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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农委涉农项目资金监管网络系统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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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GZ000001/2013-24302
  • 信息分类: 资金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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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息名称: 贵州省农委涉农项目资金监管网络系统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涉农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坚决遏制截留、挪用、挤占、套取、私分和贪污涉农项目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确保涉农项目资金安全运行、规范管理、有效使用,根据《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农专项资金监督管理的意见》(黔委厅字〔200868号)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涉农专项资金监管的意见》(黔府办发〔20125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涉农项目资金监管网络系统”的功能及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涉农项目资金监管网络系统”为平台,以“科技+制度”为抓手,切实解决我委涉农项目资金管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助推科学发展、后发赶超、同步小康。

第二章 工作目标

第三条 通过构建省、市(州)、县(市、区、特区)、乡(镇)四级联网的“涉农项目资金监管网络系统”,进一步提高涉农项目资金的电子备案能力,实现对涉农项目资金有关数据的准确统计和动态监管目标。

第四条 通过网络公示,确保各类涉农项目资金安排后及时对外公示,让群众知晓,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通过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工作制度,开展规范、持续、可量化考核的涉农资金检查,充分发挥“科技+制度”的管理优势,有效提升我委涉农资金监管水平。

第三章 公开、备案

第六条 为增强涉农项目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委各相关涉农项目资金主管部门(单位)下达的或与其他单位联合下达的项目资金文件,凡不涉密的必须通过贵州农业信息网涉农项目资金公示板块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如涉密不能公示,需报分管委领导同意,并告知驻委监察室。

第七条 按照“谁分配、谁负责”的原则,委各相关涉农项目资金主管部门(单位)必须将项目资金文件送达各口信息员、审核员、监督员备案。

第八条 委各口信息员、审核员、监督员在收到项目资金文件(不含工作经费类的项目资金文件)15日内,将项目名称、类型、来源、数量、项目地点、下达时间等内容录入系统进行备案下传。

第九条 录入的项目资金总计应与文件一致,确保数据完整性,如其中包含有工作经费也必须录入,并在备注栏注明。

第四章 保密管理

第十条 纪检监察部门应定期开展保密宣传教育、监督、检查与考核等一系列工作。

第十一条 系统操作人员应签订《系统管理使用人员保密责任书》,并报驻委监察室备案,对不适合本岗位的人员应及时调整;对泄密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相关职责

第十二条 涉农项目资金监管网络系统”相关人员(信息员、审核员、监督员)必须相对固定,不得随意更换,如果确需更换,须报驻委监察室备案。

第十三条 涉农项目资金主管部门(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在本级项目资金文件下达或收到上级及省直有关部门项目资金文件当日,将项目资金文件送达各口信息员、审核员、监督员备案;

(二)对本单位下达或与其他单位联合下达的涉农项目资金文件选取公示,非涉密项目资金文件必须在下达5内进行网络公示;

(三)常态化开展涉农项目资金检查,加强监管,确保资金有效运行;

(四)针对本部门、本单位项目、资金特点建立健全相关配套制度,进一步细化项目资金分配规则,明确工作程序、分配依据、完成时限、验收标准。

第十四条 信息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项目资金文件下达或收到项目资金文件10日内,依据项目资金文件负责录入各口下达到委属事业单位、各市(州)、县(含直管县和非直管县)的项目资金,县以下的项目资金录入由各县农业部门负责,项目资金文件中资金下达到哪一级,录入就到哪一级。

(二)受理、解答、处理涉农问题咨询和求助问题。

第十五条 审核员主要职责是:在信息员提交项目资金数据后5日内进行审核下传,如有不当之处,审核员将通过“贵州省涉农项目资金监管网络系统”退回信息员重新录入;如无不妥之处,由审核员通过“贵州省涉农项目资金监管网络系统”下传至各相关单位或部门。

第十六条 监督员主要职责是:

(一)通过软件提供的自动预警模块和手动分析模块发现涉农资金使用的问题并进行查实和处理;

(二)受理涉农问题投诉;

(三)督促涉农项目资金主管部门(单位)及时将项目资金文件进行网络公示、督促信息员及时录入相关涉农项目信息、督促审核员及时下传项目信息;

(四)考评下级单位的工作绩效并将相关情况汇报;

(五)开展项目资金抽查与专项检查,形成工作报告;

(六)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涉农项目资金监管网络系

统相关规章制度。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不按要求进行备案公示、数据录入、审核下传的,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整改,在规定时限内仍未改正的进行通报批评,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情节严重的,依照规定按程序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七章 附

第十八条 此办法适用于委机关及委属事业单位。各市(州)、县(市、区、特区)农业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制定具体的涉农专项资金监管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驻委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从20137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