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种猪场和规模场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农业农村局、财政局,贵安新区农水局财政局,仁怀市、威宁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受非洲猪瘟疫情等多重因素影响,我国生猪生产出现下滑,补栏积极性受到冲击。为帮助养猪企业渡过难关,切实稳定生猪生产,确保猪肉市场有效供应,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种猪场和规模猪场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农办计财〔2019〕30号)精神,对生猪养殖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短期贴息予以支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
1.具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猪场(含地方猪保种场);
2.农业农村部养殖场直联直报系统基础信息管理中备案的2018年年出栏5000头以上的规模猪场。
(二)贴息时间
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对贴息期内到期的贷款,应按照实际付息时间计算;对贴息期内尚未到期的贷款,应按照贴息截止时间计算。
(三)贴息范围
贴息范围重点是用于相关企业购买饲料和购买母猪、仔猪等方面的生产流动资金。
二、有关要求
1、各市(州)、县农业农村部门要组织开展好贷款贴息工作,及时通知相关养殖场测算和申报贴息资金。要对企业申报的贷款贴息相关资料严格把关,认真审核,审核意见经财政部各地监管局进行复核。对从事多种经营业务的企业,应严格区分贷款用途,确实无法划分的可按产值比例核定用于生猪养殖的流动资金贷款规模。
2、加强公开公示,保障资金安全。贴息测算过程要做到公开透明,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申报材料上报前,要将贴息企业名单和贴息金额在相关媒体或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低于7天。对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贴息资金的企业,一经查实,全额追回贴息资金并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3.强化订单管理,保护农民利益。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引导和督促生猪养殖龙头企业严格履行与农户、农民合作社等签订的订单合同,确保及时回收订单农户出栏生猪,切实保护农民利益。
4、各市(州)农业农村部门将贷款企业的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仅限种猪场)、贷款合同、借据及付息凭证扫描件和加盖公章贷款汇总名单(见附件1、附件2)于7月1日上午11点前汇总后行文报送至贵州省农业农村厅(畜牧发展处),逾期不予受理。
联系人及电话:
省农业农村厅畜牧发展处张游宇,85284268
省农业农村厅计划财务处葛磊,85285075
附件:1.种猪场贷款情况表(含地方猪保种场)
2.规模猪场贷款情况表(年出栏5000头以上)
3.农业农村部养殖场直联直报系统基础信息管理中备案的年出栏5000头以上规模猪场名单
2019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