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达2013年度省级新农村建设试点经费的通知(黔财农[2013]79号)
关于下达2013年度省级新农村建设试点经费的通知
黔财农[2013]79号
各市(州)财政局、农委,相关省直管县财政局、农业(农牧、农村)局:
按照省委、省政府在全省开展“四在农家·美丽乡村”新农村建设示范点创建工作的决定要求,根据《关于下达省级单位2013年度部门预算指标的通知》(黔财预〔2013〕25号)和《省农委关于2013年省级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黔农发〔2013〕125号),经研究,现将2013年度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2100万元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请列入2013年度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30199“其他农业支出”。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黔府办发〔2012〕34号)、《贵州省省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黔财农〔2011〕153号)的有关规定,积极做好资金与项目的衔接工作,严格实行专账管理、项目管理和县级财政报账制管理,切实加强资金监管,组织实施好项目,严禁挤占、截留、挪用和贪污。
二、要进一步加强项目建设的痕迹管理,项目建设涉及政府采购的,遵照属地管理原则,按相关程序办理,涉及农资直补农户的,严格按照相关公示程序进行补贴公示。项目实施要实行专人专账管理,会计凭证和相关资料要单独装订、完善保存,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和严肃性。
三、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财政、农业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审计和检查。省级验收时,县以上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结论是项目验收的前置条件。项目实施完毕后要经过县以上审计部门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由委托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必须加盖县级审计部门公章。
四、该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四在农家·美丽乡村”省级示范点新农村建设项目。具体实施内容以省农业委员会《关于2013年省级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黔农发〔2013〕125号)为准。同时,各项目实施单位要将资金使用及项目实施情况,特别是支持园区建设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所属辖区的财政局、农业主管部门,再由各市(州)农委统一汇总后上报省财政厅、省农业委员会。
附件:1、2013年省级新农村建设试点经费安排情况表
2、2013年省级新农村建设试点经费安排情况明细 表
2013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