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关于下达2013年省级财政畜牧业发展资金(畜禽良种繁育体系建设资金)的通知(黔财农〔2013〕259号)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农业委员会
关于下达2013年省级财政畜牧业发展资金
(畜禽良种繁育体系建设资金)的通知
各相关市(州)财政局、农业委员会(畜牧兽医局),相关省直管县财政局、农牧局:
你们编报的2013年畜禽良种繁育体系建设(种公猪站、地方畜禽品种保护)项目实施方案已通过专家审查批复(见黔农发〔2013〕182号),现将项目建设省级财政资金250万元下达你们(详见附表),请列入201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0130106“技术推广与培训”,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次下达的资金为一次性补助资金。其中省级种公猪站和养殖场实施的项目采取“先建后补”方式实施,即由项目承担建设单位先行垫资建设,待项目竣工并验收合格后,由县级财政、畜牧部门将项目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截留、挪用。项目建设未通过验收之前,不得预拨项目资金。
二、各级财政、畜牧部门要加强项目建设与资金监管,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和质量。项目实施单位要明确专人做好项目实施过程、资金使用管理等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确保资料的真实、完整。涉及政府采购的,遵照属地管理原则,按相关程序办理。
三、原则上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由省级组织验收,省财政投资5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市(州)和县(市、区)级验收,省级进行抽查。省级验收时,县级(含)以上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结论是项目验收的前置条件,省级下达兑现奖补资金文件为拨付项目资金的依据。
四、各级畜牧主管部门务必抓好项目实施工作的指导、监管和督查,市(州)级畜牧主管部门为项目建设监管单位,县级畜牧部门为项目建设责任单位,要督促好项目各项建设内容严格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完成,并确保项目建设取得成效。市(州)、省直管县畜牧主管部门于2014年6月30日前将辖区内的项目建设总结报省农委。
联系人:省畜禽遗传资源管理站李雪松
电话:0851-5284295邮箱:1962951278@qq.com
附件:1、贵州省2013年畜禽良种繁育体系建设资金安排表
2、贵州省2013年畜禽良种繁育体系建设资金明细表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农业委员会
2013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