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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农业农村厅关于确定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权限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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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息名称: 《省农业农村厅关于确定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权限的通知》政策解读

为加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审查管理,根据《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2025年第1)《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审查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6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省农业农村厅关于确定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权限的通知》,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2571日农业农村部出台施行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10月出台了配套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审查规范》《办法》明确遗传材料祖代以上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核发父母代和商品代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核发具体核发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在《办法》施行前,我省依据《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贵州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办法》,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分为省、县两级核发,省级负责遗传材料许可证核发,县级负责其它类型许可证核发为落实《办法》要求,结合实际制定了《省农业农村厅关于确定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权限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细化我省核发权限,明确遗传材料祖代以上许可证由省核发父母代许可证市级核发商品代许可证由核发。管理层级较《办法》施行前更优化,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责任更清晰

二、起草过程

202511启动《通知》起草工作,我厅组织种业处、法规处、畜牧发展处和省畜禽遗传资源管理站共同修改完善20251126在厅官网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向9市(州)农业农村局、2行业协会和7种畜禽企业征求意见,根据征求意见情况进一步修改完善。2026122日至23日,罗甸县、贵定专题调研,同、县农业农村部门,生产经营主体充分讨论《通知》内容达成共识2026129日组织有关专家召开专家论证会,一致认同文件出台可行性和必要性。2026210通过公平竞争审查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内容不存在限制竞争情形,起草程序符合相关规定。202643日正式印发。

三、主要内容

《通知》全文共五条第一条执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明确从事遗传材料祖代以上生产经营的许可证由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核发。第二和第三条根据《办法》第四条第二款明确核发权限,父母代、商品代生产经营的许可证分别由市(州)、县(市、区、特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核发。第四条原文引述《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审查规范》针对同一主体从事多种类型种畜禽生产经营的情况,明确由最高审批权限部门统一核发许可证,确保“一场一证”落到实处,避免多头审批、重复监管。如:一个养殖场同时申请祖代以上和父母代许可证,由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核发;同时申请父母代商品代许可证,市(州)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核发。第五条根据《办法》第二十条,落实农业农村关于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要求,加强种畜禽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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