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贵州省农业动植物育种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农发[2005]100号)
黔农发[2005]100号
关于印发《贵州省农业动植物育种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地)农业局、畜牧局、农科所,省农科院,厅直各科研所、厅有关部门:
为促进我省农业动植物新品种选育(改良),推动我省农业动植物品种向优质、高产、高抗、专用方向发展。我省从今年起,设立了农业动植物育种专项资金。为管好用好这一专项资金,我厅制定了《贵州省农业动植物育种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
附件:《贵州省农业动植物育种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00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贵州省农业动植物育种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贵州省动植物育种专项资金管理,参照财政部关于《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农业部关于《财政项目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贵州省农业动植物育种专项资金,是指财政设立的旨在促进我省农业动植物新品种选育(改良),推动我省农业动植物品种向优质、高产、高抗、专用方向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农业动植物育种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合同管理,坚持科学评审、择优支持、公开公正、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申报本专项资金的对象,是我省从事农业动植物新品种选育和开发的农(牧)业事(企)业单位和种子企业。
第五条本专项资金资助领域为:
1、通过省级以上农作物(畜禽、水产类)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具有高产、优质、抗性强、适应范围广、推广潜力大的农业动植物新品种的试验示范、开发推广、种子生产和配套的栽培(饲养)技术研究;
2、尚未通过省级以上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但在省级以上的预备试验、区域试验、生产试验、抗性鉴定、品质分析中表现突出的主要粮食、经济作物新品系(组合);畜禽、水产地方优良种质资源的保种与开发利用;
3、有关农业动植物育种新材料、新方法研究。
第六条本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1、农业动植物新品种、新技术的试验、示范及开发推广费用;
2、农业动植物品种选育及配套种子生产、繁殖、栽培(饲养)技术研究费用和材料、能源、资料、试剂等支出;
3、农业动植物育种新材料、新方法研究费用;
4、指南发布、项目立项评审、项目检查总结等开支。
第七条由省农业厅、省科学技术厅、省财政厅相关人员组成贵州省农业动植物育种专项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农业厅科技教育处。
第八条建立省农业动植物育种专项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专家库成员由农业科研、教学、生产、推广单位的技术和管理专家共同组成。专家组在领导小组指导下负责本专项的咨询、评审等技术工作。
第九条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须按照《贵州省农业动植物育种专项项目指南》要求,编制项目申报书,向办公室提出立项申请。办公室对申请项目进行形式审查,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提交专家组进行评审,报领导小组审定。
经领导小组批准立项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与办公室签定《项目合同书》。
第十条专项资金分已育成动植物新品种选育繁种的后补助和新品种、新材料、新方法研究补助两部分进行安排。专项资金的安排以后补助形式为主,后补助资金不低于年度专项资金的70%。
第十一条项目承担单位应为项目的实施提供必要条件,并对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项目实行首席专家负责制,首席专家年终须向办公室报送工作总结和经费使用情况报告。
第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须根据《项目合同书》确定的支出内容,做到专款专用,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十三条合同期满后三个月内,项目承担单位须向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对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由办公室组织同行专家验收。在合同期内不能按期完成项目合同内容的,可在合同期满前两个月内,向办公室申请延期验收,延期验收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年。未完成项目合同指标,不能通过验收的项目,申请者两年内不得申报本专项资金。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合同执行期间,由办公室负责具体管理和监督。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应加强对项目的管理、指导和监督,组织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或评估。凡执行中管理不善、执行不力,或挪用资金的,由农业厅会同财政厅追缴挪用的资金,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本办法由贵州省动植物育种专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00五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