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贵州省大水面增殖渔业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关于《贵州省大水面增殖渔业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近期,我厅对原省农委制定的《贵州省大水面增养殖渔业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印发了《贵州省大水面增殖渔业管理办法》(黔农发〔2022〕1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维护我省禁捕秩序,有序发展大水面增殖渔业具有重要意义。
一、为什么要对原《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2019年12月30日,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草局印发《关于推进大水面生态渔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农渔发〔2019〕2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意见指出湖泊、水库等大水面,是我国内陆渔业水域的重要组成部分。大水面渔业是我国淡水渔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建设水域生态文明、保障优质水产品供给、推动产业融合、促进渔民增收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2021年1月1日起,我省长江流域全面实行“十年禁捕”,一些单位、企业、渔民对在长江流域发展大水面增殖渔业的起捕活动和禁止的天然渔业资源捕捞行为存在混淆。为深入贯彻落实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十年禁渔”,有序发展大水面增殖渔业,促进生态渔业高质量发展,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渔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黔府办发〔2021〕29号)相关要求,我厅对原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2022年3月4日印发实施。
二、主要对原《管理办法》进行了哪些修改?
修订办法章节和条款数同原管理办法一致,分为总则、生产管理、资源保护和监督管理4个章节、22条。主要对原管理办法7个方面内容进行了修订,对部分文字表述和条款顺序进行了调整。
(一)标题的修改。根据《指导意见》中相关表述和专家意见,将《管理办法》中的“增养殖渔业”修改为“增殖渔业”,与农业农村部表述一致,标题修改为《贵州省大水面增殖渔业管理办法》。
(二)增加大水面增殖渔业定义。根据农业农村部《大水面增养殖容量计算方法》,结合我省增殖渔业现实情况,在修订办法第二条明确大水面增殖渔业的定义,是指通过人工放流增殖手段,利用大水面天然饵料资源,增加鱼类生物量的一种生产方式。
(三)增加发展大水面增殖渔业原则。根据《指导意见》,在修订办法第四条增加大水面增殖渔业指导原则,即绿色发展、合理利用,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科技引领、创新驱动,质量兴渔、三产融合的原则。
(四)增加大水面增殖渔业养殖证的发放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条、十一条规定,在修订办法第七条增加了:鼓励单位和个人利用适于养殖的大水面发展增殖渔业。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水域、滩涂开展大水面增殖渔业的,应当依法办理《水域滩涂养殖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七条规定,在修订办法第八条增加了跨行政区域办理养殖证的规定,跨行政区域的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商制定管理办法,发放《水域滩涂养殖证》,或者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五)细化大水面增殖渔业鱼苗投放要求
根据《指导意见》和《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在修订办法第九条新增了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水域承载力科学确定适宜的放养种类、放养量、放养比例等,且增殖投放的品种、数量和规格等要提前15日向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并公示。
将原管理办法第八条和第十二条合并为第十条,增殖投放的鱼类品种应当是鲢鳙鱼等滤食性鱼类,并应当来自持有《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苗种生产单位,依法经检验检疫合格,确保健康无病害、无禁用药物残留。
2018年我省全面取缔网箱养殖,实行“零网箱 生态渔”,鲢鳙鱼类在静水水域(特别是大型水库),不能自然繁殖,为食浮游生物鱼类,能净化水质,故投放鲢鳙鱼类能更好区分增殖鱼类和野生鱼类,并确保起捕活动减少对野生鱼类损害,维护水域生态环境、保护天然渔业资源。
(六)规范大水面增殖渔业起捕管理
修订办法第十一条界定了“传统捕捞”与大水面增殖“起捕”。“起捕”是大水面增殖渔业的生产行为,“传统捕捞”是对天然渔业资源的捕捞行为。
修订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了起捕前,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对增殖渔业生产量进行科学评估,合理确定捕捞时间、品种、规格和起捕数量、渔具渔法等,并于起捕前15天向当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在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实施。
修订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了起捕仅限增殖投放品种,要使用符合要求的渔具渔法,最大限度减少对非增殖品种的误捕,确保不对非增殖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损害。
(七)删除3条规定
删除原管理办法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可创新经营,结合三变改革,采取联动水域周边渔民参与经营”。主要考虑是对生产经营单位经营方式不作强制性要求。
删除原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因科研、教学等特殊需要从事捕捞作业的,应征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主要考虑是我厅已印发《贵州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期间因特殊需要采集水生生物管理办法》,避免重复。
删除原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在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增养殖生产水域进行娱乐性游钓的,必须经生产经营单位同意”。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娱乐性游钓和在尚未养殖管理的滩涂手工采集零星水产品的,不必申请捕捞许可证,但应当加强管理,防止破坏渔业资源。
http://nynct.guizhou.gov.cn/zwgk/xxgkml/gfxwj/xxyxwj/202203/t20220308_7288032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