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农委关于下达2014年中央财政畜牧发展扶持资金(肉牛基础母牛扩群增量项目)的通知
黔财农〔2014〕267号
各市(州)财政局、农委(畜牧兽医局),相关省直管县财政局、农业(畜牧)局:
为加快肉牛产业发展,增加牛肉市场供应,国家支持我省启动实施肉牛基础母牛扩群增量项目。经各相关县现场核查,市(州)汇总上报,现将2014年中央财政畜牧发展扶持资金4200万元下达你们(详见附表),请列入201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30199“其他农业支出”,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贵州省2014年肉牛基础母牛扩群增量项目实施方案》和各地的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不能随意调整变更。
二、财政资金主要依据各地第3次报送的能繁母牛现场核查存栏数进行分配,第3次报送能繁母牛存栏数高于第2次报送数的,按第2次报送数分配。资金分为直补费和项目运行费两类,其中,项目运行费由县畜牧主管部门按中央财政资金5%提取,主要用于防疫、佩戴电子耳标以及政策宣传、数量核查、建档立卡等方面的支出。
三、资金补助采取“先增后补”的方式,实行母牛存栏定主体,新增犊牛定资金。项目所补助的新增犊牛应为自有母牛或外购母牛所产后代,出生时间范围为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5月31日,外购犊牛不计入新增犊牛范围。原则上每新增1头犊牛补助1000元,但不超过1000元。兑现资金采取结算制,按核查犊牛数兑现资金后的结余资金结转下一年度使用,对下拨资金不足对应核查犊牛数时,多出部分由县级财政自行解决。
四、项目实施实行“四到市(州)”,即补助资金打捆到市(州)(不含省直管县)、目标任务落实到市(州)、审批补助对象和补助金额下放到市(州)、管理责任明确到市(州)。各地要认真组织项目实施,把好基础信息关、资金管理关、技术服务关、绩效考核关,确保项目起好步、开好局,切实取得实绩和实效;要及时开展新增犊牛的核查、公示、资金兑现等工作,核查、公示可分期进行,分期兑现;要强化项目实施痕迹管理,明确专人加强项目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管理,确保资料的真实和完整。
五、资金使用严格按照中央、省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设立专账(或辅助账),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和截留。市(州)畜牧主管部门务必及时掌握项目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并于每月5日前报送上月项目实施进度。对资金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将收回补助资金,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六、市(州)畜牧主管部门于2015年6月20日前将辖区内的项目建设总结报省农委。省农委对项目组织实施、资金使用管理、基础母牛扩群增量效果、资料报送等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直接与2015年资金安排挂钩。
联系人:省农委畜牧处 谢劲松 0851-5286424
省农委财务处 肖冀霞 0851-5283283
邮 箱:gzxmc@sina.com
附件:1、2014年中央财政畜牧发展扶持资金(肉牛基础母牛扩群增量项目)安排情况表
2、2014年中央财政畜牧发展扶持资金(肉牛基础母牛扩群增量项目)安排明细表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
2014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