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贵州省渔业船舶水上安全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市(州、地)农业(畜牧、渔业)局:
按照《农业部关于贯彻落实<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实施意见》(农渔发〔2006〕9号)的要求,我厅编制了《贵州省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贵州省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二OO八年十月十七日
贵州省渔业船舶水上安全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贵州省农业厅
二O 0八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规范我省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反应机制,明确全省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置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职责和工作程序,及时、有效地组织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行动,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渔区社会稳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贵州省渔业条例》、《农业部<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贵州省辖区水域(包括江河、湖泊、水库等)发生的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指导市(州、地)、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参与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全省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与相关部门通力合作,依法规范、科学决策、积极参与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1)应急救助按照就近救助原则。无论事发渔业船舶所在地远近,离事发水域最近的市(州、地)、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做出响应,积极参加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2)善后处理按照船籍港管辖原则。无论事发水域是否在本县(市、区)管辖范围内,由事发渔业船舶籍港所在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处理善后工作。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1组织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贵州省农业厅设立贵州省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由分管副厅长兼任总指挥,省渔业局局长、分管副局长兼任副总指挥。成员由省渔业局相关科室负责人兼任。其主要职责是:
1)掌握、了解全省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发生情况,并按规定向农业部、省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2)指导各市(州、地)、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参与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救助工作。
3)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协调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的各种关系。
4)指导市(州、地)、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理工作。
5)决定表彰和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等事宜。
市(州、地)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参照农业部、 省农业厅的组织指挥机构设置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机构,遵照分级管理、分级响应、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处置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
2.1.2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市(州、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设立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现场指挥机构,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水产、渔政渔港机构作为成员单位。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1)指挥、调配辖区内各种救助力量参与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救助工作,处置、协调事故中的各种关系。
2)执行应急指挥机构的各种应急指令,并及时向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和结果。
3)保证现场应急指挥部交通、通信畅通。
4)决定向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发布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情况。
2.2渔政渔港机构职责
全省各级渔政渔港机构在接到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险情报告后,应及时向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市(州、地)、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将事件情况逐级上报省农业厅,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生重特大事故,在向当地政府和上一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同时,可直接报省农业厅或农业部。
全省各级渔政渔港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水上事故报告和统计规定》的要求,及时书面上报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有关情况。
3.预防和预警机制
预防和预警是通过分析相关信息,作出相应判断,采取预防措施,防止自然灾害造成事故或作好应急反应准备。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预警信息包括:气象、水文、地质等自然灾害预报信息;可能威胁水上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或造成水上安全突发事故发生的其他信息等。
3.1.1信息来源
1)气象部门:对天气(如大风、雷雨、大雾、寒潮等)进行监测分析,预报可能引发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信息。
2)防汛部门:通报可能引发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江河、水库重大讯情信息。
3)相关机构通报的水上灾难信息,以及其他可能造成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信息。
3.1.2风险分析与分级
按照可能引发水上安全事件的紧迫程度、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确定预警信息的风险等级,划分为四等。
1)特大风险信息(Ⅰ级)
因雾、雪、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100m,造成内河在24小时内风力8级以上的信息。
2)重大风险信息(Ⅱ级) 因雾、雪、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500m,造成内河在48小时内风力8级以上的信息。
3)较大风险信息(Ⅲ级)
因雾、雪、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800m,造成内河风力6—7级以上的信息。
4)一般风险信息(Ⅳ级)
因雾、雪、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1000m,造成内河风力6级以上的信息。
3.1.3信息传报
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获得预警信息后,即时向市(州、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市(州、地)应及时向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大江、大河、湖泊、水库发布预警信息。
3.2预防预警行动
3.2.1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大对渔业船舶安全监管力度。
2.2.2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要积极开展对渔业船舶船员技能培训,按要求配备救生衣和消防设备,提高渔业船舶自救互救能力。
2.2.3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要鼓励渔业船舶及其船员参加必需险种的保险。
3.2.4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渔港船检监督管理机构要严格执行渔业船舶检验,登记及船员考试发证制度,加大码头、渡口和水上渔业船舶的安全监督检查力度,对擅自改变船体结构、用途,违法载人载货和救生消防等安全设施不齐全的渔业船舶及时采取有效的预防与控制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程序
4.1.1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等级标准
(1)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指死亡(失踪)30人以上, 或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突发事件(Ⅱ级)。指死亡(失踪)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50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突发事件(Ⅲ级)。指死亡(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突发事件(Ⅳ级)。指死亡(失踪)3人以下,或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1.2预案启动级别及条件
(1)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
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接报后,立即向农业部报告,并请示启动本级预案,同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并组织、指挥有关市(州、地)、县(市、区)应急机构采取应急处置描施。
(2)重大突发事件
省渔业行政上管部门及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接报后,立即向省人民政府和农业部报告,并决定启动本级预案,领导本级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在职责范围内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3)较大突发事件
市(州、地)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启动本级预案,领导本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在职责范围内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同时,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接报后,向省人民政府和农业部有关部门报告。
(4)一般突发事件
县(市、区)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启动本级预案,领导本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在职责范围内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接报后,向省人民政府和农业部报告。
(5)发生任何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县(市、区)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首先启动预案。
(6)市(州、地)、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启动本级预案时,由于能力和条件不足等特殊原因不能有效处置突发事件时,可请求上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启动相应级别的预案。
4.2通讯
全省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汇编应急值班通讯联络名单、联系方式,并将值班(联系)电话向社会公布。省、市(州、地)值班(联系)电话附后。
4.3紧急处置
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是组织、协调重大渔业水上安全突发事件救助行动的主体。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市(州、地)、县(市、区)应急机构应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助。具体实施:
(1)指导事件渔业船舶开展自救。
(2)指挥、调度事件发生地附近的渔民参与救助。
(3)组织本辖区内符合适航条件的渔业执法船(艇)及有关力量前往事件发生地救助。
4.5新闻发布
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囱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国内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3]22号)要求,区分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不同情况,按照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向新闻媒体、社会进行客观、准确、及时的信息发布。
4.6应急结束
全省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以下情况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渔业船舶救助力量中止或结束救助工作的建议:
(1)遇险人员的生命安全不再受到威胁。
(2)遇险人员不再有任何符合情理的生存希望。
(3)渔业救助力量自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1.1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止或结束后,有关市(州、地)、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事件的处理情况和损失情况进行评估。
5.1.2涉及人员伤亡的,按照船籍港管辖原则,由渔业船舶船所在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5.1.3全省各级渔业行政土管部门应及时配合同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处理好发生突发事件的渔民及其家属的安抚工作,帮助其尽快恢复正常的生活、生产。
5.2调查报告
5.2.1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结束后,相关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整个过程进行总结,吸取经验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5.2.2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结束后,相关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按渔船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对事件的性质、类别、成因进行调查,分析原因,判明责任,并对事件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并以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行文逐级上报凋查报告。
6.保障措施
6.1通信保障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要指定负责日常联络的工作人员(2人以上),并配备必要的移动通信设备保证24小时通信联络畅通。
6.2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2.1现场救援保障。承担救助任务的渔业行政执法船(艇)应根据事件情况携带必要的救生、消防设备和急救药品等。
6.2.2应急队伍保障
(1)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的人员、渔业行政执法船(艇)、渔政执法车及其他执法工具。
(2)渔业船舶。各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要对本辖区的渔业船舶专门登记造册,作为水上救助的重要力量。
6.2.3应急经费保障。实施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所需经费,按财政部《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执行。
7.附则
7.1名词术语
7.1.1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指渔业船舶在航行、作业、锚泊及停靠等过程中因大风、大雾等气象灾害、火灾、碰撞、触礁、触损、搁浅、机械故障或伤残等原因严重危及船员生命安全或造成船员死亡(失踪)的事件。
7.1.2渔业救助力量:指渔业船舶、渔业行政执法船(艇)和其他执法工具。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7.2.l本预案有关通信联络的附件应随时保持更新。相关单位与人员的通信联络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省渔业局。
7.2.2市(州、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市(州、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7.2.3贵州省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指挥部日常工作由省农业厅渔业局负责。
7.3奖励与责任
7.3.1全省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在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7.3.2对不按本预案要求处理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不服从指挥、调度或临阵脱逃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7.4本预案由农业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省、市(州、地)渔业船舶水上安全应急值班(联系)电话。
全省渔业船舶水上安全应急值班(联系)电话
省农业厅 0851-5283496
省渔业局 0851-5286744
贵阳农业局 0851-7987230
遵义畜牧局 0852-8929141
安顺畜牧局 0853-3343515
黔南州畜牧兽医局 0854-8285693
黔东南州畜牧水产局 0855-8225016
铜仁地区渔业局 0856-5223356
毕节地区畜牧局 0857-8256662
六盘水市畜牧局 0858-8205486
黔西南州渔业局 0859-3228315
各市(州、地)农业(畜牧、渔业)局:
按照《农业部关于贯彻落实<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实施意见》(农渔发〔2006〕9号)的要求,我厅编制了《贵州省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贵州省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二OO八年十月十七日
贵州省渔业船舶水上安全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贵州省农业厅
二O 0八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规范我省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反应机制,明确全省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置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职责和工作程序,及时、有效地组织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行动,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渔区社会稳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贵州省渔业条例》、《农业部<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贵州省辖区水域(包括江河、湖泊、水库等)发生的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指导市(州、地)、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参与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全省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与相关部门通力合作,依法规范、科学决策、积极参与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1)应急救助按照就近救助原则。无论事发渔业船舶所在地远近,离事发水域最近的市(州、地)、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做出响应,积极参加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2)善后处理按照船籍港管辖原则。无论事发水域是否在本县(市、区)管辖范围内,由事发渔业船舶籍港所在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处理善后工作。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1组织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贵州省农业厅设立贵州省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由分管副厅长兼任总指挥,省渔业局局长、分管副局长兼任副总指挥。成员由省渔业局相关科室负责人兼任。其主要职责是:
1)掌握、了解全省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发生情况,并按规定向农业部、省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2)指导各市(州、地)、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参与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救助工作。
3)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协调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的各种关系。
4)指导市(州、地)、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理工作。
5)决定表彰和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等事宜。
市(州、地)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参照农业部、 省农业厅的组织指挥机构设置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机构,遵照分级管理、分级响应、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处置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
2.1.2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市(州、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设立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现场指挥机构,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水产、渔政渔港机构作为成员单位。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1)指挥、调配辖区内各种救助力量参与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救助工作,处置、协调事故中的各种关系。
2)执行应急指挥机构的各种应急指令,并及时向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和结果。
3)保证现场应急指挥部交通、通信畅通。
4)决定向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发布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情况。
2.2渔政渔港机构职责
全省各级渔政渔港机构在接到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险情报告后,应及时向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市(州、地)、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将事件情况逐级上报省农业厅,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生重特大事故,在向当地政府和上一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同时,可直接报省农业厅或农业部。
全省各级渔政渔港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水上事故报告和统计规定》的要求,及时书面上报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有关情况。
3.预防和预警机制
预防和预警是通过分析相关信息,作出相应判断,采取预防措施,防止自然灾害造成事故或作好应急反应准备。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预警信息包括:气象、水文、地质等自然灾害预报信息;可能威胁水上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或造成水上安全突发事故发生的其他信息等。
3.1.1信息来源
1)气象部门:对天气(如大风、雷雨、大雾、寒潮等)进行监测分析,预报可能引发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信息。
2)防汛部门:通报可能引发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江河、水库重大讯情信息。
3)相关机构通报的水上灾难信息,以及其他可能造成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信息。
3.1.2风险分析与分级
按照可能引发水上安全事件的紧迫程度、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确定预警信息的风险等级,划分为四等。
1)特大风险信息(Ⅰ级)
因雾、雪、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100m,造成内河在24小时内风力8级以上的信息。
2)重大风险信息(Ⅱ级) 因雾、雪、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500m,造成内河在48小时内风力8级以上的信息。
3)较大风险信息(Ⅲ级)
因雾、雪、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800m,造成内河风力6—7级以上的信息。
4)一般风险信息(Ⅳ级)
因雾、雪、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1000m,造成内河风力6级以上的信息。
3.1.3信息传报
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获得预警信息后,即时向市(州、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市(州、地)应及时向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大江、大河、湖泊、水库发布预警信息。
3.2预防预警行动
3.2.1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大对渔业船舶安全监管力度。
2.2.2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要积极开展对渔业船舶船员技能培训,按要求配备救生衣和消防设备,提高渔业船舶自救互救能力。
2.2.3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要鼓励渔业船舶及其船员参加必需险种的保险。
3.2.4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渔港船检监督管理机构要严格执行渔业船舶检验,登记及船员考试发证制度,加大码头、渡口和水上渔业船舶的安全监督检查力度,对擅自改变船体结构、用途,违法载人载货和救生消防等安全设施不齐全的渔业船舶及时采取有效的预防与控制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程序
4.1.1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等级标准
(1)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指死亡(失踪)30人以上, 或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突发事件(Ⅱ级)。指死亡(失踪)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50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突发事件(Ⅲ级)。指死亡(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突发事件(Ⅳ级)。指死亡(失踪)3人以下,或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1.2预案启动级别及条件
(1)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
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接报后,立即向农业部报告,并请示启动本级预案,同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并组织、指挥有关市(州、地)、县(市、区)应急机构采取应急处置描施。
(2)重大突发事件
省渔业行政上管部门及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接报后,立即向省人民政府和农业部报告,并决定启动本级预案,领导本级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在职责范围内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3)较大突发事件
市(州、地)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启动本级预案,领导本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在职责范围内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同时,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接报后,向省人民政府和农业部有关部门报告。
(4)一般突发事件
县(市、区)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启动本级预案,领导本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在职责范围内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接报后,向省人民政府和农业部报告。
(5)发生任何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县(市、区)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首先启动预案。
(6)市(州、地)、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启动本级预案时,由于能力和条件不足等特殊原因不能有效处置突发事件时,可请求上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启动相应级别的预案。
4.2通讯
全省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汇编应急值班通讯联络名单、联系方式,并将值班(联系)电话向社会公布。省、市(州、地)值班(联系)电话附后。
4.3紧急处置
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是组织、协调重大渔业水上安全突发事件救助行动的主体。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市(州、地)、县(市、区)应急机构应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助。具体实施:
(1)指导事件渔业船舶开展自救。
(2)指挥、调度事件发生地附近的渔民参与救助。
(3)组织本辖区内符合适航条件的渔业执法船(艇)及有关力量前往事件发生地救助。
4.5新闻发布
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囱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国内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3]22号)要求,区分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不同情况,按照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向新闻媒体、社会进行客观、准确、及时的信息发布。
4.6应急结束
全省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以下情况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渔业船舶救助力量中止或结束救助工作的建议:
(1)遇险人员的生命安全不再受到威胁。
(2)遇险人员不再有任何符合情理的生存希望。
(3)渔业救助力量自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1.1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止或结束后,有关市(州、地)、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事件的处理情况和损失情况进行评估。
5.1.2涉及人员伤亡的,按照船籍港管辖原则,由渔业船舶船所在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5.1.3全省各级渔业行政土管部门应及时配合同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处理好发生突发事件的渔民及其家属的安抚工作,帮助其尽快恢复正常的生活、生产。
5.2调查报告
5.2.1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结束后,相关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整个过程进行总结,吸取经验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5.2.2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结束后,相关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按渔船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对事件的性质、类别、成因进行调查,分析原因,判明责任,并对事件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并以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行文逐级上报凋查报告。
6.保障措施
6.1通信保障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要指定负责日常联络的工作人员(2人以上),并配备必要的移动通信设备保证24小时通信联络畅通。
6.2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2.1现场救援保障。承担救助任务的渔业行政执法船(艇)应根据事件情况携带必要的救生、消防设备和急救药品等。
6.2.2应急队伍保障
(1)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的人员、渔业行政执法船(艇)、渔政执法车及其他执法工具。
(2)渔业船舶。各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要对本辖区的渔业船舶专门登记造册,作为水上救助的重要力量。
6.2.3应急经费保障。实施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所需经费,按财政部《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执行。
7.附则
7.1名词术语
7.1.1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指渔业船舶在航行、作业、锚泊及停靠等过程中因大风、大雾等气象灾害、火灾、碰撞、触礁、触损、搁浅、机械故障或伤残等原因严重危及船员生命安全或造成船员死亡(失踪)的事件。
7.1.2渔业救助力量:指渔业船舶、渔业行政执法船(艇)和其他执法工具。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7.2.l本预案有关通信联络的附件应随时保持更新。相关单位与人员的通信联络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省渔业局。
7.2.2市(州、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市(州、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7.2.3贵州省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指挥部日常工作由省农业厅渔业局负责。
7.3奖励与责任
7.3.1全省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在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7.3.2对不按本预案要求处理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不服从指挥、调度或临阵脱逃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7.4本预案由农业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省、市(州、地)渔业船舶水上安全应急值班(联系)电话。
全省渔业船舶水上安全应急值班(联系)电话
省农业厅 0851-5283496
省渔业局 0851-5286744
贵阳农业局 0851-7987230
遵义畜牧局 0852-8929141
安顺畜牧局 0853-3343515
黔南州畜牧兽医局 0854-8285693
黔东南州畜牧水产局 0855-8225016
铜仁地区渔业局 0856-5223356
毕节地区畜牧局 0857-8256662
六盘水市畜牧局 0858-8205486
黔西南州渔业局 0859-3228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