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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执行季报制度的通知(黔农产办[200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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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地)农业产业化经营办公室、省内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省级重点龙头企业:

为掌握企业经营动态,更好地做好对重点龙头企业管理和服务工作,根据省领导的要求,我办于2004年2月17日下发《关于对农业产业化经营国家级、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经营情况实行季报制度的通知》(黔农产办[2004]1号文件),实行重点龙头企业季报制度。通知要求各企业在2004年2月23日前上报2003年度四个季度和全年汇总表,并在以后每季度第一月的前10日内报出上一季度报表。但是,从目前执行情况看,部分企业不重视季报工作,迟报、不报或报表不完整不规范的现象较为普遍,影响了我省农业产业化经营省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开展。现对季报情况进行通报(见附件),请各企业认真对照检查,未上报2003年四个季度和全年汇总情况的企业,务必在5月10日前整改完毕。

实行季报制,建立、健全重点龙头企业档案管理制度,是搞好对重点龙头企业运行监测管理和服务的一项长期性和基础性工作,再次请各地农业产业化经营办公室和省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务必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明确专人专职负责,按时、准确报送。报表以电子邮件方式报送,还不具备发送电子邮件条件的企业,报表须附软盘。

为严肃季报制度,再次重申:对不执行通知要求,不按时、不准确填报季报表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不考虑省农业产业化经营有关项目申报,并作为对其进行两年一度运行监测的重要依据。

附件:季报情况统计表

二00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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