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09年贵州省农村劳动力转移 培训阳光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2009年贵州省农村劳动力转移
培训阳光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地)农业局、财政局:
现将《2009年贵州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2009年贵州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实施
方案
二○○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附件:
2009年贵州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
阳光工程实施方案
为规范项目管理,确保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下称“阳光工程”)的有效实施,根据农业部、财政部等六部委《关于印发2009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科[2009]5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年度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政府推动、学校主办、部门监管、农民受益”的原则,配合国家和省在农业领域和农村地区实施的重大工程项目,大力开展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培训、创业培训和农村带头人培训,引导农民转变就业观念,提高农民就业能力、创业能力和辐射带动能力,促进我省农村劳动力从体能劳力型向技能职业型转变,由服务城市发展向支撑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转变,推动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工作目标
为落实中央新要求,适应发展新形势,进一步促进农村劳动力就业结构优化,拓宽农民就业增收渠道,同时切实为发展现代农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人才支撑,2009年“阳光工程”主要围绕农业和农村服务业、农产品加工等涉农工业、农村特色二三产业、农民创业等从业人员、农村带头人开展培训工作;围绕服务当地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所需的二三产业从业人员开展培训;同时积极面向有外出就业意愿的农民和返乡农民工,开展多种形式的引导性培训和就业培训工作。
三、培训任务、内容及资金来源
2009年,我省“阳光工程”示范性培训任务为10万人,其中女性学员比例占培训总任务30%以上。全省示范性培训财政补助经费5200万元(其中,中央财政4200万元,省级财政1000万元),中央财政与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捆绑使用(附件1)。按照农业部、财政部等六部委对今年“阳光工程”的要求,各市(州、地)要充分发挥部门优势,围绕省委省政府大力推进的生态畜牧业、茶叶、蔬菜、精品水果、中药材、沼气建设等优势特色产业和重点工程,积极开展农村服务业技能培训。同时,要紧紧抓住中央扩大内需的机遇,结合民生工程、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等重大工程项目,积极拓展省内用工市场,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
(一)围绕农业农村重大工程项目开展培训。主要是配合农机购置补贴、动物疫病防控、沼气工程、农村危房改造等国家惠农政策和工程项目的实施,结合我省乡村旅游业发展。重点培训在农村能源、农机操作与维修、植保、村级动物防疫员、村镇建筑、乡村旅游等领域从业的职业型农民。
(二)围绕农民合作社发展开展培训。以农民合作社负责人、种养专业大户、回乡创业的返乡农工为主要对象,重点培养善经营、会管理、懂技术,有奉献精神,能带领农民合作致富的合作社经营管理人才,以及能当家、善管理的合作社理财能手。
(三)开展农民创业和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培训。以外出务工返乡青年、种养大户、农机大户、合作社高级管理人员和有志于农村创业的大、中专毕业生为重点对象,以创业理念、创业技巧、创业政策、经营管理、市场营销、企业发展等为主要内容,按照集中培训、市场考察、创业设计、实践学习、创业发展五个环节开展培训,加快培养一大批农村创业人才和农业种养大户。以村支两委负责人、大学生村官、优秀农村实用人才为对象,加快培养一大批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提高其支撑当地经济发展、辐射带动群众增收致富能力。
(四)围绕返乡农民工再就业开展培训。面向返乡农民工,围绕城镇就业市场和企业用工需求以及农业农村新兴岗位,以就业技能为重点,大力开展多种形式的就业培训工作,促进返乡农民工多渠道、多形式就业创业。
此外,对有外出就业意愿的农村劳动力,继续以基本法律法规、城市生活常识、卫生常识、权益保护、安全生产、艾滋病防治、防灾减灾等知识为主要内容,广泛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引导性培训,帮助外出就业农民提高适应新的生活环境和工作环境的能力,提高广大农民的综合素质。
今年,各地在培训对象的遴选上,要加大对农村妇女、失地农民、残疾农民、大中型水库移民劳动力的培训工作力度。
四、培训时间及补助标准
2009年,“阳光工程”培训时间原则上根据培训专业职业技能要求确定。其中,村级动物防疫员、机防手、乡村旅游服务员、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培训时间为7天,沼气工、农村建筑工匠培训时间为7—10天,农机使用和维修培训时间15天以上,农民创业培训不少于20天。其它类培训专业各地应参考以往“阳光工程”培训要求,结合专业职业技能要求确定,培训时间7天以上。
补助标准按不同培训成本、培训时间实行差别补助,原则上培训时间累计7天的每人补助420—470元,培训时间累计8—10天的每人补助471—520元,培训时间累计11天以上的每人补助521—570元。农民创业培训人均补助标准不少于2500元。
各地在指导标准的框架下,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具体补助标准,补助资金以县为单位自求平衡。
五、实施步骤
(一)任务申报与下达。各县(市、区)阳光办汇总本县培训机构申报任务,报市(州、地)阳光办审核;市(州、地)阳光办汇总后,向省阳光办申报当地年度培训任务。
省阳光办根据全国阳光办下达培训任务,参考各市(州、地)以往开展培训工作、人才需求及任务申报情况,确定下达各市(州、地)培训任务。市(州、地)阳光办要根据各县的实际需求和能力,尽快将任务分解下达到县。各县(市、区)阳光办向培训机构下达培训任务时,应对优质培训机构进行倾斜,并与培训机构签订培训任务合同。
根据今年农业部、财政部等六部委对“阳光工程”实施工作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农民创业培训由省级农业部门和各市(州、地)农业部门直接组织实施,任务分解到培训机构。
(二)培训和考核。培训可按照“保证质量、方便学员”的原则,采取全日制、学时制等培训方式,理论培训与现场操作相结合的形式开展。培训1天按6个学时计。培训机构要根据从业岗位职责、技能及素质要求,围绕当地产业发展和农民需求,结合农时,扎实开展国家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及专业技能培训工作,并于开班前5天将教学计划及课程安排,培训专业、人数、培训时间和收费标准送县级阳光办备案,提出开班申请。培训结束后,培训机构应按照专业技能要求,以现场操作考核或卷面考试等形式,对学员进行综合考核,考核合格者颁发结业证书。
(三)规范档案管理。各级阳光办和培训机构要规范档案管理,加强痕迹档案建设工作。培训机构要建立培训台账(附件2),记录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参训人员等详情。培训结束后,由培训教师和培训机构负责人签字,一式三份,分别作为报账凭证、留市(州、地)或县(市、区)阳光办和培训机构存档备查。项目档案应包括:项目申报、实施和管理的有关文件,培训计划、教师备课笔记、培训台账、进展统计报表、验收申请及验收意见,项目资金使用的会计凭证、账簿、财务决算报告,项目总结验收材料、公开发表的宣传材料及需要归档的其他项目材料(文字、影像资料)等。
(四)检查验收。检查验收工作主要由市(州、地)或县(市、区)阳光办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按照批复的培训方案和签订的培训合同进行,重点检查培训台账、补助资金使用、培训时间、农民众训情况及对培训的满意度等内容,并向达到培训要求的培训机构出具验收合格意见表,作为培训机构报账的主要依据。
(五)经费拨付。培训工作结束后,培训机构凭培训台账、《贵州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3),县级阳光办出具验收合格意见表,向当地财政部门申报培训补助资金。经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及时向培训机构拨付补助资金。各地今年先期已开展的培训工作,按照以往“阳光工程”资金报账程序,经当地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无误后,由财政部门拨付培训补助资金。
(六)工作总结。县(市、区)农业行政部门要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认真总结,总结内容应包括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承担农民创业培训工作项目县还应包括农民创业培训工作情况。各市(州、地)工作总结,农民创业培训机构工作总结于2010年1月15日前以书面形式上报省农委和省财政厅。省农委、省财政厅适时组织抽查。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农业部门要站在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高度,加强对“阳光工程”工作的组织领导。同时,要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加强沟通协调与合作,做好“阳光工程”与其他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项目的衔接。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计划,明确各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细化政策措施,把任务落到实处。各级经管、种植、农机、兽医、乡企、水产等部门以及村镇建设行业管理部门要根据本行业发展人才需求,积极配合阳光办开展“阳光工程”培训工作。各地要建立职责明确、分级负责的“阳光工程”管理机制,一级对一级负责,逐级落实责任。各级农业部门要进一步充实阳光办人员力量,改善办公条件,加强队伍建设。
(二)落实项目监管。各地要按照“阳光工程”项目管理规定,认真贯彻执行《贵州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农专项资金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黔农发[2008]182号),落实好项目资金管理公开制、备案制、责任追究制,切实加强项目监管。进一步规范培训台帐,并将其作为项目管理和检查验收的重要依据。结合当地实际,继续对培训任务实行“动态管理”,保证培训任务的顺利完成。各地要进一步加大督查工作,开展绩效评价工作。高度重视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加大违纪违规问题查处力度。对于群众或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及时督促相关主管部门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对于查实的问题要立即整改,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三)规范培训机构。各项目县要根据“阳光工程”新的要求,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新增加一批培训机构。要规范机构认定程序,适当控制培训机构数量,促进培训任务和资金适度集中,以利于提高培训质量,开展工作监管。通过认定的培训机构,方可申报承担“阳光工程”培训任务,并填报培训机构培训任务申报书(附件4),制定详细的培训计划,报县(市、区)、市(州、地)阳光办备案。各地要加强对培训机构日常教学工作的指导和检查抽查,督促培训机构积极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教材建设,保证有一支理论基础扎实、业务技能精良、教学能力突出的教师队伍承担“阳光工程”培训工作,保证受训学员人手一本编印规范、实用易懂的培训教材,切实保证培训质量。要将各培训机构承担的培训任务、资金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对培训机构管理实行优胜劣汰的进退机制,结合“阳光工程”培训内容调整,今年将开展全省培训机构清理整顿工作。
(四)加强信息报送。各地要强化宣传和信息报送工作,要通过电视、报纸、广播、网络等媒体,多层次、多形式开展工作宣传,调动农民参加培训的自觉性和积极性,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农业部今年将对“阳光工程”监管系统进行改版和升级,各地要加强对培训学员和培训进展的信息管理。各市(州、地)须在2009年11月23日前将阳光工程示范性培训任务分解汇总表(附件5)、培训基地汇总表(附件6)报省阳光办备案;从2009年10月5日起向省阳光办报送市(州、地)2009年阳光工程工作月度工作进展情况(附件7)。
附件:1、2009年贵州省阳光工程示范性培训任务及财政补
助资金安排表
2、贵州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培训台账
3、贵州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财政补贴资
金申请表
4、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项目培训基地培训
任务申报书
5、贵州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培训任务分
解汇总表
6、贵州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培训机构汇
总表
7、贵州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进展表
8、贵州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监管登记表
9、贵州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第一节课”
制度登记表
10、贵州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验收申请表
11、贵州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验收意见表
(附件不印发,从网上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