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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贵州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2年03月22日 08:36  字体: 文字来源:法规处(执法监督处)  作者:吴永银 访问量:1253次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 索引号: 000014349/2022-713026
  • 信息分类: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
  • 发文日期: 2022年03月22日
  • 文号:
  • 是否有效:  是
  • 信息名称: 关于《贵州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的政策解读

关于《贵州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基准(试行)》的政策解读

为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合理确定裁量范围、种类和幅度,严格限定裁量权的行使,省农业农村厅组织起草了《贵州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以下简称《基准(试行)》),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一)背景。2015年12月2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明确提出:“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2019年5月31日,农业农村部印发《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明确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自由裁量基准,保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合法、合理、适当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目的。为了进一步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行为,保证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准确行使,体现行政处罚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有效解决“执法不公、同案异罚、轻犯重罚、重犯轻罚”等问题,为全省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机等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实施提供保障,根据法律法规及我省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定《基准(试行)》。

(三)必要性。2018年11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深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后,我省推进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兽医兽药、生猪屠宰、种子、肥料、农药、农机、农产品质量、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动物卫生、植物检疫、渔政执法和宅基地等12大类农业行政执法职责集中由农业综合执法机构行使。各原执法单位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已经不适应新形势需要,加上近年法律法规立改废推进较快,现代山地特色高效农业发展对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提出了更高要求,制定《基准(试行)》更为迫切。

(四)可行性。我省在编制《基准(试行)》时,以符合贵州省农业行政执法需求为出发点,在调研总结贵阳市、遵义市、黔南州等具体执法情况基础上,充分研究并参考了上海市、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等在编制基准时设定的有关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突出了实用和可行的要求,开展了具有很强针对性的编制工作。

二、制定依据、原则及过程

(一)制定依据。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农业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贵州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作为《基准(试行)》编制依据,对我省农业行政处罚项目从事项名称、实施依据、违法程度、违法情节、裁量标准等方面进行全面梳理。

(二)制定原则。一是遵循行政处罚法定原则,体现事实要件与法律要件相一致性,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二是遵循处罚依据法定原则,体现优先适用法律效力层级高的法律规范,并对相同性质的违法行为,适用相同的法律规范予以处罚;三是遵循行政处罚自由权适用原则,对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基准(试行)》根据违法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做出具体划分和对应设计,体现“同等情节同等处罚,不同情节不同处罚”。

(三)起草过程。2020年11月,组织贵州民族大学专家组启动编制工作,先后召开集中修稿会5次,专家论证会3次,专题调研会3次。2021年1月21日,组织召开了专家评审论证会,根据专家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2021年3月根据《动物防疫法》新修订的内容,相应调整了基准中涉及动物防疫方面的裁量标准,经全面梳理和归类,共316项。根据集智厅长的要求,5月下旬,我处再次征求各相关处室、单位意见,形成《基准》送审稿。

三、主要内容

(一)类别。根据农业执法点多面广的特点,此次制定的裁量基准共分为种植业、渔业、农机、畜牧、其他等5大执法领域,涉及17部法律、22部行政法规、16部地方性法规和54部部委规章以及3部地方政府规章等,共归结为316项行政处罚事项,考虑到部分上位法正在修订完善中,为确保修订后的裁量权基准务实管用,后续还将结合基层执法工作实际和法律法规的“立、改、废” 适时对基准进行修订完善,因此基准以试行先行公布实施。

(二)裁量标准。根据违法情节,将违法程度设定为轻微、一般、严重,细化裁量标准;少量根据违法情节,将违法程度设定为较轻、较重两个程度或轻微、较轻、一般、较重、严重五个程度,细化裁量标准。《基准(试行)》一并对相关概念做了界定说明,方便适用。例如:本基准的违法次数的计算以一年为限。

(三)适用范围。本省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实施农业领域行政处罚,适用本指导基准。

(四)制定范围。制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仅限于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并由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处罚事项。其中,规章仅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除此之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因此,对农业农村部和省政府规章中存在的不属于罚款等其他行政处理未列入基准范围。

(五)处罚级别。对各基准种类的违法行为按档次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幅度进行合理划分,明确了具体处罚标准,采取由轻到重渐进的方式进行处罚,对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类违法行为,量罚幅度也基本相同,无论是执法人员还是行政处罚相对人,都能清晰地判断违法行为分属哪一档次,按照何种处罚标准进行处罚。

《基准(试行)》公布后,各级农业部门及执法机构按照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在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逻辑、公理、常理等基础上,综合考虑个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选择适用的处罚种类和法律依据,确定适当的处罚幅度行使行政处罚权。对违法行为调查取证时,要同时收集与确定违法程度和不予、减轻、从轻、一般、从重等量罚情节有关的证据。在告知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权前,要掌握确定违法程度和违法情节的证据,按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告知拟给予的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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