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农业农村厅 省生态环境厅 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打击违法生产销售使用未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农业机械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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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00014349/2025-1619844
  • 信息分类: 黔农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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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日期:
  • 文号: 黔农发【2025】7号
  • 是否有效:
  • 信息名称: 省农业农村厅 省生态环境厅 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打击违法生产销售使用未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农业机械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

现将《贵州省打击违法生产销售使用未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农业机械专项行动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省农业农村厅

省生态环境厅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210

贵州省打击违法生产销售使用未达到污染物

排放标准的农业机械专项行动方案

为打击违法生产销售使用未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农业机械等违法行为,降低排放、减少污染,推动农业机械绿色转型发展,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行动时间

202525日至20251231日。

二、行动目标

通过专项行动,遏制违法生产、销售和使用未达到国家排放标准农业机械的行为,从根本上改善我省农业机械污染物排放状况,农村生态环境得到进一步保护,助力农业可持续发展。大力引导支持农民购买、使用符合国家排放标准的农业机械,促进农业机械更新换代,农民环保意识得到增强,营造全社会共同治理农业机械排放污染的良好氛围。

三、整治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禁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2020年12月28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实施的《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控制技术要求》(HJ 1014-2020)规定,“自2022年12月1日起,所有生产、进口和销售的560 kW以下(含560kW)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及其装用的柴油机应符合本标准要求。”,禁止生产、进口和销售不符合《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控制技术要求》第四阶段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及其装用的柴油机污染物排放控制技术要求(以下简称“国四标准”)的560 kW以下(含560kW)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及其装用的柴油机。本次专项行动重点整治全省范围内生产、销售和使用未达到“国四标准”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微耕机、耕整机等农业机械的违法行为。生产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农业机械的,由省生态环境厅依法处理;使用排放不合格的农业机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处理。进口、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农业机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海关按照职责依法处理。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或者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坚持源头治理。打击生产、销售和使用未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农业机械专项整治是法律规定、国家要求和现实需要的一项工作,各地要提高思想站位,强化组织领导,科学统筹一体推进,坚持从生产、销售源头开展整治,从根子上解决违法使用问题。

(二)加强宣传动员,坚持疏堵并举。深入省内所有农业机械生产、销售企业和农机服务组织,重点宣传国家排放标准的重要性、未达到标准农业机械的危害、农机购置补贴和农机报废更新政策等,督促企业停止生产销售达不到排放标准的农机,鼓励和协助使用者自愿报废淘汰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农机。

(三)加强摸底排查,聚焦“两个弄清”。及时了解农机生产、销售、维修等企业的需求和困难,弄清生产企业已生产的未达到国家排放标准的农机总量、库存和已签订购货协议的数量。弄清销售企业农机库存和已签订购货协议的未达到国家排放标准的农机数量,为整治工作提供有力支撑。

(四)严格执法打击,强化协作联动。各级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要对农机生产、销售、维修和使用全环节进行联合执法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依法责令改正和处理。定期组织会商研究,建立通报机制,公开曝光典型案例,形成强大震慑。

(五)加强机制建设,突出整治实效。推进农机购置补贴和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落地落实,建立健全打击不符合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农业机械的常态化联合执法机制,加强日常监管,防止问题反弹。总结专项整治工作成效,评估实施效果,形成长效管理机制。

请于20251231日前分别对口报送专项行动工作总结。另,2024124日印发的《省农业农村厅 省生态环境厅 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打击生产销售使用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农业机械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黔农发202436)同时废止。

省农业农村厅联系人:熊伟,电话:0851-85283350,电子邮箱:gznj0851@163.com。

省生态环境厅联系人:金翮,电话:0851-85577576,电子邮箱:quill3223@qq.com。

省市场监管局联系人:罗铠,电话:0851-85850073,电子邮箱:372626582@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