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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荐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省级试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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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农发[2005]69号

各市、州、地农业局、畜牧局:

为贯彻落实省农业工作会议和农经工作会议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省选择50个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作为省级试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条件

推荐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须符合以下条件:

1、经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审核备案或注册登记半年以上,成员人数100人以上、且80%以上的为依法享有家庭承包经营权的农民,理事会成员为会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2、产权明晰,符合合作制的基本原则,有规范的章程、完善的管理制度、健全的监督机构、独立的银行账户,实行独立会计核算;

3、涉及产品为我省优势农产品或当地主导产品。与成员在市场信息、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和产品营销等方面具有稳定的服务关系,并对周边农户具有较强的带动作用。

在推荐时,对当地党委、政府重视,主管部门指导能力强,与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联系紧密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优先推荐。

二、推荐名额

每个市(州、地)各推荐10个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作为省级试点备选。推荐中,畜牧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要占一定比例。

三、推荐程序及材料上报

1、由市、州、地农业局统一组织推荐。农业、畜牧分设的地方,涉及畜牧行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由农业局商畜牧局后,推荐上报。

2、推荐情况汇总表(须排序)及推荐表,一式三份,并附软盘(用Excel格式编辑),于6月20日前统一上报厅农经处(站)。

联 系 人:雷基智、杨启林

联系电话:0851-5280734、5280558

查询网址:www.qagri.gov.cn

邮 箱:hr_world@sina.com或LLv1966@tom.com

附件:1、贵州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试点推荐情况汇总表

2、贵州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试点推荐表

二○○五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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