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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5年贵州省珠江流域打击非法捕捞与保护生态环境统一行动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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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农发〔2005〕107号

关于印发2005年贵州省珠江流域打击非法捕捞

与保护生态环境统一行动方案的通知

黔东南、黔南、黔西南、安顺、六盘水、毕节州、市(地)畜牧(水产)局(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珠江流域渔业管理,保护珠江流域渔业资源与生态环境,根据珠渔政字[2005]7号通知要求,省农业厅决定于2005年9月21日至10月31日组织珠江流域6州、市(地)渔业主管部门开展打击非法捕捞与保护生态环境统一行动。现将《2005年珠江流域打击非法捕捞与保护生态环境统一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贵州省2005年珠江流域打击非法捕捞与保护生态环境统一行动方案

二○○五年九月一日

附件:

贵州省2005年珠江流域打击非法捕捞

与保护生态环境统一行动方案

为进一步强化我省珠江流域渔业管理,保护珠江流域渔业资源与水域生态环境,根据珠渔政字(2005)7号要求,我厅决定组织珠江流域6个地、州、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打击渔业非法捕捞与保护生态环境统一行动,具体行动方案如下:

一、行动目的

(一)深入宣传贯彻国家的渔业法规,进一步增强社会各界和广大渔民群众保护渔业资源、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的意识。

(二)维护流域渔业正常生产秩序,保护流域渔业资源和渔业生态环境,促进流域渔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三)进一步增强珠江流域渔业执法的整体功能,提高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扩大渔业行政执法在流域的社会影响。

二、主要任务

(一)开展《渔业法》及有关渔业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

(二)清理整顿违法渔船和渔具、渔法,重点打击炸、电、毒鱼等严重违法行为;

(三)打击非法捕杀、驯养、运输和经营利用国家或省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行为;

(四)对造成渔业资源损害的大型污染事故进行查处,对严重影响渔业生态环境的水上工程项目责成业主采取补偿、补救措施。

三、组织领导

为确保行动的顺利进行,我省珠江流域成立打击非法捕捞与保护环境统一行动领导小组,省农业厅万晓流副厅长任组长,省水产局王冲局长、卜淼奎副局长任副组长,省水产局渔政科科长、黔东南州畜牧水产局、黔南州畜牧水产中心、黔西南州畜牧水产局、六盘水市畜牧局、安顺市畜牧水产局、毕节地区畜牧局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领导为成员;成员单位有兴义、安龙、贞丰、册亨、望谟、罗甸、三都、榕江、从江等县(市)畜牧水产局(中心)。各地应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

四、行动安排

2005年珠江流域打击非法捕捞与保护生态环境统一行动时间定为9月21日至10月31日,具体分三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

9月21日至10月11日为宣传发动阶段。各州、市(地)要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运用报纸、电台、电视、标语等多种形式,对沿江人民群众进行深入的渔业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人民群众尤其是广大渔民保护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的责任感和自觉性。同时,对所辖江段的非法捕捞情况和生态环境状况进行调查摸底,确定下一步的工作重点。

第二阶段:重点打击

10月12日至25日为重点打击阶段。行动原则上由各州、市(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组织。行动期间,省水产局将派出督查组,分别到有关州、市、地参与统一行动。本阶段有两个重点:

(一)打击非法捕捞,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各地应根据所辖江段的情况,集中力量对非法捕捞、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电、炸、毒鱼及捕捉、经营受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等非法行为进行打击。

(二)整治水域生态环境。重点是查处大型污染企业、大型水上工程破坏渔业水域生态环境问题。各地要把对大的污染企业或工程查处作为突破口,力争在保护渔业生态环境、维护渔业合法权益上有新的进展。

第三阶段:巩固提高

10月26日至10月31日为巩固提高阶段。各地在前一阶段行动的基础上,采取巡回检查的方式,继续加强对江面、渔船、市场、饭店等重点部位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正常的渔业生产秩序,巩固前阶段工作成果。

五、处罚原则

(一)从事电、炸、毒鱼和无证捕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二)未经许可,擅自捕捉、驯养、运输和经营国家级、省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珍稀、濒危水生动物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三)造成渔业污染事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对未采取补救措施的拦河工程或进行水下爆破、勘探、施工作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六、行动要求

(一)各地根据此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适合本地的具体实施方案,行动期间各地渔业行政执法部门要树立大局意识,坚决服从上级领导部门的统一指挥。此次行动要求不留死角,特别是违法现象严重的地县交界水域,要组织相关地区和部门联合执法,顾全大局,通力合作,确保统一行动达到预期目的。

(二)要积极依靠地方政府

打击非法捕捞,保护生态环境,维持正常的渔业生产秩序,事关渔区社会安定和流域渔业经济健康发展。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行动中要积极向当地政府、人大汇报,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保持与公安、工商、环保、海事等相关部门的密切联系,争取各有关方面的理解和支持,确保行动顺利进行。

(三)要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参加行动的单位和人员必须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查处案件要做到事实清楚,引用法律法规准确,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四)要认真做好统一行动的总结交流工作

各地应将行动的组织安排,行动情况和行动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行动指挥部。行动结束后,要及时认真对行动进行总结,并于11月10日前将书面总结和电子文本报送省水产局渔政科。

联 系 人:刘玉峰

联系电话:0851-5827090

电子邮箱:cflegz@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