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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用《贵州省拖拉机目录信息表》《贵州省联合收割机目录信息表》的公告(贵州省农机安全监理总站公告2018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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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5日,农业部公布了农业部令2018年第1号《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和农业部令2018年第2号《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以下简称“两个部令”),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机型和驾驶人准驾机型按产品结构特征进行重新分类。“两个部令”将于2018年6月1日起实施,为了解决同一机型在“两个部令”实施前后注册登记类型不一致的问题,明确在我省销售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类型,规范我省拖拉机注册登记业务,经研究,决定启用《贵州省拖拉机目录信息表》、《贵州省联合收割机目录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凡在贵州省销售的轮式拖拉机、手扶拖拉机、履带拖拉机(以下简称“拖拉机”)、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以下简称“拖拉机运输机组”)、轮式联合收割机、履带式联合收割机(以下简称“联合收割机”),均需提交加盖法人公章的以下材料:

(一)《贵州省拖拉机目录信息表》(见附件1)、《贵州省联合收割机目录信息表》(见附件2)(以下简称《信息表》)纸质版和电子版各一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扫描件一份;

(三)省级以上农业机械鉴定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扫描件一份;

(四)省级以上农业机械鉴定机构出具的推广鉴定报告扫描件一份;

(五)省级以上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扫描件一份;

(六)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见附件3)。

拖拉机运输机组还需交验省级以上农业机械鉴定机构出具的拖拉机检验报告、推广鉴定报告、推广鉴定证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二、省农机安全监理总站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材料真实有效的,予以受理,并在贵州省农业委员会门户网站贵州省农机安全监理总站单位模块中发布,同时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技术参数录入“贵州省农机监理信息管理系统机型库(以下简称机型库)。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生产企业必须按照检验报告和《信息表》上的技术参数组织生产,擅自改变产品技术参数的,省农机安全监理总站将删除机型库中该生产企业产品信息。

四、6月1日起实施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中,对不同类型的拖拉机注册登记时需提供的资料和年度检验的要求均不同,2018年5月31日前,未提交《信息表》的生产企业的产品,省农机安全监理总站将删除机型库的数据。待生产企业提交《信息表》后,重新录入机型库。

五、已录入机型库,但推广鉴定证书即将过期的产品,省农机安全监理总站将提前半年通知生产企业,请相关生产企业按规定重新申请推广鉴定,鉴定通过后向省农机安全监理总站重新申请。逾期未重新提交材料的,省农机安全监理总站将删除机型库中的数据。

六、各县级农机安全监理站办理注册登记业务时,如发现未录入机型库的产品,应及时通知生产企业向省农机安全监理总站提交资料。

七、《信息表》实行动态更新。各生产企业对在我省销售的拖拉机、拖拉机运输机组和联合收割机产品要认真进行清理,并及时向省农机安全监理总站报送相关材料。对《信息表》上参数错误、不全或需要变更和补充的,生产企业应重新填写《信息表》,并提供相关材料。

八、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要向广大农机手广泛宣传新规定、新规范和新标准,要让农民群众知道查询《信息表》的途径和方法,并结合当地实际,增加查询的途径和方法。让农民群众在购买拖拉机、拖拉机运输机组和联合收割机之前,认真查询、核对产品参数和《信息表》是否一致,避免购买到不合格产品或不符合办理注册登记条件的拖拉机、拖拉机运输机组和联合收割机,造成生命和财产的损失。

、申请材料受理部门:贵州省农机安全监理总站,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延安西路242号,邮编:550003,电子邮箱:gznjjl@126.com。联系电话:0851—85954128(含传真)。


附件:⒈贵州省拖拉机目录信息表

      ⒉贵州省联合收割机目录信息表

      ⒊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贵州省拖拉机目录信息表、贵州省联合收割机目录信息表、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doc


贵州省农机安全监理总站

2018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