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 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0年省级农业产业发展(食用菌产业发展)资金的通知
各市(州)财政局、农业农村局,有关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
经研究,现将2020年省级农业产业发展(食用菌产业发展)资金1450万元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请列入2020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30106科技转化与推广服务”。为保证资金到账的及时性和可调度性,省财政厅直接对省直管县、以及“9+3”贫困县中七星关区、晴隆县、榕江县办理资金调度,其余非直管县资金调度由相关市(州)根据文件办理,市(州)不需转下资金文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9+3”县(区)1250万元主要支持开展食用菌政策性保险工作,用于补贴政策性保险保费中县级及农户自缴部分。乌当区200万元用于贵州农职院百宜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开展特色珍稀食用菌(红托竹荪)品比试验。
二、各地要严格按照《贵州省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黔财农〔2017〕329号)管理使用资金,加强资金监管,加快预算执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确保资金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特色珍稀食用菌(红托竹荪)品比试验项目费用预先拨付50%资金先行启动试验,后期按项目进度拨付。
三、各项目单位要认真组织项目实施,做好项目财务资料、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完善项目资金公告公示制度。属于政府采购或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的,按政府采购管理和政府购买服务的规定和程序办理。对分配至非贫困县及贫困县未被统筹整合使用的资金,按照“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原则,项目承担单位,县、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要认真开展辖区内项目资金绩效运行监控及绩效自评工作,并于11月30日前将绩效评价报告报省农业农村厅。
四、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6〕24号)以及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政策有关规定,该资金纳入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范围,贫困县(包括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可统筹整合使用,并按照县级制定的整合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管理使用。
联系人及电话
省食用菌专班: 冯文武 0851—85283634
省农业农村厅计划财务处: 关 立 0851—85281253
省财政厅农业处: 赵 颖 0851—86892514
附件:1.2020年省级农业产业发展(食用菌产业发展)资金安排情况表.xls
2.2020年省级农业产业发展(食用菌产业发展)资金绩效目标表.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