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贵州省罗甸县30吨级渔政船建造项目初步设计方案的批复
罗甸县畜牧水产发展中心:
你单位报送的《贵州省罗甸县30吨级渔政船建造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和《关于罗甸县30吨级渔政船建造项目初步设计方 案修改的报告》(罗牧字(2008)4号)收悉,经厅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报送的初步设计方案及方案修改报告。
二、建设单位:罗甸县畜牧水产发展中心;项目法人石峰。
三、建设地点:黔南州罗甸县。
四、建设年限:一年。
五、投资概算:项目总投资70万元,其中中央投资64万元,地方配套6万元;包括渔政船建造及配套设备投资61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5.5万元,预备费3.5万元。
六、建设内容:建造30吨级渔政船一艘,自持力不低于5天,续航能力不低于25公里/小时,双机。购置主机、牙箱等配套设备一批。
七、渔政船建造工程和主要仪器设备购置要按规定委托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公开招标或政府采购。
据此批复,项目单位要严格执行农业部《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及“四个规定”、《农业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和《贵州省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细则》,尽快抓紧实施,加强项目的档案和合同管理,建立资金专账专户,专款专用,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事,未经我厅批准,不得擅自建设内容及规模、投资构成等。项目执行情况及时报送农业厅计财处,确保按期完成项目建设任务。
二○○八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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