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贩运经纪人如何开展非洲猪瘟防控工作?
问:生猪贩运经纪人如何开展非洲猪瘟防控工作?
答:1、从事生猪及其产品经营活动须到当地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监督管理。
2、严格遵守各级人民政府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的规定。
3、生猪离开饲养场地,货主必须提前3天向官方兽医实名申报检疫,并提供运输生猪的车牌号。
4、车辆每次装载前及卸载后采用5%次氯酸钠、1%戊二醛、生石灰或氢氧化钠(火碱)溶液交替清洗消毒,并做好消毒记录;运输生猪人员每次采用氯制剂、醛类消毒药消毒。
5、对运输、经营的生猪采取隔离防护措施,避免与野猪、钝缘软蜱接触。发现感染非洲猪瘟可疑病例应立即隔离猪群,限制猪群移动,并立即向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
6、严禁使用未经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登记的车辆运输生猪。
7、严禁从疫区、高风险区收购、贩运生猪及其产品。
8、严禁经营、运输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病死或者死因不明、未经检疫、未附检疫证明、未佩戴耳标的生猪。
9、严禁经营、运输使用餐厨废弃物饲喂的生猪。
10、严格按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置染疫、疑似染疫、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生猪及其产品、排泄物、垫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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