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 省农委关于下达2018年中央财政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耕地质量提升)补助资金的通知(黔财农〔2018〕114号)
各市(州)财政局、农委,有关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农牧、农工、农水)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18年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18〕42号),现将2018年中央财政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耕地质量提升)补助资金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请列入2018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30135农业资源保护修复与利用”。为保证资金到账的及时性和可调度性,省财政厅直接对省直管县办理资金调度,非省直管县资金调度由市州据此文件办理,不需转发本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42号)、《关于做好2018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财发〔2018〕13号)等文件要求,抓紧做好资金拨付和项目组织实施等工作。
二、项目资金主要用于耕地质量保护提升(酸性土壤改良)技术示范、化肥减量增效示范县创建、测土配方基础工作开展、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等。项目建设涉及政府采购或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的,按政府采购管理和政府购买服务规定和程序办理;涉及补助农户的,严格按照相关公示程序进行补助公示。明确专人加强项目财务、文件等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管理,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严肃性及合规性。
三、各市(州)级土肥站要加强对辖区项目县的技术指导,确保完成项目各项目标任务,于12月30日前,将辖区内项目资金绩效自评工作完成,逐级上报绩效评价报告至省农委。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四、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6〕24号)以及《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做好2018年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农〔2018〕9号)、《省财政厅 省扶贫办关于做好2018年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工作的通知》(黔财农〔2018〕13号)有关规定,该资金纳入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范围,贫困县(包括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可统筹整合使用,并按照县级制定的整合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管理使用。
联系人及电话
省财政厅农业处:马千千,0851-86892514
省农委财务处:葛磊,0851-85285075
省土肥总站:谭克均,0851-85286657
附件:附件1:2018年中央财政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耕地质量提升)补助资金安排情况表.xls
附件2:2018年中央财政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耕地质量提升)补助资金绩效目标分解表.xls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
2018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