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委十二届三次全会《决定》关键词解读之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决定》指出: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制定实施集体经济薄弱村发展提升计划,通过盘活集体资源、入股或参股、量化资产收益等渠道,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巩固社会主义公有制、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必然要求,是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重大举措。其目的是要适应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新要求,通过深化改革,盘活集体资产,增添发展新活力;要适应城乡一体化发展新趋势,推进改革,防止农村集体资产流失,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让广大农民分享改革发展成果。逐步构建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保护和发展农民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农村集体资产包括资源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和经营性资产三类。
2016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37号)文件,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精神,2017年7月省委、省政府印发了《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17〕20号),明确要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重点工作:全面开展清产核资;明确集体资产所有权;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有序推进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严格股权管理;保障农民集体资产股份权利;组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制;多种形式发展集体经济。
目前我省播州区、平坝区、水城县列入国家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县,加上湄潭县,我省国家改革试点县达到4个,湄潭县已按要求完成了改革试点任务,其他3个试点县(区)的试点正在推进中。2018年5月,我省贵阳市、遵义市、六盘水市、安顺市、毕节市、黔东南州、黔南州列为全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整市试点单位;为稳步推进我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结合我省改革实际,铜仁市、黔西南州、贵安新区列为省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整市试点单位,要求2019年10月底完成整市试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