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贵州省2019年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渔业增殖放流)工作任务的通知
各市(州)农业农村局,有关县(市、区、特区)农业农村局:
根据《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和《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有关精神,按照《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19年部分农业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18〕125号)、《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19年中央财政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渔业增殖放流、耕地质量提升、秸秆综合利用)补助资金的通知》(黔财农〔2019〕37号)要求,为进一步改善水域生态环境,促进我省生态文明建设和渔业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工作任务,请各项目承担单位认真执行。
一、指导思想与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要求,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为指导,全面落实《行动纲要》,围绕渔业转方式、调结构、坚持质量和数量并重、效果和规模兼顾的原则,通过采取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科学评估、强化监管、广泛宣传的措施,实现水生生物增殖放流事业科学、规范、有序发展,推动水生生物资源的有效恢复和可持续利用,促进水域生态文明建设和现代化渔业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水生生物增殖放流,补充经济鱼类和珍稀水生生物种群数量,维护生物多样性,改善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促进渔业种群资源恢复。
二、项目内容
(一)项目来源
按照《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19年部分农业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18〕125号)安排,我省渔业资源增殖放流苗种数量为1200万尾,投放水域为贵州境内江河、湖泊、大中型水库等。项目共投入资金468万元,主要用于增殖放流所需苗种的采购。
(二)项目任务安排
根据水域分布情况,按照项目实施要求,在我省重点水域实施增殖放流活动(具体详见附表1、2)。
三、组织实施
(一)组织管理机构
省级成立渔业资源增殖放流指挥部,组成人员如下:
指挥长:徐成高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副厅长
副指挥长:刘有明 贵州省渔业局局长
组成人员:李准 陈安
各放流组织实施单位按照要求,成立专门领导小组,负责放流的具体工作。
(二)组织实施要求
增殖放流工作在省渔业局统一督导下,由各有关市、县分头组织实施。各项目实施单位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苗种质量、数量和现场放流等全程监督;指挥部视情况派员进行巡回督导。放流工作时间定在2019年6月中旬至9月下旬,其具体实施程序:
1.编制增殖放流实施方案:各项目县、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级方案下达的放流任务和当地放流工作实际,制定科学合理、实际操作性强的具体实施方案。在清镇举办一次省级增殖放流活动。
2.放流苗种生产:承担放流苗种生产任务的必须是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水产苗种生产资质,且信誉良好的育苗、育种单位。为便于苗种生产和运输,增殖放流苗种生产单位的确定采取“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为主,其他方式确定为辅”的方法。经济物种放流检验检疫的批次比例必须≥90%,对放流珍稀濒危苗种要作不低于10%的标志比例。
苗种供应单位确定后并经社会公示15天无异议后,由实施单位与其签订购苗合同,并上报省局备案。截止到协议约定放流时间前15日,经查证苗种供应单位未实地开展育苗、育种生产的,认定为违反生产协议,由组织实施单位另行选定苗种供应单位。
放流苗种生产要严格按照相应技术规范进行操作,严禁高温育苗以及使用劣质饵料、违禁药物等行为,并认真做好生产日志。生产过程中各市局组织技术人员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并在放流前对苗种质量进行检测、鉴定,确认苗种质量良好;发现违规生产或苗种质量不合格的,禁止放流。
3.放流苗种包装及运输:放流组织实施单位的技术人员负责指导苗种生产单位切实做好放流苗种的包装、运输,根据放流品种来选定适宜的包装运输方式,保障放流苗种安全、准时运抵放流地点;各项目实施单位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进行全程监督。
4.现场放流与验收:各实施单位根据其放流任务并结合本地实际,与省增殖放流指挥部商定具体增殖放流时间。增殖放流前5—7日,省渔业资源人工增殖放流指挥部协调放流地渔政部门对放流水域进行检查清理,提前清除对放流苗种具备危害的作业船只、网具和理化生物等干扰因素。
放流前,项目实施单位工作人员公布现场验收程序、苗种称重记数方式方法以及增殖放流工作纪律。对放流区域、时间、品种、数量、规格等,应由相关公证机构进行全程公证。放流过程中,各市(州)增殖放流领导小组要亲临现场、精心组织,保障人力、物力,维护好现场秩序,保证放流工作顺利进行。各方要紧密配合、通力协作,务必按照确定水域实施放流,务必按照规范要求做好放流苗种数量记录。
四、跟踪调查与项目总结
为实事求是地检验和评价放流效果,各项目实施单位要认真根据物种特点,科学制定评价技术规范和工作方案,由省渔业局统筹协调第三方调研评估机构开展跟踪调查和监测,科学评价放流效果,力保渔业增殖放流投入产出比≥1:10,重要经济物种放流回捕产量对照(未开展增殖放流时期或地区)增长比率≥10%,捕捞渔民抽样调查满意度≥80%。
各实施单位于2019年10月15日前本单位增殖放流相关佐证材料、照片和工作总结装订成册,报送省渔业局。省增殖放流指挥部将组织渔业资源方面的专家认真审查放流工作报告,同时对增殖放流效果等作出评价。
联系人:陈安 0851-85286861
2019年4月11日
附件: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贵州省2019年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渔业增殖放流)工作任务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