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 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1年中央财政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耕地轮作试点、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渔业增值放流)补助资金的通知
黔财农〔2021〕78号
各市(州)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相关县(区、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21年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1〕30号)要求,经研究,现将2021年中央财政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耕地轮作试点、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渔业增值放流)补助资金15832万元(详见附件1),请收入列2021年“1100252农林水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2021年“2130135农业资源保护修复与利用”。为保证资金到账的及时性和可调度性,省财政厅直接对省直管县办理资金调度,非省直管县资金调度由市州据此文件办理,不需转发本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修订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0〕10号)》要求,抓紧做好资金拨付和项目组织实施等工作,加强资金监管,规范资金使用行为。
二、耕地轮作资金主要用于推行以稻油轮作为主的粮油轮化模式,支持发展适度规模生产、建设优质原料基地、加大社会化服务、促进精深加工等提升耕地加快构建绿色种植制度,推进农业绿色发展。补助方式主要包括实物补助、现金补助、购买社会化服务等;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资金主要用于承担项目的市场利用主体(企业)增加收储、加工、仓储等厂房建设和机械设备购置等;渔业增殖放流资金主要用于购买苗种等相关支出。
三、根据《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财农〔2021〕22号)要求,对于纳入脱贫县统筹整合方案被整合用于其他项目的资金,绩效目标对应的指标按被整合资金的额度相应调减,不再考核该部分对应的任务完成情况。该项资金中,耕地轮作试点、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为约束性任务,渔业增值放流为指导性任务。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完善农业相关转移支付“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方式的通知》(农办计财〔2020〕10号)要求,约束性任务资金必须足额保障,不得用于其他任务支出。
四、根据《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5〕163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一并下达县级资金绩效目标(详见附件2)。市(州)要加强对项目县的技术指导、督促项目县做好项目资金绩效自评工作,并将绩效评价报告于2021年12月10日前报省农业农村厅,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联系人及电话
省农业农村厅种植业管理处: 黄 轶0851-85285372
省农业农村厅渔业渔政管理处:廖中华0851-85289790
省农业农村厅科技教育处: 陈 纲0851-85283077
省农业农村厅计划财务处: 葛 磊0851-85285075
省财政厅农业处: 赵 颖0851-86892514
附件:1.2021年中央财政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耕地轮作试点、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渔业增值放流)补助资金安排情况表
2.2021年中央财政农业资源及生态轮作保护(耕地轮作试点、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渔业增值放流)补助资金绩效目标分解表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
2021年5月28日
附件1:2021年中央财政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耕地轮作试点、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渔业增值放流)资金安排情况表.xls
附件2:2021年中央财政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耕地轮作、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渔业增值放流)补助资金绩效目标分解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