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农业农村厅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2025年中央和省级动物防疫补助资金实施方案的通知
黔农计财〔2025〕14号
各市(州)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为做好2025年中央和省级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动物防疫方向)项目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细化补助资金实施方案
相关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动物防疫补助)资金有关管理办法和下达2025年中央、省级动物防疫补助资金有关文件要求,根据工作任务和绩效目标,结合本地区动物防疫工作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支持对象、补助标准、实施程序和工作责任等内容。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于资金下达3个月内,将本级资金实施方案逐级报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备案。
二、及时报送项目实施进展
相关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及时将项目实施方案、分任务资金安排情况上传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管理平台。要强化实施过程监督管理,督促指导各项目县和项目实施单位抓好项目落实,按时在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管理平台中填报资金支出情况、任务实施各项基础数据以及项目实施总结报告等。省级将依托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管理平台,定期跟踪项目实施进展。对资金支出进度缓慢、任务实施基础数据信息缺失较多地区,适时开展现场指导。
三、注重绩效考核和总结提升
相关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及时分解细化绩效指标,严格对照绩效指标,考核评估政策任务实施情况。省级适时对政策任务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下年度任务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要及时总结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成功经验和存在问题,对进一步优化完善项目实施内容、实施方式等提出建议措施,推动动物防疫工作高质量发展。
附件:1.贵州省2025年中央和省级动物防疫补助资金(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实施方案
2.贵州省2025年中央和省级动物防疫补助资金(动物疫病强制扑杀补助)实施方案
3.贵州省2025年中央和省级动物防疫补助资金(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实施方案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
贵州省财政厅
2025年6月27日
附件1
贵州省2025年中央和省级动物防疫补助资金
(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实施方案
一、政策目标
坚持防疫优先,实施重点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有效构筑免疫保护屏障。深入推进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改革,引导养殖场(户)落实动物防疫主体责任。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达到100%,免疫抗体合格率常年保持在70%以上。
二、支持内容
组织完成省级集中采购动物疫苗,组织开展动物疫病免疫、监测、流调、净化、疫情处置、人员防护、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兽医社会化服务等工作。
三、补助病种及畜禽种类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对全省所有鸡、鸭、鹅、鹌鹑等人工饲养的禽类,进行H5亚型和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因供研究用、疫苗生产用以及其他特殊原因不免疫的,有关养殖场应逐级上报省农业农村厅同意后,可不实施免疫。疫苗种类为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
(二)口蹄疫。对全省所有猪进行O型口蹄疫免疫,对全省所有牛、羊、骆驼、鹿进行O型和A型口蹄疫免疫。各市(州)可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是否对猪实施A型口蹄疫免疫。疫苗种类为猪口蹄疫O型灭活疫苗、猪口蹄疫O型合成肽疫苗、口蹄疫O型—A型二价灭活疫苗。
(三)小反刍兽疫。对全省所有羊进行小反刍兽疫免疫。开展非免疫无疫区建设的区域,经报省农业农村厅同意后,可不实施免疫。疫苗种类为小反刍兽疫活疫苗。
(四)猪瘟。对全省所有猪进行猪瘟免疫。疫苗种类为猪瘟活疫苗。
(五)狂犬病。对全省城乡饲养的犬进行狂犬病免疫。疫苗种类为狂犬病灭活疫苗。
(六)布鲁氏菌病。全省原则上不对牛羊或奶畜进行布鲁氏菌病免疫。养殖场确需对种畜以外的牛羊或奶畜进行布鲁氏菌病免疫的(种畜禁止免疫),由养殖场提出书面申请,逐级上报市(州)农业农村部门,市(州)农业农村部门应开展综合评估,确需免疫的,书面报省农业农村厅审核同意后,可以场为单位实施免疫。
四、推进强制免疫“先打后补”
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进一步优化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补助申领程序,适当放宽条件要求,力争年底前将符合条件、自行申报的规模养殖场等全部纳入改革范围。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补助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结余资金应统筹用于动物防疫工作。严禁养殖企业(集团)既向代养场收取强制免疫经费,又向财政申领补助。
具体补助的畜禽种类、病种及标准等,以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的有关补助政策文件为准。
五、经费安排
(一)中央动物防疫补助资金
1.省本级疫苗采购资金4303.88万元。用于省级集中采购2025年秋季和2026年春季动物疫苗共9312万毫升(头份),其中:口蹄疫疫苗3998万毫升(头份),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4839万毫升,小反刍兽疫活疫苗475万头份。
2.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资金883.62万元。对自行开展强制免疫的规模养殖场等主体进行补助,补助经费根据有关补助政策文件据实测算。
3.动物防疫业务经费5928.28万元。用于支持开展动物疫病免疫、监测、流调、净化、疫情处置、人员防护、购买防疫服务等业务工作。
(二)省级动物防疫补助资金
1.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资金88.36万元。对自行开展强制免疫的规模养殖场等主体进行补助,补助经费根据有关补助政策文件据实测算。
2.动物防疫业务经费2496.98万元。用于支持开展动物疫病免疫、监测、流调、净化、疫情处置、人员防护、购买防疫服务等业务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健全补助经费管理制度,及时落实补助经费,公开经费发放情况,广泛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建立项目执行定期调度督导机制,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创新督导检查方式,及时掌握项目执行进展情况,妥善处理项目执行中遇到的问题。猪瘟、狂犬病免疫经费等超出中央资金支出范围的,由地方财政承担。
(二)各地要强化基层动物疫苗存储、运输冷链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强制免疫疫苗质量管理制度,科学规范存储、运输强制免疫疫苗,确保疫苗质量和免疫效果。
(三)省农业农村厅将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抽查,对各地补助政策实施效果和经费使用管理情况进行评估。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高潇祎 省农业农村厅兽医管理处,0851-85280244。
附件2
贵州省2025年中央和省级动物防疫补助资金
(动物疫病强制扑杀补助)实施方案
一、政策目标
通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扑杀补助政策,支持和引导养殖场(户)及时扑杀染疫动物,消除动物疫病传播扩散风险、减少养殖场(户)经济损失。
二、支持内容
在预防、控制和扑灭国家重点动物疫病过程中,对被强制扑杀的动物进行补助,补助对象为被依法强制扑杀动物的所有者。
三、补助病种及畜禽种类
非洲猪瘟:猪。
口蹄疫:猪、牛、羊等。
高致病性禽流感、H7N9流感:鸡、鸭、鹅、鸽子、鹌鹑等家禽。
小反刍兽疫:羊。
布病、牛结核病:牛、羊等。
马鼻疽、马传贫:马。
四、补助标准
强制扑杀补助经费根据实际扑杀畜禽数量、补助测算标准和补助比例测算。补助标准为禽15元/羽、猪800元/头(非洲猪瘟生猪扑杀补助标准1200元/头)、奶牛6000元/头、肉牛3000元/头、羊500元/只、马12000元/匹,其他畜禽补助测算标准参照执行。强制扑杀补助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中央财政承担80%、省级财政承担8%、市级财政承担6%、县级财政承担6%。
五、经费安排
下达中央动物防疫补助资金(动物疫病强制扑杀补助)66.72万元,对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因动物布病、结核病监测阳性被强制扑杀的5头奶牛、137头牛和786只羊进行据实补助。
下达省级动物防疫等补助资金(动物疫病强制扑杀补助)5.19万元,对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11月30日期间,因动物布病、结核病监测阳性被强制扑杀的5头奶牛、95头牛和667只羊进行据实补助(2024年12月产生的扑杀补助于2026年进行安排)。
六、工作要求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及时落实补助经费,公开经费发放情况,广泛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对因未及时报告疫情或不配合落实强制免疫、检疫、隔离、扑杀等防控措施而造成疫情扩散的养殖场(户),不给予强制扑杀补助。省农业农村厅将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抽查,对各地补助政策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高潇祎 省农业农村厅兽医管理处,0851-85280244。
附件3
贵州省2025年中央和省级动物防疫补助资金
(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
实施方案
一、政策目标
通过实施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进一步加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严防随意抛弃病死猪事件发生,减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和环境污染风险。
二、支持内容
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对承担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任务的实施者给予补助。补助资金不得用于重大动物疫病强制扑杀畜禽、屠宰环节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补助。
三、补助标准
中央、省、市、县级财政分别按养殖环节病死猪每头60元、8元、6元、6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四、经费安排
下达中央动物防疫补助资金(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3099.5万元,对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专业集中处理和自行处理的516584头病死生猪进行补助。
下达省级动物防疫等补助资金(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368.47万元,对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1月30日期间,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专业集中处理和自行处理的460593头病死生猪进行补助(2024年12月产生的无害化处理补助于2026年进行安排)。
五、监管措施
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建立健全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管理制度,完善发放程序,公开发放情况,广泛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落实好《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要求,中央、省级财政资金下达后,市、县级财政应在三个月内将补助资金给付到位,不得无故拖欠无害化处理企业补助资金,确保无害化处理体系有效运行。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高潇祎 省农业农村厅兽医管理处,0851-852802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