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贵州省农业委员会(中共贵州省委农工委)《办公会议制度》和《专题会议制度》的通知
委机关各部门,委属各单位:
根据《贵州省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要求,为进一步推进决策公开,贵州省农业委员会(中共贵州省委农工委)《办公会议制度》和《专题会议制度》已修改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贵州省农业委员会(中共贵州省委农工委)办公会议制度
2.贵州省农业委员会(中共贵州省委农工委)专题会议制度
贵州省农委办公室
2016年12月1日
附件1: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中共贵州省委农工委)办公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贵州省农委(中共贵州省委农工委)工作职责,规范办公会议议事程序,推进依法行政和科学民主决策,提高工作效率和执行力,根据《贵州省农业委员会(中共贵州省委农工委)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委办公会议由委领导班子全体成员组成,省农委主任(省委农工委书记)或其委托的其他领导同志召集和主持。召开办公会议,应有组成人员半数以上到会。
委在职厅级非领导干部(下称厅级干部)、委办公室主任和驻委监察室主任列席办公会议。
委机关各部门、委属各单位负责人等,根据议题需要列席办公会议。议题主办部门(单位)的列席人员原则上为主要负责人,议题重大的可增加一人列席。
第三条推行重大决策预公开制度,扩大公众参与,委主任办公会议,社会关注高的重大事项,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市州农业部门及利益相关方代表列席会议。
第四条委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及中央农办、农业部等上级机关的重要文件和会议精神,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意见和措施;
(二)分析研究全省农业农村经济运行情况,制订农业农村经济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安排意见,通报阶段性工作情况,安排部署本部门重点工作;
(三)讨论本部门按照省政府要求起草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代拟省委或省政府文件稿、拟提请省委或省政府批转的重要文件稿及其他重大上报事项;
(四)审定本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稿、拟出台的重要政策措施和规章制度、重大活动方案等;
(五)讨论本机关部门年度预算,研究决定项目资金的管理办法、主要项目设置及年度安排方案,审批大额支出事项等;
(六)审定拟报请农业部等国家有关部委审批的重大农业投资、国际援助合作等项目;
(七)研究决定下级农业部门请示的重要事项;
(八)研究决定本机关职能建设、工作运行和内部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及机关各部门、委属各单位提出的重大问题;
(九)研究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十)其他需由委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
应当由委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除特殊情况外,不得通过其他形式作出决定。
第五条 委办公会议原则上每半月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召集人可决定临时召开或延期召开。
委办公会议的具体时间和地点,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第六条 委办公会议的具体议题由委领导班子成员、厅级干部、委机关各部门和委属各单位提出。
委领导班子成员、厅级干部提出办公会议议题,应将有关材料交由委办公室,或安排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准备材料报送委办公室统一处理。
机关各部门、委属各单位提出办公会议议题,应根据本部门(单位)职能向分管委领导提出书面请示,经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将相关材料和建议列席会议的部门(单位)名单报送委办公室处理。
第七条 以下事项,不列入委办公会议议题范围:
(一)委机关各部门、委属各单位职能范围内能够自行决定的事项,或应当由有关部门(单位)间协商解决的事项;
(二)可以由分管委领导协调解决的事项;
(三)办公会议期间参会人员临时提出的事项;
(四)其他不应由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
第八条 委办公室应对收到的办公会议建议议题定期进行汇总,根据议题数量及其轻重缓急程度,提出召开委办公会议的建议,报请办公会议召集人确定。《建议》内容包括:时间、地点、出列席人员名单;备选议题及其内容摘要、各议题的主办部门(单位)、列席部门(单位)名单等。
召集人同意召开办公会议后,进入会前准备。对召集人不同意列入的议题,退回提议人或相关部门(单位)采取其他方式办理;要求缓议的,列入下次建议议题,或退回提议人、相关部门(单位)补充完善材料后下次再提请上会。
第九条 委办公会议会务工作由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单位)办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办公室向各预定议题的主办部门(单位)发出召开委办公会议的预备通知。
(二)各主办部门(单位)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所提议题的领导批件、相关背景材料、征求意见材料等按要求的份数,连同本部门(单位)参会人员、建议参会的相关部门(单位)名单,提交委办公室。
(三)委办公室发出召开委办公会议正式通知(或会议议程),连同有关材料于会议召开1天前分送参会委领导、厅级干部及相关部门(单位)。
(四)委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办公会议记录,会后整理会议纪要,经办公室主任审核,报请办公会议主持人签发后印制和分发;同时负责办公会议资料保管、整理和归档。
(五)委机关服务中心协助办公会议后勤服务工作。
第十条委领导班子成员、厅级干部收到办公会议通知(议程)后,因事不能参加办公会议的,应在会前向会议召集人请假,并告知委办公室。
议题主办部门(单位)收到办公会议通知(议程)后,其主要负责人因事不能参加办公会议的,应在会前向会议召集人或分管委领导请假,同时调整其他负责人参会,并将调整后的参会名单报送委办公室。主办部门(单位)负责人均不能参加办公会议的,所主办的议题缓议。
其他列席人员因事不能参加办公会议的,应向分管领导请假,并在会前将调整后的参会人员名单报送委办公室。
第十一条 委办公会议程序与纪律:
(一)会议记录等工作人员应提前10分钟到达会议室,并按要求做好有关会务工作。
(二)委办公会议出列席人员应按时到会,并自觉签到。根据议题需要列席会议的人员,应按预定时间到达候会室,根据议题安排届时列席。
(三)审议议题按议程确定的顺序逐一进行。根据议题需要列席会议的人员,在相关议题审议完毕后即退出会场。
(四)审议议题的一般程序是主办部门(单位)汇报、相关部门(单位)补充、出列席人员讨论发言,最后由会议主持人归纳意见、形成决议。议题汇报时间不得超过15分钟,补充汇报不得超过5分钟。汇报与发言均应围绕议题,不得掺杂无关内容,相同意见简要阐述。
(五)会议议定事项和决议意见以《委办公会议纪要》等正式文件为准。没有议定及不允许传达的内容,不得扩散。会议文件会后按规定收回。
第十二条 委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的文件正式印发时,应按发文程序办理。其中,下行文在文内注明“经委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审定)”等字样。
第十三条 委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委领导班子成员、厅级干部和机关各部门、委属各单位必须坚决执行,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不得无故推诿或拖延。
委办公会议议定事项确需调整或变更的,应由相关部门(单位)提请办公会议重新审议。重新审议作出的决定与原决定不一致的,新的会议纪要等文件应当对原会议纪要等文件相关内容的效力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2: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中共贵州省委农工委)专题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贵州省农委(中共贵州省委农工委)专题会议议事程序,推进依法行政和科学民主决策,提高工作效率和执行力,根据《贵州省农业委员会(中共贵州省委农工委)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委专题会议由委领导班子成员或其委托的厅级干部召集和主持,涉及议题的厅级干部、委办公室负责人或工作人员、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等相关人员参加。
委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具体议题、参会人员、时间、地点等,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第三条 推行重大决策预公开制度,扩大公众参与,专题会研究讨论社会关注高的事项,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市州农业部门及利益相关方代表列席会议。
第四条 委专题会议议题范围包括:
(一)委领导分管范围内需要统筹协调的事项;
(二)属于本机关既定工作部署、涉及委内多个部门(单位),需要由委领导牵头组织实施的事项;
(三)专题研究贯彻上级机关重要会议或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的具体意见;
(四)专题研究临时性重要工作的安排意见或突发性事件的应急处置意见;
(五)需要以省农委(省委农工委)名义,与省直有关部门(单位)或市(州、地)、县级党委、政府等互不隶属的机关(单位)间专题协商研究的事项;
(六)其他需要专题研究处理的事项。
属于委办公会议议题范围的个别事项,在时间紧迫、难以召集办公会议的情况下,可以由委主要领导或其委托的其他领导召集专题会议研究决定,议定结果在此后召开的办公会议上通报确认。
第五条 委专题会议会务工作由召集人指定的部门(单位)承办。
会务工作的主要任务是:通知参会人员、准备会议材料、安排落实会场、负责会议记录及纪要整理、会议资料整理归档、会场服务等。
第六条 委专题会议的程序和纪律:
(一)委专题会议的具体程序由会议主持人安排。
(二)参加专题会议的人员应准时到会。临时因事不能参会的,应提前向会议召集人请假,经同意后安排其他人员参会。
(三)会务承办部门(单位)应提前准备会议材料,在会前或会上发放到参会人员。
(四)参会人员应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扩散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
第七条 委专题会议纪要由会务承办部门(单位)记录人员整理,经所在部门(单位)参会负责人和委办公室审核,报请会议主持人签发,委办公室统一编号印制,办会部门(单位)分发并存档。
委办公室工作人员参加专题会议并作记录的,由其整理会议纪要,经办公室负责人审核、议题主办部门(单位)参会负责人会核,报请会议主持人签发,委办公室统一编号印制、分发并存档。
厅级干部受委托召集和主持的专题会议,其纪要应经会议主持人审签,再送委托人签发。
省农委(省委农工委)与委外有关机关(单位)联合召开的专题会议,其纪要由会议主持人指定的记录人负责整理,按照联合发文的相关程序审核和签发。其中,属于省农委(省委农工委)主办的,纪要由委办公室编号印制,委内议题主办部门(单位)按联合发文的规定分发并存档。
未负责会议记录的人员,不得整理会议纪要。
第八条 委专题会议审议通过的文件正式印发时,应按发文程序办理。
委专题会议议定事项单一、且主要内容已体现在有关文件中的,可以不再另行印发专题会议纪要,但会务承办部门(单位)应妥善保管有关会议资料备查。
第九条 委专题会议决定的事项,委各部门(单位)必须坚决执行,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不得无故推诿或拖延。
委专题会议议定事项确需调整或变更的,应由原召集人召集专题会议重议,或由相关部门(单位)提请委办公会议复议。重议或复议作出的决定与原决定不一致的,新的会议纪要等文件应当对原会议纪要等文件相关内容的效力予以明确。
第十条 本制度由委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