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 省农业农村厅 关于下达2019年省级农业产业发展资金(渔业工作、渔业产业发展专项)的通知
各市(州)财政局、农业农村局,有关县(市、区、特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
经研究,现将2019年省级农业产业发展资金(渔业工作、渔业产业发展专项)545.57万元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列入2019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30106“科技转化与推广服务”项。为保证资金到账的及时性和可调度性,省财政厅直接对省直管县办理资金调度,非直管县资金调度由相关市(州)根据文件办理,市(州)不需转下资金文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渔业工作专项48.45万元。主要用于特色渔业“十三五”规划、省级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召开生态渔业工作会、组织起草关于推进水产养殖绿色发展实施方案和编制有关规划。
渔业产业发展专项497.12万元。其中,省对下资金主要用于2019年3月-2019年12月期间新建、改扩建的生产性投入,包括养殖设施修建、生产设备购买、亲本购买、苗种补贴;养殖环保设施的升级改造、养殖废水处理等关键环节自控与自检、水产品牌创建及销售终端建设;省本级资金主要用于水生动物保护及渔业安全执法宣传、培训教材编制、编制制定及培训等。
资金项目管理由县级渔业主管部门组织水产推广机构、水产养殖企业(公司、合作社)按照“先建后补”方式实施,实施单位自筹资金不低于省级财政资金,实施单位先行垫付建设,待项目完成并经县(市、区)级及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对项目验收合格后足额兑现项目补助资金。资金项目管理由县级渔业主管部门组织水产推广机构、水产养殖企业(公司、合作社)按照“先建后补”方式实施,实施单位自筹资金不低于省级财政资金,实施单位先行垫付建设,待项目完成并经县(市、区)级及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对项目验收合格后足额兑现项目补助资金。
各地要严格按照《贵州省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黔财农〔2017〕329号)等管理使用资金,加强资金监管,专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各项目单位要认真组织项目实施,加强痕迹管理,做好项目财务资料、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公开公示。属于政府采购或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的,按政府采购管理和政府购买服务的规定和程序办理。按照“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原则,项目承担单位,县、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要认真开展辖区内项目资金绩效自评工作,并于11月20日前将绩效评价报告报省农业农村厅。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6〕24号)以及《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做好2019年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农〔2019〕7号)、《省扶贫开发小组领导小组关于做好2019年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工作的通知》(黔扶领通〔2019〕4号)有关规定,该资金纳入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范围,贫困县(包括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可统筹整合使用,并按照县级制定的整合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管理使用。
联系人及电话
省农业农村厅渔业渔政管理处:龙明树0851-85281257
省渔业局:陈蕾 0851-85280243
省水产技术推广站:熊伟 0851-85818762
省农业农村厅计划财务处:关立 0851-85281757
省财政厅农业处:赵颖 0851-86892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