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省农委关于提前下达2016年中央财政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马铃薯主食产品及产业开发试点)补助资金指标的通知(黔财农〔2015〕334号)
各有关市(州)财政局、农委,有关县财政局、农委(农牧局),省农科院,相关项目承担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16年部分农业专项转移支付指标的通知》(财农〔2015〕179号)要求,现将中央财政安排我省的2016年马铃薯主食产品及产业开发试点补助资金指标提前下达给你们,请列入2016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30125“农产品加工与促销”,待进入2016年预算年度后,按程序及时拨付资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保证资金到账的及时性和可调度性,省财政厅国库处直接对省直管县办理资金调度,非直管县资金调度由市(州)据此文件办理,市(州)不需转下达本文。
二、该补助资金以马铃薯主食加工企业为实施主体,主要对马铃薯主食产品消费推广环节进行差价补助。
三、补助品种选择居民日常消费量大的馒头、面条和米粉等,对已开发出马铃薯粉不同配比的馒头、面条和米粉,按照同等或接近普通主食产品的价格进行差价补助,每斤按1.0-2.2元的标准进行补贴。
四、对承担项目任务的企业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予以支持。项目资金由项目企业所在地财政部门具体监管,项目下达后,预先拨付企业50%的项目资金。项目实施结束,原则上5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省级组织验收;不足50万元的委托市(州)、县级验收、省级抽验。省级验收时,县级以上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结论是项目验收的前置条件,没有审计的不予验收。经省级验收合格的,项目实施企业凭供货合同、产品出货单、销售发票等证明材料,以及验收合格报告向当地财政部门申请拨付剩余50%的项目资金。
五、资金下达后,各有关农业部门负责组织项目实施,搞好指导服务,帮助企业做好与原料生产基地的对接,指导企业做好相关生产台账。财政部门负责补助资金的拨付和监管等。项目实施企业要按照省农委、省财政厅下发的实施方案(另文)制定详细实施方案,明确产品的规格和任务、消费主体、技术支撑单位,加强项目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项目实施结束后,要及时将项目完成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报送省农委(种植业处、财务处)。
联系人:省财政厅农业处肖高明电话:0851-86892919
省农委种植业处罗嵩电话:0851-85280024
附件:1、贵州省2016年马铃薯主食产品及产业开发试点补助
资金安排情况表
2、2016年贵州省马铃薯主食产品及产业开发试点补助资
金分配明细表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农业委员会
2015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