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4年省级渔业产业发展资金和中央 财政成品油价格调整对渔业补助(渔业高质量发展) 资金项目工作目标任务的通知
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4年省级渔业产业发展资金和中央
财政成品油价格调整对渔业补助(渔业高质量发展)
资金项目工作目标任务的通知
各市(州)农业农村局:
根据《省财政厅 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4年省级农业生产发展(农业产业绿色发展用于渔业产业发展、农垦公益事业、医政医药屠宰监督)资金的通知》(黔财农〔2024〕27号)和《省财政厅 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成品油价格调整对渔业补助(渔业高质量发展)资金的通知》(黔财农〔2024〕18号),2024年省级渔业产业发展资金下达740万元,用于开展全省渔业安全应急演练、打造省级稻渔综合种养示范点和开展跨界水域联合执法,中央财政成品油价格调整对渔业补助(渔业高质量发展)资金下达2525万元,其中2100万元用于整县推进稻渔综合种养单产提升,425万元用于购置渔政执法装备。为切实用好财政资金,确保如期完成目标任务,现将工作目标任务通知如下。
一、总体绩效目标任务
(一)省级资金:开展省级渔业安全应急演练和渔业安全宣传月活动,完成跨界水域联合执法行动。打造省级稻渔综合种养示范点40个,每个示范点面积不低于50亩,水产品亩均单产达100公斤以上,水稻产量不低于当地平均水平,亩均综合产值万元以上,示范带动20户以上,促农增收作用明显。
(二)中央资金:整县推进7个县区稻渔综合种养单产提升,每个县示范提升面积不低于4300亩以上,水产品亩均单产达50公斤以上;购置执法船≥6艘,无人机≥2架,其他执法装备≥20套。
二、项目资金使用
(一)省级资金:省级渔业安全应急演练、渔业安全宣传月活动、跨界水域联合执法行动和省级稻渔综合种养示范点项目,由罗甸县、从江县、赤水市、贞丰县和各市(州)组织实施。其中省级稻渔综合种养示范点项目资金主要用于购买苗种(鱼、蛙、虾、蟹)等,由市(州)按照每个示范点13万元标准进行补助实施,不要求匹配资金(见附件1)。资金支出按照“报账制”方式执行,通过政府采购或政府购买服务实施的,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制度执行。
(二)中央资金:稻渔综合种养单产提升项目资金主要用于购买苗种(鱼、蛙、虾、蟹)等,由县(市、区)组织实施,市(州)按照300万元/县的方式进行补助,不要求匹配资金。渔政执法装备采购项目主要用于购置执法船、执法艇、无人机、视频监控等,由市(州)按照政府采购属地管理相关规定统采后,再分配物资到相关县区。资金支出按照“报账制”方式执行,通过政府采购或政府购买服务实施的,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执行。
三、项目实施工作要求
(一)项目实施方式。省级稻渔综合种养示范点项目、稻渔综合种养单产提升项目由市(州)农业农村局根据资金量选择县区实施,中央资金和省级资金不能安排在同一个县实施。稻渔综合种养苗种供应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具有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应持有《水域滩涂养殖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登记养殖水域、滩涂)。渔政执法装备采购项目由市(州)统一组织实施,其中购置视频监控的,需接入省级渔政执法监控平台。省级渔业安全应急演练、渔业安全宣传月活动、跨界水域联合执法行动由各市(州)农业农村局,罗甸县、从江县、赤水市、贞丰县农业农村局按照黔财农〔2024〕27号文件要求自行组织实施,并完成绩效目标任务。
(二)实施方案编制。省级稻渔综合种养示范点项目、稻渔综合种养单产提升项目由市(州)农业农村局组织相关县(市、区、特区)编制实施方案(见附件2),并邀请省级或市级稻渔专家共同组织审查同意后,按程序由市(州)农业农村局批复实施。渔政执法装备采购项目由市(州)组织相关县(市、区)结合绩效目标和实际情况统一编制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承担单位、项目概要、项目基本情况、实施内容、投资概算、项目目标及预期效益、保障措施和附件材料等。
(三)项目方案报备和验收。省级稻渔综合种养示范点项目、稻渔综合种养单产提升项目、渔政执法装备采购项目实施方案经市(州)农业农村局批复同意后,于5月10日前以正式文件报我厅备案。实施方案报备省级后,原则上不能自行调整,确需调整的,按报备程序执行。项目建设内容完成后,市(州)农业农村局以报备省级的实施方案和批复文件为依据,在规定时间内组织项目验收(稻渔综合种养项目验收时必须提供效益分析表、带动农民增收台账等材料,见附件3),省级组织抽查。
四、项目监管
各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关于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1号)、《贵州省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黔财农〔2022〕168号)要求,强化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加强项目实施动态跟踪,及时掌握项目实施进度,市(州)农业农村局要督促项目承担单位严格按照实施方案抓好项目实施,拨付项目资金,我厅将不定期调度项目实施情况。
五、绩效评价
项目实施完成后,市(州)农业农村局要严格按照《贵州省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实施细则》(黔财农〔2021〕171号)要求,开展绩效自评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并于2024年12月10日将项目总结和绩效自评报告报我厅,省级将适时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