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动物检疫验讫证章和相关标志式样等有关要求的通知
各市(州)农业农村局,贵安新区农水局:
为进一步规范动物检疫证章标志使用和管理,强化检疫监管行为,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动物检疫验讫证章和相关标志式样等有关要求的通知》(农办牧〔2019〕28号),启用生猪屠宰检疫验讫印章、牛羊肉塑料卡环式检疫验讫标志、新型动物产品检疫粘贴标志,并变更动物检疫证明及标识监制章。为避免浪费,经研究,我省原库存的生猪检疫验讫印章、牛羊检疫验讫印章和加盖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监制章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A、产品A),严格按照农业农村部规定最迟使用到2019年12月31日;加盖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监制章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产品B)最迟使用到2020年9月30日。
各地要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标志的使用和管理,专人、专库、专帐进行管理,遵循“先入库先使用,后入库后使用”的原则进行使用,严格按照规范进行填写,同时做好号码段登记工作,确保证章标志可追溯。
2019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