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 省农委关于下达2015年省级财政畜牧业发展资金的通知(黔财农〔2015〕329号)
省财政厅省农委
关于下达2015年省级财政畜牧业发展资金的通知
各市(州)财政局、农业委员会(畜牧兽医局),相关县(市、区)财政局、农牧(畜牧)局,贵州大学动物科学学院、省畜牧兽医研究所、省种畜禽种质测定中心、省威宁高原草地试验站、省畜禽遗传资源管理站:
为保护畜禽遗传资源,推进畜禽品种改良,提高畜牧业标准化水平,加快我省畜牧业发展,经研究,现将2015年畜牧业发展资金下达你们(详见附表),请列入2015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30106“科技转化与推广服务”,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保证资金到账的及时性和可调度性,省财政厅国库处直接对省直管县办理资金调度,非直管县资金调度由市(州)据此办理,市(州)不需要转下本文。
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主要用于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畜禽品种改良、畜牧业标准制修订、种畜禽种质测定、家禽基因库建设以及畜禽养殖标准化项目建设等。由企业、合作社承担建设的,全部按“先建后补”方式建设实施,资金使用须建立健全与农民利益的联结机制,验收合格兑现补助资金。
三、省级财政补助资金不足50万元的项目由各市(州)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自行组织实施、验收。
四、省级财政补助资金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项目由建设单位编制实施方案后经县、市(州)畜牧部门逐级行文报省农委批复实施。项目建设涉及政府采购和直补农户的,要积极与当地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沟通协商,遵照属地管理原则制定采购方案和公示方案,项目验收由省农委组织,县级(含)以上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结论是项目验收的前置条件。
五、各级财政、畜牧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要强化管理,抓好项目建设和相关工作开展,确保建设进度和质量,要规范项目资金管理,建立专账(或辅助账),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或截留。相关项目实施单位要强化项目建设痕迹管理,项目属于政府采购或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的,按政府采购管理和政府购买服务的规定和程序办理;涉及直补农户的,要严格按照相关公示程序进行公示;要明确专人加强项目财务、文件等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管理,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严肃性及合规性。
六、各级财政、畜牧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务必按照资金用途抓好项目实施工作的指导、监管、督查和相关工作开展,确保项目建设和工作成效。市(州)畜牧主管部门于2016年4月30日前将辖区内的项目建设总结报省农委。
联系人:龚俞电话:0851-85285529
邮箱:gzsxmzz@163.com
附件:1、2015年省级财政畜牧业发展资金安排表
2、2015年生猪良补县生猪改良点建设完善补助经费情况表
3、2015年牛羊改良物资补助经费情况表
4、2015年种公猪站牛改合作社建设补助、标准制修订补助、种畜禽种质测定补助、进口种羊饲料补助、畜禽标准化养殖项目经费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