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农业委员会门户网站及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贵州省农业委员会门户网站及信息发布的管理,推进网络资源整合和共享,提高贵州省农委网站服务“三农”的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贵州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省农委领导要求,结合贵州省农业委员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门户网站(以下简称省农委网站)是指由贵州省农业委员会主办,委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和各市(州、地)农委、畜牧(水产)局(以下简称农委系统)协办的面向社会、服务“三农”的网络平台,它是由省农委网站及农委系统的子网站组成的一个有机统一的政府门户网站群。省农委网站提供7ⅹ24小时网站运行服务。
第三条 省农委网站是农委系统信息公开的重要窗口,是建设学习型、服务型政府的重要平台,以政务公开、在线服务和公众参与三大定位为基础,以公开、公正、服务“三农”为建设目标。
第四条 省农委网站是唯一以贵州省农业委员会名义冠名的网站,委各部门、各单位不得自行建设独立于省农委网站之外的网站。委各部门、各单位在互联网上已建的专项业务系统和网站应逐步整合到省农委网站,实现“一站式”服务。
第五条 省农委网站建设管理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是省农委网站的组织领导机构,委农业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指导网站的规划、建设和发展工作。
第七条 省农委市场与经济信息处负责省农委网站的指导协调工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与市场管理信息中心具体承担省农委网站(即“贵州农业信息网”)及网站群的建设运行维护及信息技术培训工作,农委系统的子网站由同级主办单位按照有关要求进行日常管理,并积极配合省农委网站的统一策划,遵守网站建设的相关要求和规范,做好主网站的内容保障等工作。
第八条 农委系统各级部门、单位应将网站建设纳入各单位的重要工作容,明确一名领导负责,并配备专用计算机和专(兼)职人员,切实做好日常管理和信息更新维护工作。
第九条 省农委门户网站要加强与农委系统子网站的衔接与协调,依托主网站资源、采用统一标准,建设完善子网站,以促进信息整合、资源共享、节省投资。
第十条 从事网站运行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政治觉悟和一定的专业技术水平。
第三章 网站内容和形式
第十一条 省农委网站建设应坚持“统筹规划、实用优先、资源共享、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十二条 网络信息发布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规定。农委系统各部门、各单位应将省农委网站作为对外发布政务信息的首选渠道。原则上通过电视、公开发行的报刊及杂志等其他方式发布的政务信息,必须同时在省农委网站发布。
第十三条 农委系统各级部门、单位应积极推进网上办事服务,在网站上提供行政管理事项的表单和范本下载,具备网上办理条件的事项实行网上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及时告知申请人,需要公示的还应当在网站上公布结果并提供查询服务。
第十四条 省农委网站上发布、转载的信息,应当按照国家《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省、地、市有关规定执行,建立规范的信息采集、审核、发布和更新机制。
第十五条 省农委网站开设“主任信箱”、“网上投诉”等互动栏目,接收公众的咨询、意见、建议和投诉,解答公众的业务咨询或其他问题。由省农委办公室统一按照职能分工转有关部门(单位)承办,并在十个工作日时间内予以答复,同时由委办公室定期汇总“主任信箱”和“网上投诉”的处理情况,总结公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经委办公室审核后送委领导参阅。
第十六条 省农委网站要快捷、准确传递省委、省政府的声音,及时反映贵州“三农”工作新思路、新动向、新成果,架起全省农业系统和公众间的沟通桥梁,建立农业信息共享机制,促进全省农业农村经济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
第十七条 农委系统各级部门、单位信息发布保障的相关工作,要按照目标考核相关内容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各单位年度目标考核相挂钩,并采用一定的方式进行公示。
第四章 网络信息发布、管理
第十八条 省农委信息化领导小组负责全省农委系统政务信息公开、推进、指导、协调、监督等工作。组长由委主要领导担任,办公室主任由省农委办公室、目标办和宣传处等部门领导担任,成员由农委系统相关部门组成。各成员单位负责本部门信息公开和网络信息发布的日常工作。县级以上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政务信息公开和网络信息发布的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 农委系统各级部门、单位应当加强对信息公开和信息发布工作的组织领导,确定一名领导负责管理部门网站建设和部门频道信息发布审核工作,明确一名信息联络员,负责本部门的信息收集、整理、编辑、发布、联络以及相应的信息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农委系统各级部门、单位应积极做好信息资源组织、更新和维护工作,确保网站的信息全面、准确、及时、实用,防止重大信息缺失、滞后。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服务“三农”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 农委系统各级部门、单位在省农委门户网站及子网发布信息时,应对信息的准确性、可公开性负责,信息发布或更新要及时,原则上应在信息产生当日发布,最迟不超过3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省农委网站发布、转载其它媒体发布的信息,实行严格的上网信息审批制度。按照“谁提供、谁负责”和“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由信息发布单位对上网信息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严格把关,将开展的重要工作情况及农业领域的各项重大事件,经各分管委领导或相关处室领导负责审核后,及时上载到“农业工作动态”等栏目中。委市场与经济信息处要建立上网信息复查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上网信息复查工作,及时撤除或修改不符合规定的上网信息,确保上网信息安全,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得上网或通过其它公开途径发布。
第二十三条 农委系统各级部门、单位应当切实做好网站信息的发布工作,突出业务性、原创性和服务性。省农委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依照本办法对农委系统各部门、各单位的信息发布行为实施监管,每年组织一次信息发布考核评比(考评办法另制定),并将信息发布情况按月进行公布,并列入各地各部门目标考核内容,考核结果报委目标办备案。
第二十四条 农业政务信息发布方式包括网站、手机短信、语音服务、行文、政务大厅展示和接待咨询、政务公开栏、公告栏、公示墙、纸质办事指南、宣传小册子、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正式出版物、新闻发布会、生产技术现场会以及其他便于公众和职工获取信息的方式。
第二十五条 农委系统各级部门、单位网络信息发布数量原则上每年不低于100条(平均每周不低于2条)。发布的信息可以是图片、文字、表格和视频短片等形式,要求业务相关性要达到100%,原创信息比重不低于80%,每条信息原则上不低于100字。重要信息原则上由办公室和宣传处负责进行审核发布。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省农委门户网站散布含有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宣扬暴力、色情等内容,不得与不良网站、非法网站建立链接,也不得从事与省农委门户网站内容不符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 农委系统各级部门、单位公开政务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务信息予以澄清,保证发布的政务信息准确一致。
第五章 网站安全
第二十八条 省农委网站为农委系统各级部门、单位应分别建立信息发布的用户名并分别授权。各信息发布单位要严格账户管理,确保账户安全。网站应维护用户的隐私权,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网站管理人员不得对外透露用户提交的信息和个人资料。
第二十九条 农委系统各部门、各单位要增强保密意识,遵守国家和省农委机关的有关保密规定和要求,严格信息审核把关,确保涉密信息不上网,上网信息不涉密。不能确定信息是否涉密时,送委保密工作部门审核。
第三十条 省农委质量安全与市场管理信息中心应建立健全网络安全有关制度,在保障网络安全平稳运行的同时加强日常巡检和节假日、重大政治活动、重要敏感时期的应急值守与实时监控;要加强技术防护手段,健全安全防范体系,提高网站安全防护能力。
第六章 奖惩
第三十一条 发布工作实行按单位部门统计、按月通报、按年奖励的办法进行。每月5日前,委质量安全与市场信息管理中心负责统计各地、各部门上月信息发布情况。每月10日前,各地各部门信息联络员负责将本单位、本部门上月在贵州省农业委员门户网站上报送信息受到各级领导和部门采用、批示情况报送委质量安全与市场信息管理中心,汇总后报委领导审阅,并报委目标办备案。
第三十二条 省农委信息化领导小组年终将对各单位、各部门的信息发布工作开展评选活动,综合各地、各部门发布信息发布量、访问量和采用批示等因素,按从高到低的原则分别评出一、二、三等奖并进行奖励,并对评出的“政务信息工作先进集体”和优秀信息员进行奖励。
第三十三条 省农委信息化领导小组对有以下情况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当事人责任:
(一)长期不及时更新相应信息的。
(二)未履行审核程序擅自在部网站发布信息的。
(三)上网内容出现虚假信息或有较多错误的。
(四)违反保密规定出现上网信息失泄密的。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不能参与评选活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省农委市场与经济信息处负责解释。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