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省调运种用(乳用)与非种用(乳用)动物检疫审批程序的热点解释说明
一、跨省调运种用、乳用动物的检疫审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应当向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并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取得检疫证明。
1.申请
调运人在调运前30天,向调入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提出书面申请,调运人必须详细报告拟调运的种类、产地、品种、数量、运输方式、调运时间等相关情况,并如实填写《跨省调运乳用动物、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中的相关内容(一式三份)。
2.初审
调入县(市、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调运人跨省引种的申请后,应根据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公布的动物疫情和对全国动物疫病防控的最新要求及输出地、途经地区的动物疫病状况,结合当地畜牧业生产与动物疫病控制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经初审后做出答复,并告知调运人或者委托人,不予批准的应说明理由,予以批准的,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签署意见后,调运人或者委托人携带《审批表》(一式三份)和相关申请材料到贵州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大厅A区056号贵州省农业委员会窗口(贵阳市遵义路65号原展览馆)办理审批手续。
3.申请材料包括:
(1)《跨省调运乳用动物、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一式三份)
(2)输入地和输出地动物养殖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三份;
(3)输入地动物隔离场所情况(平面图、地址、面积、《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三份;
(4)由输出地有国家认定资质的动物疫病检测机构按照农业部《跨省引进种用乳用动物实验室检测要求》和《跨省引进种禽实验室检测要求》规定出具的实验室检测报告三份;
(5)输出地相应的动物养殖场所合法有效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三份。
4.审批
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收到《审批表》及随附材料后,进行审核,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不允许调运的应说明理由,退还《审批表》及随附材料;同意调运的,在《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交调运人二份,并由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在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应当在隔离场或饲养场(养殖小区)内的隔离舍进行隔离观察,大中型动物隔离期为45天,小型动物隔离期为30天”规定,派员对调入动物实施到场监督。
5.调运的终止
批准后,调运前,凡调入、调出及途经地的任意地方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的,调运应立即终止。对不按规定调运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进行处罚。
引发动物疫情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跨省引进非种用、非乳用动物的监督管理
依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种用动物到达目的地后,货主或者承运人应当在24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并接受监督检查。
违反《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种用动物和水产苗种到达目的地后,未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