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农业农村厅等十二家部门关于开展2021-2022年度“菜篮子”市(州)长负责制考核工作的通知
黔农发〔2023〕27号
省农业农村厅等十二家部门关于开展2021-2022年度“菜篮子”市(州)长
负责制考核工作的通知
遵义市、六盘水市、安顺市、毕节市、铜仁市、黔东南州、黔南州、黔西南州人民政府: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严格“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的要求,根据《贵州省“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黔农发〔2021〕34号)(以下简称《考核办法》),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总局、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贵州调查总队、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贵州监管局等“菜篮子”食品管理厅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你市(州)2021-2022年度“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贵阳市由农业农村部牵头考核)。现将考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考核工作的认识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菜篮子’市长负责制、‘米袋子’省长负责制,必须坚持。”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菜篮子”工作,始终将其作为重要民生大事。开展“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是检验城市“菜篮子”产品稳产保供稳价能力的重要举措,是督促市(州)长切实承担主体责任的重要抓手,是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建设农业强国的重要内容。近年来,我省各市州“菜篮子”市(州)长负责制责任意识明显增强,“菜篮子”工程建设总体加强,基本保障了“菜篮子”产品供给稳定、价格平稳,为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大局稳定提供了有力支撑。为更好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本次考核围绕压紧压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的新任务新要求,突出了生产能力和应急保供能力提升,强化了市场流通体系建设,强调了质量安全监管水平提高,增加了市民满意度考核权重。各市(州)要从全局的高度认识做好考核工作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抓好新时代新征程三农工作的重要内容,高度重视,精心组织,采取切实措施,高质高效完成考核工作,确保“菜篮子”产品稳定安全供给。
二、考核工作安排
(一)自我评价。8月4日前,各市(州)按照《考核办法》和《贵州省“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实施细则》(黔农发〔2023〕23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要求,编制自查报告,经本市(州)人民政府主管负责同志审核把关后将盖章纸质版本报送农业农村厅,并通过省电子政务外网将自评打分、证明材料等汇总发送省农业农村厅市场与信息化处联系人账号。
(二)初步评定。8月10日前,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分工,对照考核指标及要求,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对各市(州)落实“菜篮子”市(州)长负责制情况进行复核评定,并形成初评报告反馈各市(州)。各市(州)8月15日前反馈补充考核支撑资料。
(三)抽查考核。根据各城市人民政府自评报告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复核意见,由联席会议确定抽查市(州),并组织开展实地考核,形成抽查考核报告。
(四)综合评定。8月31日前,联席会议对初评报告和抽查考核报告进行审议,确定考核结果等级,形成综合考核报告,由省农业农村厅报送省政府。
(五)结果反馈。考核结果经省政府审定后,由联席会议向各(州)人民政府通报,同时抄送省委组织部。
三、考核工作要求
(一)加强考核工作组织领导。各地要充分认识“菜篮子”工程建设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菜篮子”市(州)长负责制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材料审核与填报,确保高质高效如期完成考核自评工作。
(二)严肃考核自评工作纪律。开展考核自评工作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确保有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对考核中存在弄虚作假的市(州),经调查核实后将取消其考核成绩并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三)严控考核工作时间安排。“菜篮子”市(州)长负责制考核时间紧、任务重,要严格按照考核工作时间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数据材料上报、自查报告提交。
(四)支撑材料。“菜篮子”市(州)长负责制考核支撑材料按照菜篮子指标分解的十八项分别准备支撑材料。(十七、十八项不准备材料)
(五)严守文件资料保密要求。“菜篮子”市(州)长负责制考核自评过程中涉及政府及有关部门数据、政策、规划、报告等文件和材料,涉密文件要严格按照国家各项保密规定和要求办理。
四、联系方式
联 系 人:倪嵩
联系电话:0851-85282136
地 址:贵阳市云岩区延安中路62号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市场与信息化处
附件:2021-2022年度“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指标解释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
贵州省商务厅 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贵州省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贵州调查总队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贵州监管局
(原贵州银保监局代章)
2023年7月20日
附件
2021-2022年度“菜篮子”市(州)长负责制
考核指标解释
为进一步明确“菜篮子”市(州)长负责制考核指标填报标准,科学客观指导8个市(州)开展自评工作,现对“菜篮子”市(州)长负责制考核指标进行解释说明。
一、生产能力(28分)
(一)蔬菜面积(6分)
指本市(州)各种蔬菜(含辣椒、食用菌,不含西甜瓜、马铃薯、草莓)的菜地最低保有量、播种面积和设施生产情况。
1.人均菜地保有量(1分)
考核指标为人均菜地面积。
人均菜地面积=2022年本市(州)蔬菜用地面积÷2022年本市(州)常住人口数。蔬菜用地面积和本市(州)常住人口数据原则上从省、市统计局公开资料中直接采集。重点结合考核年度市(州)落实《贵州省蔬菜保供基地建设规划》情况、80万亩蔬菜专业菜地建设情况及图斑。
2.蔬菜播种面积(5分)
考核指标为蔬菜播种面积稳定率。
蔬菜播种面积稳定率=2022年蔬菜播种面积÷考核年度前3年蔬菜平均播种面积×100%。式中,考核年度前3年蔬菜平均播种面积=(2019年蔬菜播种面积+2020年蔬菜播种面积+2021年蔬菜播种面积)÷3。
播种面积数据应从省、市统计局公开资料中直接采集,数据未公开的,须由省、市统计局提供数据及书面证明。
(二)蔬菜产量(6分)
指本市(州)生产的各种蔬菜(含辣椒、食用菌,不含西甜瓜、马铃薯、草莓,也不含蔬菜加工产品)的产量。考核指标为蔬菜产量的稳定率。
蔬菜产量稳定率=2022年蔬菜产量÷考核年度前3年蔬菜平均产量×100%。式中,考核年度前3年蔬菜平均产量=(2019年蔬菜产量+2020年蔬菜产量+2021年蔬菜产量)÷3。
蔬菜产量数据应从省、市统计局公开资料中直接采集,蔬菜产量数据未公开的,须由省、市统计局提供数据及书面证明。
(三)肉类产量(11分)
指本市(州)猪肉、牛肉、羊肉、禽肉等(以下简称四肉)总产量。
1.四肉产量(6分)
考核指标为四肉产量稳定率。
四肉产量稳定率=2022年四肉产量÷考核年度前5年四肉平均产量×100%。式中,考核年度前5年四肉平均产量=(2017年四肉猪肉产量+2018年四肉产量+2019年四肉产量+2020年四肉产量+2021年四肉产量)÷5。
2.四肉人均产量(3分)
考核指标为四肉人均产量。根据市(州)四肉人均产量与全省考核年度前5年四肉人均产量之比计算得分。
本市(州)四肉人均产量=本市(州)2022年四肉产量÷本市(州)2022年常住人口数。
全省前5年四肉人均产量=(全省2017年四肉产量之和+全省2018年四肉产量之和+全省2019年四肉产量之和+全省2020年四肉产量之和+全省2021年四肉产量之和)÷(全省2017年常住人口数之和+全省2018年常住人口数之和+全省2019年常住人口数之和+全省2020年常住人口数之和+全省2021年常住人口数之和)。
3.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1分)
考核年度各市(州)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
4.月度规模猪场数量(1分)
考核年度各市(州)在农业农村部直联直报信息系统中的月度规模猪场数量。
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调查总队数据、农业农村部直联直报信息系统数据。
(四)水产品养殖面积与产量(5分)
指本市(州)水产品养殖面积与产量情况。
1.水产品养殖面积(2分)
考核指标为水产品养殖面积稳定率。水产品养殖面积稳定率=2022年度水产养殖面积÷考核年度前3年水产平均养殖面积×100%。式中,考核年度前3年水产平均养殖面积=(2019年水产养殖面积+2020年水产养殖面积+2021年水产养殖面积)÷3。
水产养殖面积数据应从贵州省公开的统计资料中直接采集,数据未公开的,须由省农业农村厅渔业主管部门根据《渔业统计调查制度》提供数据及书面证明。
2.水产品养殖产量(3分)
考核指标为水产品养殖产量稳定率。水产品养殖产量稳定率=2022年度水产品养殖产量÷考核年度前3年水产品平均养殖产量×100%。式中,考核年度前3年水产品平均养殖产量=(2019年水产品养殖产量+2020年水产品养殖产量+2021年水产品养殖产量)÷3。
水产品养殖产量数据应从贵州省公开的统计资料中直接采集,数据未公开的,须由省农业农村厅渔业主管部门根据《渔业统计调查制度》提供数据及书面证明。
二、市场流通能力(19分)
(五)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等政策落实(1分)
指落实物流保通保畅、便利货车进城等政策情况。须提供市(州)人民政府文件及相关材料。
(六)批发市场规划布局(1分)
指本市(州)对“菜篮子”产品产销地批发市场进行科学规划布局并组织实施情况。须提供省或市(州)人民政府规划文件及相关材料。(商务部门)
(七)批发市场建设(10分)
指本市(州)年交易量前两位的“菜篮子”产品批发市场(综合市场)功能建设和管理情况。考核针对2个市场分别进行,每个市场5分。(商务部门)
指批发市场交易服务、冷链仓储、物流配送、信息结算、智慧管理以及配套保障等设施建设情况,须由市(州)人民政府或市(州)商务部门提供材料。
2.市场管理规范(1分)
指批发市场分区分类经营、食品安全、市场秩序、公共卫生等管理制度,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情况,须由市(州)人民政府或市(州)商务部门提供材料。
3.质量安全检测(1分)
指批发市场开展质量安全检测情况。考核指标为每日抽检产品批次占比。
每日抽检产品批次占比=每日抽检产品批次÷全部进场产品批次。原则上,一车为一批次,运载多种“菜篮子”产品的视为一批次。须由市(州)人民政府或市(州)级商务部门提供材料。
4.交易服务功能(1分)
指批发市场保供稳价、线上交易、消费帮扶、应急促销等情况。须由市(州)人民政府或市(州)商务部门提供材料。
5.信息监测报送(1分)
指批发市场每日监测报送蔬菜、水果、水产品、肉类及禽蛋等“菜篮子”产品交易量、交易额等信息情况。须由市(州)人民政府或市(州)商务部门提供材料。
(八)零售网点建设(7分)
指本市(州)“菜篮子”产品零售网点建设数量和质量情况。
1.零售网点密度(4分)
零售网点密度=零售网点数量÷行政社区数量。“菜篮子”产品零售网点包括生鲜超市、农贸市场、菜市场(含早、晚市)、社区菜店、平价商店、蔬菜社区直通车、电商前置仓等(不含各类农产品市场内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和农民合作社)。电商前置仓指电商企业在社区周边(一般为3公里内)为贮存“菜篮子”产品而租赁或自有的社区底商或小型仓库(200-500平米),所贮存“菜篮子”产品由快递骑手配送,以满足市民便利消费要求。行政社区指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所辖区域,行政社区数量根据本市(州)所辖居委会或村委会数量进行统计汇总。“菜篮子”零售网点的名称、位置、注册类型等材料,须由市(州)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提供。
2.公益性零售网点建设(2分)
指本市(州)“菜篮子”产品公益性零售网点占零售网点比例情况。“菜篮子”产品公益性零售网点是指政府支持并拥有较强控制力,通过直接投资、改造补助、产权回购回租、公建配套等方式,参与投资建设或升级改造的各类“菜篮子”产品零售网点。须由市(州)人民政府或市(州)商务部门提供材料。
3.农贸市场建设和升级(1分)
指参照《农贸市场管理技术规范》(GB/T 21720-2022)等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推进农贸市场(菜市场)建设和升级改造情况。须由市(州)人民政府或市(州)商务部门提供材料。
三、质量安全监管能力(19分)
(九)“菜篮子”产品产地环境质量(2分)
指本市(州)“菜篮子”产品产地土壤污染防治和地下水环境质量情况。
1.耕地安全利用和风险管控(1分)
根据安全利用类耕地安全利用方案制定及实施情况、严格管控类耕地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分。存在安全利用类或严格管控耕地的县(市、区)未编制安全利用方案,或已编制安全利用方案但未落实安全利用措施,或严格管控类耕地未全部落实相应风险管控措施的,以涉及的县(市、区)数量按比例扣分。不涉及安全利用类耕地、严格管控类耕地的,得1分。须由市(州)人民政府或市(州)级有关部门提供材料。(农业农村部门)
2.地下水环境质量(1分)
地下水环境质量考核点位水质达到“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要求,与2021年相比总体保持稳定或得到改善的,得1分,否则按水质恶化比例扣减得分。总体保持稳定或改善是指,当年Ⅴ类区域点位数、Ⅴ类污染风险监控点位数、劣于Ⅲ类的饮用水源点位数之和小于等于2021年三者之和。本市(州)没有地下水环境质量考核点位的,得1分。须由市(州)人民政府或市生态环境部门提供材料。
(十)“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监管(9分)
指本市(州)开展“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情况。
1.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0.5分)
指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落实情况。须由市(州)人民政府或市(州)农业农村部门提供实施方案、主体名录名单、工作记录等材料。
2.种养殖环节定量抽检(1.5分)
指开展种养殖环节定量抽检情况。考核指标为种养殖环节每千人定量抽检批次及监督抽查占比。种养殖环节每千人定量抽检批次=种养殖环节定量抽检批次÷常住人口数(千人)。须由市(州)人民政府或市(州)农业农村部门提供数据及材料。
3.质量安全案件查办(1分)
考核指标为区县查办“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案件均值。
区县查办“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案件均值=全市查办农产品质量安全案件总数÷全市区县个数。须由市(州)人民政府或市(州)农业农村部门提供相关数据及材料。
4.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2分)
指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落实情况、涉农乡镇常规农药速测开展情况。须由市(州)人民政府或市(州)农业农村部门提供材料。
5.市场监督抽查(2分)
考核指标为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不合格率。须由市(州)人民政府或省市场监管部门提供数据及材料。
6.检测机构“双认证”(0.5分)
指市(州)级、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取得考核证书(CATL)情况。须由市(州)农业农村部门提供材料。
7.加强品牌培育力度(1.5分)
指出台支持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政策、建立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目录、开展绿色有机地理标志农产品品质评价与监测情况。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参照《农业农村部关于实施农产品“三品一标”四大行动的通知》(农质发〔2022〕8号)执行。须由市(州)人民政府或市(州)农业农村部门提供材料。
(十一)“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水平(8分)
指在本市(州)开展“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风险监测)的抽检样品总体合格率和评价性抽检合格率。
1.监测抽检合格率(5分)
考核指标为“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抽检样品总体合格率。数据来源于农业农村部。
2.评价性抽检合格率(3分)
考核指标为食用农产品评价性抽检合格率。须由省市场监管部门提供材料。
四、调控保障能力(24分)
(十二)“菜篮子”工程管理体系和调控政策(4分)
指本市(州)“菜篮子”工程建设工作机制以及制定实施的生产扶持、市场流通、物价补贴等调控政策。
1.工作机制(1分)
指“菜篮子”工程相关机制及人员安排情况。须由市(州)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文件、材料。
2.重要民生商品调控(1分)
指制定重要民生商品调控目录清单,结合实际情况安排重要民生商品价格调控相关资金,纳入本级预算情况。重要民生商品价格调控相关资金是指用于重要民生商品市场价格应急调控的资金,主要用于平抑重要民生商品价格异常波动相关支出。具体支出方向和用途包括但不限于:平价销售差价补贴、奖励等,投入储备猪肉、蔬菜等差价补贴,减免农产品批发市场进场费、摊位费等降低流通成本,应急种植快生菜、稳定生猪产能等,应急调运外埠猪肉、蔬菜等、储备猪肉(活体)等。向困难群众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以及蔬菜生产基地、生猪养殖基地、仓储设施等建设资金不计入其中。城市可结合实际情况安排1项或多项相关资金。
须由市(州)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文件、材料。(发展改革、商务、农业农村部门)
3.制定实施调控政策(2分)
指生产扶持、市场流通、物价补贴等政策落实情况。
生产扶持政策指支持“菜篮子”产品基地建设、设施提升、主体培育、质量监管、金融服务和基层动植物疫病防控体系建设等措施。须由市(州)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文件、材料。
市场流通政策指支持流通基础设施改造、促进产销对接、加强供应链建设以及降低流通成本等措施。须由市(州)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文件、材料。
物价补贴政策指当物价出现明显上涨时,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发展改革价格〔2021〕155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阶段性调整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加大对困难群众物价补贴力度的通知》(发展改革价格〔2022〕134号)等规定对困难群众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等政策。须由市(州)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提供政策文件,以及2021-2022年各月份是否达到启动条件、达到启动条件后是否及时启动、物价补贴发放支出凭证等材料。
(十三)“菜篮子”价格上涨幅度(3分)
指年度“菜篮子”产品价格上涨情况。数据来源于国家统计局发布的CPI中的食品价格指数。
(十四)“菜篮子”产品储备制度(4分)
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本市(州)“菜篮子”产品生产消费实际,确定“菜篮子”产品储备品种(含耐贮蔬菜、肉类)和储备量。
1.储备制度(1分)
指“菜篮子”产品储备制度建立及落实情况(包括储备品种、数量、时间及轮储制度等)。国家层面对市(州)“菜篮子”产品储备有明确规定的品种包括猪肉,鼓励建立鸡蛋储备和蔬菜应急库存。其中,猪肉储备制度,须由市(州)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落实《完善政府猪肉储备调节机制做好猪肉市场保供稳价工作预案》(发展改革价格〔2021〕770号)的相关文件、材料。冬春蔬菜及其他“菜篮子”产品储备制度,须由市(州)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有关文件、材料。
2.设施建设(1分)
指加强“菜篮子”产品产地储藏和产能储备,支持应急保供生产基地和冷藏保鲜设施建设情况。须由市(州)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文件、材料。(农业农村和商务部门)
3.储备规模(1分)
指城区有关“菜篮子”产品储备规模情况。须由市(州)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完善重要民生商品价格调控机制的意见》(发展改革价格〔2021〕764号)以及《完善政府猪肉储备调节机制做好猪肉市场保供稳价工作预案》(发展改革价格〔2021〕770号)等文件规定,提供文件、材料。(发展改革部门)
4.设施维护(1分)
指耐贮蔬菜、肉类等贮藏设施建设维护情况。须由市(州)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文件、材料。(发展改革和商务部门)
(十五)信息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和信息发布能力(4分)
指本市(州)“菜篮子”产品信息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及信息发布工作开展情况。
1.监测预警队伍(1分)(发展改革、农业农村和商务部门)
指建立“菜篮子”产品监测预警队伍情况。须由市(州)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文件、材料。
2.信息分析预警(1分)
指分品种开展“菜篮子”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消费等信息采集、监测、报送和分析预测情况。须由市(州)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文件、材料。
3.信息平台与信息发布(1分)
指建立市(州)级“菜篮子”产品信息发布平台,按时发布信息情况。须由市(州)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文件、材料。
4.供需平衡分析与市场引导(1分)
指“菜篮子”产品分析预警、常态化供需平衡分析、引导市场预期、打击炒作扰乱市场等情况。须由市(州)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文件、材料。
(十六)“菜篮子”产品应急保供机制(9分)
指本市(州)针对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重大动植物疫病等突发事件和极端情况冲击,建立的“菜篮子”产品保供稳价应对机制。(发展改革、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和市场监管部门)
1.应急保供方案(2分)
指制定完善“菜篮子”产品应急保供方案情况。须由市(州)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文件、材料。
2.应急保供品种清单(1分)
指建立重要“菜篮子”产品应急保供品种清单情况。须由市(州)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文件、材料。
3.应急保供生产基地(2分)
指建立“菜篮子”重点品种应急保供生产基地名录,蔬菜、肉类生产基地生产能力。应急保供生产基地包括在本市(州)建设和通过签订协议等形式在外埠建设的基地。本市(州)应急保供生产基地产量占比超过90%的,按照超过的比例计算绩效分。应急保供生产基地肉类产量可根据畜禽出栏量进行折算,同时提供折算依据与标准。须由市(州)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文件、材料。(农业农村部门)
4.应急保供运销主体(2分)
指建立“菜篮子”产品应急保供运销主体名录,紧急情况下应急保供运销主体的运销能力。应急保供运销主体指本市(州)通过指定、签订协议等方式确定的“菜篮子”产品运输主体和经销主体,运输主体包括运输配送公司、合作社和个体户等,经销主体包括批发市场、菜市场、超市、便利店、电商平台、合作社、家庭农场等。运销能力为应急保供运销主体通过购买、租赁、借用等方式获得的运输车辆的标记载重量之和。须由市(州)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文件、材料。(商务部门)
5.应急保供网络(2分)
指临时中转调运场所、临时集散点、应急商业网点等应急保供网络规划及建设情况。须由市(州)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文件、材料。
五、市民满意度(10分)
(十七)市民满意度(10分)
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市民满意度调查,根据评估结果同比例计算得分。
六、扣分项
(十八)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
指因食用“菜篮子”产品而造成的人员健康损害或伤亡事件。参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农质发〔2014〕4号)有关规定,以同期农业农村部Ⅰ级、Ⅱ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备案记录为准。不按照要求提交考核自评报告和支撑材料的扣1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