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切实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非法制售使用兽用生物制品等违法行为的通知
黔农发〔2019〕6号
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切实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非法制售使用兽用生物制品等违法行为的通知
各市(州)农业农村局(农委、畜牧兽医局),贵安新区农水局,仁怀市农牧局、威宁县畜牧产业局:
近期,农业农村部在非洲猪瘟防控中发现,个别高校、社会服务机构和养殖企业涉嫌违法生产销售使用兽用疫苗,严重干扰了兽用疫苗市场秩序和国家疫病防控工作。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兽用生物制品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确保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有序开展,维护养殖业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切实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非法制售使用兽用生物制品等违法行为的通知》(农办牧〔2019〕15号)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迅速开展兽用疫苗生产销售使用排查
各地要立即组织力量对辖区内规模养殖场进行重点检查,对其免疫档案、用药记录、生产记录等进行详细检查,重点核查其是否存在非法使用“自家苗”等行为,是否存在委托兽用疫苗生产企业、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等为其非法生产“自家苗”行为。要结合在规模养殖场排查中发现的相关线索信息,有针对性地对辖区内兽用疫苗生产销售企业、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等进行检查。非法生产所谓“自家苗”,按照《兽药管理条例》规定,应按假兽药处理。生产、销售、使用“自家苗”,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检查中若发现有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销售“自家苗”等涉嫌违法违规线索及证据,要立即调查处理,必要时商请公安机关联合办案,切实做到专人负责,一查到底,查处不到位绝不放过。
二、切实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生产环节监督管理
各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监管,坚决捣毁非法生产兽药的“黑窝点”;要督促猪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加强猪源原材料采购使用管理,加强生产过程中生物安全管理,严防非洲猪瘟病毒污染生物制品。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是产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强自律,诚信经营,严把原材料采购使用关,认真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进一步规范生产行为,加强生产环节质量管控,按照产品规程和标准组织生产检验,履行批签发手续,确保生产的产品安全有效、质量可控。
三、着力强化相关从业人员宣传教育
各地要切实加强对辖区内养殖户、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等相关从业人员的宣传教育工作,进一步压实从业者防疫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增强其守法生产经营意识,督促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农业农村部有关政策规定,严禁养殖企业自行生产使用或委托有关单位代为加工生产“自家苗”。未经农业农村部批准,严禁从事非洲猪瘟病毒实验操作。
四、切实抓好对相关违法行为和重点案件的查处工作
各级各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据《兽药管理条例》《兽药严重违法行为从重处罚情形》(农业农村部第97号公告)有关规定,对排查工作中发现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已查清违法事实的,坚决从严从重从快惩处。对持有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兽药生产、经营者,要依法顶格处罚,吊销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对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单位,要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通报有关情况,并提出处理建议。对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自家苗”的,要彻底捣毁“黑窝点”,依法顶格处罚,没收生产设备和违法所得。各地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在查处中发现相关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各地排查工作情况,请于2月25日前书面报送我厅兽医管理处。
联系人:黄 艳 联系电话:0851-85236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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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