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达2013年省级乡镇企业发展资金的通知(黔财农【2013】51号
贵 州 省 财 政 厅
文件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
黔财农〔2013〕51号
关于下达2013年省级
乡镇企业发展资金的通知
各市(州)、有关省直管县财政局、农委(农业局、农林局、农林畜牧局):
经研究决定,现将2013年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乡镇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安排下达给你们(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和获得资金扶持的企业,要严格按照《贵州省乡镇企业发展基金使用管理试行办法》(黔乡企局通字[2003]122号)和《关于申报2013年贵州省乡镇企业发展资金扶持项目的通知》(明传电报)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二、2013年下达的省级乡镇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农产品加工企业贷款贴息、农产品加工企业、省级农产品加工试点示范企业和休闲农业及乡村旅游(示范点)项目补助,下达的省级乡镇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行合同管理。
三、获得农产品加工企业和省级农产品加工试点示范企业补助资金的单位,由省农委与其签订协议书,明确项目建设内容和实施方案,年终对其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获得休闲农业及乡村旅游(示范点)补助资金的单位,要逐级与农业主管部门分别签订《2013年省级乡镇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合同》。即市(州)农委与省农委签订合同,各县(市、区、特区)农业主管部门与各市(州)农委签订合同,各项目承担单位与县(市、区、特区)农业主管部门签订合同。合同执行期间,各级财政部门和农业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资金的管理监督,各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签订的《2013年省级乡镇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合同》,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抓好落实。
四、根据《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黔府办法[2012]34号)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规范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取得实效,今年安排的乡企发展专项资金除用于贴息补助的外,其他全部按照“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模式建设实施。即由项目实施单位先行垫支建设,项目建设完成经验收合格的,及时拨付补助资金;项目未通过验收之前,各地不得预拨项目资金。
五、各项目实施单位要进一步加强项目建设痕迹管理,项目建设涉及政府采购的,遵照属地管理原则,按相关程序办理;涉及农资直补农户的,要严格按照相关公示程序进行补贴公示。同时要明确专人加强项目财务资料、档案资料管理,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严肃性。
六、原则上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由省级组织验收;50万元以下20万元以上的委托市州验收;20万元以下的由县级验收。省级验收时,县级以上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结论是项目验收的前置条件,验收合格的省级下达兑现奖补资金文件及时拨付项目资金;未通过省级验收并在规定时间内经整改仍然达不到验收标准的,不予兑现奖补资金并列入黑名单,同时停止该县相关项目的安排。
七、此次下达省级乡镇企业发展资金共计2470万元,列入201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30106“技术推广与培训”。各市、各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资金管理,设立专账,确保专款专用。项目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要将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所辖区域的财政局、农业主管部门,再由各市(州)农委汇总后上报省财政厅、省农业委员会。
附件1:2013年省级乡镇企业发展资金安排情况表
附件2:2013年省级乡镇企业发展资金安排明细表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农业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