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2025年度中央财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农业农村局,相关县(市、区、特区)农业农村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25年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5〕15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农业社会化服务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24〕3号)等要求,为做好我省2025年中央财政支持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工作,我厅制定了《贵州省2025年度中央财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县级实施方案,按程序审核批复后于7月15日前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贵州省2025年度中央财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
为做好我省2025年中央财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工作,确保资金发挥效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以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为目标,聚焦小农户和农业生产关键薄弱环节,围绕粮油等主要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及重要农产品生产,开展以农业生产托管为主的农业社会化服务,创新组织形式和服务模式,扩展服务领域和辐射范围,推动加强现代农事综合服务中心建设。2025年项目资金20206万元,应完成农业生产托管任务面积不少于162万亩。
二、项目实施内容和具体要求
(一)项目实施期限及资金使用方向。原则上项目实施期限为202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重点围绕水稻、玉米、小麦、油菜、大豆、马铃薯等重要农产品生产,重点支持集中育苗、耕、种、管、收、秸秆处理及烘干等环节。单季作物同一地块避免同一环节、同一内容与其他项目资金重复补助。
(二)补助标准。各项目县应根据农业生产不同领域、不同环节、不同对象和市场发育成熟度,科学制定服务环节、服务内容及分环节、分内容的财政补助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原则上财政补助占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过40%,单季作物亩均补助总量不超过130元。服务小农户和规模经营主体的补助标准要分别确定,服务小农户的补贴标准要高于服务规模经营主体的标准。服务市场发育成熟、农民认知和接受程度高的环节,对其补助标准可相应逐步降低。
(三)补助方式。资金补助采取“先服务后补助”的方式。面向小农户开展的服务,补助资金可以补农户或服务主体,也可以按照一定比例分别补助农户和服务主体,坚持让小农户最终受益。全面推广通过财政“一卡(折)通”直接补助小农户的补贴方式。项目县安排服务小农户(土地经营规模不超过当地户均承包地面积10倍的农业经营户)的补助资金或面积,占比应高于60%。项目县应对县域内承担项目任务的服务主体数量下限等作出规定,对接受服务的单个规模经营主体和提供服务的服务主体,应合理确定每年享受项目任务补助的资金总量上限,防止政策垒大户。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居间作用,将小农户服务需求集中起来,便于接受农业社会化服务。
三、实施步骤
(一)确定服务主体。项目县要按照公平竞争、规范择优的方式,在县域内外选择规范化、专业化、社会化的服务主体承担项目任务,不得将服务主体遴选审核确定权限下放到乡镇和村。承担项目的服务主体须具备农办经〔2024〕3号文规定的基本条件。优先支持安装机械专业监测传感器或农业用北斗终端的服务主体,优先向2025年13个省综合农事服务中心倾斜,承接项目的服务主体全部纳入名录库管理。建立服务主体“黑名单”制度,对弄虚作假、骗补套补、转包分包、质量不达标、农民投诉多的服务主体,一律清出名录库,纳入“黑名单”,连续五年不得承担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
(二)制定实施方案。项目县的实施方案要明确目标任务、实施方式、实施地点、实施期限、支持环节、补助标准、项目验收和运行机制等内容,各项目县实施方案经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初审后,报省农业农村厅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或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批复,批复后及时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
(三)签订服务合同。要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服务标准和服务合同文本。参加项目实施的服务主体要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明确服务地块、服务面积、服务内容、作业时间、质量要求和质检验收等事项,可将与一家一户签订合同的做法进行优化,采取1个村“1份合同+1份清单”的办法。
(四)提供作业服务。服务主体按照服务合同提供相关服务。大力推进作业监测终端应用,将监测数据作为作业补助面积核定、相关补贴资金发放等工作的重要依据。鼓励各项目县建立或公开遴选第三方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平台,依托信息化和数字化工具引导服务主体、小农户开展项目规范化管理。
(五)项目验收。按照统一标准及时组织验收,采取实地核查、查阅资料等方式,以服务合同、监测数据、作业轨迹(现场作业图片)、支付记录、服务确认(含用户评价)和抽查结果等为主要依据。严肃处理弄虚作假、虚报多报等问题,具体验收办法由各单位结合实际制定。服务主体完成托管服务后,服务对象须对服务内容签字确认。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及时组织汇总服务面积,并进行分类抽查。对安装有机械专业监测传感器或农业用北斗终端的,须认真收集监测数据、作业轨迹,抽查比例5%;其它未安装的则须提供当日水印相机拍摄现场作业图片,在全覆盖初验的基础上,按20%抽查。
(六)资金兑付。项目验收合格后,对验收合格的服务主体及其拟补助面积金额在政府网站等公共媒体和项目所在的乡镇、村进行公示,确保财政资金补助情况及时公开,全面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无异议后,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按实际作业量和补助标准计算办理补贴资金结算,财政部门及时将项目补助资金兑付给补助对象。将项目资金平均兑付率低于全省平均水平的铜仁市、毕节市、黔东南州提级到市级发放,3个市(州)所涉及项目县,须提交市级审核申请资金兑付。中央财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支出;不得用于列支农业农村部门工作经费、项目支出、培训经费等;坚决防止以拨代支、截留套取、挤占挪用等问题,保障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兑付;服务主体不得将承担的项目任务再行转包,对其自营土地的作业不得纳入补助范围;服务主体之间不得通过相互提供交叉作业服务获取补助资金;不得受理以中介机构名义直接代理申报的资金项目,不得将财政补助资金用于支付中介费用。
(七)开展绩效评价。项目县要及时将项目任务完成情况、资金兑付到服务主体或农户等信息填报至“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管理平台”,并确保各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要及时对政策目标实现情况、任务清单完成情况、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组织开展绩效自评,评价结果作为资金分配和项目任务实施范围的重要依据。并将自评情况及时上报上级农业农村部门,各市(州)农业农村部门于2025年12月22日前汇总报送省农业农村厅。
四、工作要求
各项目县要加强资金全链条监管,按照“完成一个环节、验收一个环节、报账一个环节”的要求,及时组织考核验收并足额兑付资金。不得将项目资金直接拨付乡镇政府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等再转拨。对挤占、截留、挪用项目资金和拖延拨付项目资金等违规违纪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不能按合同规定完成任务的,要相应扣减补助资金;对套取骗取财政资金等行为,要坚决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严格落实项目公开公示要求,项目实施方案、实施主体遴选条件及结果、验收结论、财政补助对象及资金明细等关键信息,须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村务公开栏等多渠道向社会公开。公示范围必须覆盖项目实施涉及的镇、村两级,确保全程接受群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