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证》式样及制作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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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GZ000001/2019-06880
  • 信息分类: 黔农发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文号: 黔农发【2019】55号
  • 是否有效:
  • 信息名称: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证》式样及制作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农业农村局、贵安新区农水局:

为加快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步伐,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证印制、发放、使用等事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和《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1720号)有关要求,我厅制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证》式样及印制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统一技术标准。为规范全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证式样,保障股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各市(州)应结合实际,认真执行我厅统一制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证》式样及印制技术标准,不符合本通知公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证》式样及技术要求的股权证书,原则上不得启用。

二、保障印制质量。各市(州)农业农村局应统一负责本辖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证》的印制工作,要依法依规确定具有《印刷经营许可证》及《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防伪票证产品)等资质的承印企业,具体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证》的承印工作,确保印制质量。

三、规范发放程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证》的发放要规范有序,股权证发放前要严格审核相关资料,认真核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等信息,核实无误后打印股权证,由理事长签名、加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印章后发给持证人,并办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证》领取手续。各市(州)要按年度向省农业农村厅报送本辖区各县(市、区)股份经济合作社成立情况及股权证印制、发放、使用等情况的报告。

四、加强证书监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证》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发给股东的股权证明,持证人凭证行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股东应妥善保管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证》,不得擅自涂改。如有遗失或者损毁的,应及时向发证单位报失并申请补发,办理手续后,由理事会补发。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售、转让、出卖和擅自复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证》,对于伪造、变造股权证或者违法制售、使用伪造、变造股权证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充分保障股权所有人的的合法权益。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证》式样及制作标准的通知(黔农发【2019】55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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