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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动物卫生监督领域2023年、2024年农业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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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以来,全省农业农村部门扎实组织开展动物卫生监督领域执法工作,聚焦产地检疫、指定通道等关键环节依法查处违规调运、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等违法行为,保障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维护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生态环境安全提供有力保障,现选取10件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一、威宁县彭某运载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不符合规定的动物防疫要求

20231,威宁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彭某使用三轮车运输生猪产品。立案查明,当事人彭某运输的生猪产品附有检疫证明,彭某使用三轮车运载生猪产品,不符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使用专用密闭、低温的运载工具防疫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贵州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畜牧第56轻微档之规定,当事人属初次违法,威宁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彭某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安顺市李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生猪案

20238月,安顺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李某无法提供购买的44头生猪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经立案查明当事人在紫云县购买生猪44,重量5030kg,依法认定涉案生猪货值金额70420元。经补检合格的生猪43(依法出具了检疫合格证明),因受挤压死亡不具备补检条件的生猪1按规定作无害化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贵州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畜牧第68项轻微档之规定,当事人李某属初次违法,并积极申请补检,安顺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李某改正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66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惠水县农牧科技有限公司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

202310月,惠水县农业农村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养殖基地一批动物检疫证明经立案查明,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53,重量16889.7千克,货值金额61.99元。2023102753头牛进行补检,补检结果为合格,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条第一款,贵州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畜牧第68轻微档之规定,当事人属初次违法,积极申请补检,且未造成危害后果,惠水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四、金沙县某屠宰有限公司出场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案

202312月,金沙县农业农村局接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移送的案件线索称,某屠宰公司销售检验不合格的猪肉产品。经立案查明,当事人经营的屠宰场内有经检测肉品品质不合格的猪胴体1头,驻场官方兽医通知屠宰场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向该生猪货主签发了《检疫处理通知单》当日凌晨屠宰场场长安排工人对涉案猪胴体进行剔割后,驾驶载有涉案猪胴体的车辆驶离屠宰场。为查清案情在公安机关的协助下调取了涉案车辆驾驶路线的监控视频,进一步查明了涉案车辆将猪胴体运输至某农产品公司生鲜肉冷库。案发后,屠宰场场长、工人主动将剩余涉案猪胴体送回无害化处理室,并对涉案猪胴体进行无害化处理。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贵州省农业农村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畜牧62项一般档之规定,金沙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业整顿,并处罚款1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时,有关涉嫌犯罪的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五、六枝特区张某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生猪案

20241月,六枝特区农业农村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有人运输动物检疫证明的生猪至六枝特区某公司。经立案查明,张某从铜仁市万山区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51头生猪到六枝特区公司(对货主另案处理),运输费用18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贵州省农业农村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畜牧30轻微档之规定当事人属初次违法,六枝特区农业农村局责令张某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54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六、盘州市张某随意弃置病死动物案

20241月,盘州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张某采用露天丢弃方式处置病死牛尸体。经立案查明,20241月起,张某养殖的牛陆续出现死亡现象,至案发时,张某随意弃置病死牛17,其中在张某弃置病牛的地点发现死牛尸体4、在张某养殖场内发现病死牛尸体1头(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对现场发现的5死牛进行无害化处理),剩余12头病死牛尸体下落不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贵州省农业农村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畜牧第28项一般档之规定,当事人张某虽属初次违法,但随意弃置剩余12病死牛下落不明存在动物疫病流行传播风险,盘州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张某改正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3.1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仁怀市郑某随意弃置病死动物案

20242月,仁怀市农业农村局接到九仓镇人民政府移送的案件线索称,九仓镇某路段道路外侧发现22病死生猪尸体。九仓镇人民政府按规定22病死生猪进行了无害化处理。经立案查明,20241月起,当事人郑某养殖场内养殖的生猪陆续出现死亡现象,郑某驾驶三轮车将22头病死的生猪尸体随意丢弃九仓镇某路段道路外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七项《贵州省农业农村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畜牧第28轻微档之规定当事人郑某属初次违法,并主动支付了九仓镇人民政府处置病死猪费用8000仁怀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八、丹寨县某养殖有限责任公司未建立养殖档案案

20245月,丹寨县农业农村局收到县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建议称,某养殖有限责任公司未建立养殖档案。经立案查明当事人从事肉牛养殖过程中未建立养殖档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十六条《贵州省农业农村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畜牧7项轻微档之规定当事人属初次违法,丹寨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决定。

九、开阳县某农业有限公司未建立养殖档案案

20245月,开阳县农业农村局接到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移送的案件线索称,某农业有限公司未建立养殖档案。经立案查明当事人某农业有限公司从事生猪养殖,自20243月至案发时,未建立养殖档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十六条《贵州省农业农村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畜牧7轻微档之规定当事人属初次违法,开阳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十、桐梓某农牧种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

20246月,桐梓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开展绿剑护粮安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某农牧种养殖场提供兽药采购、使用等养殖档案。经立案查明当事人某农牧种养殖场在从事生猪养殖过程中,未建立兽药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等养殖档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十六条《贵州省农业农村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畜牧7轻微档之规定桐梓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