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农业农村局: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现就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以下简称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依据《调解仲裁法》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进一步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依法保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公平、公正、及时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主要工作
(一)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
各地要根据当地解决土地承包纠纷的实际需要,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涉农县(市、区)应普遍设立仲裁委员会。涉农市(州)辖区不设立仲裁委员会的,其所在市(州)应当设立仲裁委员会,负责辖区内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工作。仲裁委员会由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代表、有关人民团体代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和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兼任组成,其中农民代表和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不得少于组成人员的二分之一。仲裁委员会设立办公室,设在当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负责仲裁委员会日常工作。
(二)加强土地承包纠纷仲裁队伍建设
要努力建立一支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专业技能精的土地承包纠纷仲裁队伍。按照《调解仲裁法》有关规定,从公道正派、符合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五年以上、从事法律工作或者人民调解工作五年以上、在当地威信较高且熟悉农村土地承包法律以及国家政策等条件之一的人员中聘任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员。每个县级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人数一般不少于20人。制定年度培训计划,以职业道德素养、农村土地承包及其纠纷调处的法律法规政策、民商诉讼知识等,以及仲裁程序、庭审技巧、调解技巧、仲裁法律文书制定及送达等仲裁实务操作为主要内容,采用集中授课、案例教学、模拟仲裁、现场教学、经验交流等多种形式,对仲裁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仲裁能力和水平。
(三)做好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基础设施建设
积极做好土地承包纠纷基础设施建设,有条件的地方要按照原农业部办公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规范》中有关仲裁基础设施建设的要求,规范建设或设置仲裁庭、合议调解室、案件受理室、档案会商室(简称“一庭三室”),配套“一庭三室”和调查取证、流动仲裁以及仲裁日常办公等办案设施设备。其他地方要通过统筹调剂已有办公场所、会议室等方式,设置简易式“一庭三室”,配置开展仲裁所需的必要设施设备,先行重点解决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无固定场所、无设施设备等问题,之后应按照部规范要求逐步建设完善。
(四)推进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规范化
严格按照《调解仲裁法》,规范受理、庭审、裁决等活动,不断提高仲裁规范化水平。要制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示范章程》、仲裁工作流程等,逐步健全仲裁案件审理、仲裁员管理、印章管理、仲裁设施设备管理、档案管理等各项制度。按照所在地原则,仲裁委员会名称统一为“市(州)或县(市、区)地名+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启用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标识的通知》,规范仲裁标识构成、仲裁标识使用范围、仲裁标识管理。
(五)指导基层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体系建设
贯彻落实《农业部关于加强基层农村土地承包调解体系建设的意见》,坚持便民高效和依法规范,以调解组织、调解员队伍、调解能力的建设和有效调解为重点,加强对乡镇、村的指导,形成乡镇有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委员会、村有相应调解小组的基层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体系。积极开展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员培训,各地在开展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员培训时要将乡镇、村调解员纳入培训对象,不断提高调解员的调解能力和水平。积极探索、创新,加强部门间的配合与协作,做好与基层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形成多元的调解土地承包纠纷的合力。
(六)切实开展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
要积极组织和指导县(市、区)仲裁委员会、乡镇调解委员会、村调解小组开展土地承包纠纷的调解仲裁工作。对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收回、调整承包地,确认承包经营权以及侵害承包经营权等发生的纠纷,要积极引导当事方通过调解仲裁方式解决,使矛盾纠纷化解在当地、化解在基层,坚决防止土地承包纠纷重大群体性事件发生。强化仲裁裁决的履行,对逾期不履行的,要及时与基层人民法院协调沟通,支持、指导相关当事方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加大《调解仲裁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农民群众对法律法规政策的知晓率和对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的认可度。
三、有关要求
一是各地农业农村部门务必要把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力措施,不断推动法律法规政策的贯彻实施,确保调解仲裁工作落到实处。
二是各市(州)要认真梳理所辖县(市、区)成立仲裁委员会情况,对尚未成立的要积极指导其在2020年5月底前建立(含乡镇调解委员会、村居调解小组或有专人负责)。
三是要积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加大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力度,以获得对此项工作的重视和支持。要推动《调解仲裁法》“仲裁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的具体落地、落实。
四是各地要对2019年度《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考评材料的通知》中扣分较多的指标进行反复研究,查缺补漏。为2020年度平安贵州考评工作打好坚实基础。
联系人:安亚飞 , 联系 电话0851--85280558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0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