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农业委员会部门预算省本级 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部门预算省本级
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本级项目资金管理,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我们起草了《贵州省农业委员会部门预算省本级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省本级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制定省本级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按照《省财政厅关于省级预算单位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黔财库〔2017〕91号)关于“原则上不能通过在省级列支后补助市县”的要求,部门预算省本级项目资金应在由省本级预算单位实施。在实际工作中,我委有大量省本级职责范围内的业务工作需市、县农业部门配合完成,但按照财政规定不能直接将资金下达到市、县农业部门。为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征求了省财政厅有关处室意见,省财政厅建议我委制定关于省本级项目资金的管理办法,参照农业部部门预算资金管理方式,将省本级资金中需市、县农业部门配合的业务,通过签订业务委托书的方式将资金拨付委托单位,既符合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又能推进业务工作顺利开展。
二、省本级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情况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部门预算省本级项目资金管理,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贵州省农业委员会部门预算省本级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省本级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省本级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已征求委各部门(单位)意见,采纳调研处关于“项目实施类别及支出范围”的意见、农安处关于“项目开支范围”的意见,其他部门(单位)未反馈意见;并征求省财政厅意见并同意。
三、省本级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资金范围。省本级项目资金,是指编入省农委部门预算,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安排的省本级项目支出。
(二)实施主体。委机关各处室及所属预算单位是省本级项目资金的实施主体,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承担主体责任,负责归口管理和直接承担项目的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非预算单位不得作为省本级项目资金的实施主体。
(三)预算编制。委部门(单位)根据省农委财务处下达的三级项目预算资金分配方案,编制省本级项目资金的四级项目预算支出(细化至经济分类科目)、绩效指标表和三年支出规划,经分管业务的委领导同意后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省农委财务处。省农委财务处收到省财政厅批复的年度部门预算后,及时批复委部门(单位)。
(四)项目实施。一是由省农委机关各处室及所属预算单位直接实施的,按照《省农委财务管理办法》(黔财农〔2017〕220号)管理使用资金。二是属于政府采购或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法》等规定办理采购程序并管理使用资金。特别强调的是,需农科院等科研机构及、贵州大学等高校承接的项目,需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使用资金。三是需要由市、县农业部门配合完成的事项,可通过指定委托的方式确定承担单位,并及时与承担单位签订任务委托书,根据签订的任务委托书办理资金支付文件。开支范围主要包括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邮电费、印刷费、专用材料费、维修(护)费、租赁费、差旅费、劳务费、咨询费及其他与项目直接相关的支出。
(五)绩效管理。编制省本级项目资金预算的同时应编制项目绩效指标,资金执行结束后应开展绩效自评,并将绩效自评报告按时报送省农委财务处,省农委财务处审核汇总后,编制省农委年度部门预算项目绩效评价报告,形成省农委绩效自评工作总结,报送省财政厅。
2018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