构的清理整顿和新增机构的确定工作。
(2)各地要加强资源整合,充分发挥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基层农技推广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等机构在农民培训中的作用。
(3)加强“阳光工程”实训条件建设。培训机构要加强工作的主动性,特别是要将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产业基地、现代农业示范区、农技推广示范县科技实验示范基地等重大农业项目实施场所作为重要的实习实训基地。
联系人:王瑶龙毅
联系电话:0851-5288491 5285654
电子邮箱:gzsnwkjc@126.com
附件:1、贵州省阳光工程培训机构申报书
2、贵州省阳光工程培训机构汇总表
3、贵州省阳光工程培训机构备案审查表
4、2012年阳光工程培训专业
(附件不印发,从贵州农业信息网行政通知栏下载)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农业科技培训阳光工程△ 通知
抄送:农业部科教司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 2012年6月26日印
共印2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