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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建设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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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农发[2005]110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建设的通知

各市(州、地)农业、畜牧水产局(中心):

自2002年农业部下发《关于印发〈完善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试行方案〉的通知》(农渔发[2002]5号)以来,我省各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试行方案的要求,积极开展工作,推进养殖证制度建设,取得了一定成效。为了进一步加强水产养殖业的管理,完善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保护水产养殖者合法权益,保障水产养殖业的健康持续发展,依照《渔业法》等法律法规和农业部要求,结合我省现有水域养殖生产管理的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养殖证制度建设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宣传和培训,提高对实行养殖证制度重要意义的认识。

养殖证制度是法律确立的保护水产养殖者权益、促进水产养殖业健康发展一项基本渔业制度。完善养殖证制度,是进一步稳定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保护水产养殖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管理渔业的需要,对于保护养殖水域滩涂生态环境、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提高水产品竞争力、促进水产养殖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地渔业主管部门应当高度重视这一工作,切实加强宣传和培训,提高认识,推进养殖证制度的实施。

二、积极开展水域滩涂养殖规划编制工作。

各地在制订规划时,应根据已有的区划和资源调查资料,本着尊重历史的原则,对适宜养殖的水域滩涂确定养殖功能,在规划时尽可能将已养殖的水域滩涂纳入规划。

对于新增和尚未开发利用的水域滩涂,应采用一次规划、分步到位,开发与保护相结合,和谐持续发展、协调统一的原则,制定适宜养殖的水域滩涂养殖规划,做到先粗后细、先易后难、一次规划、分步实施;

对跨县(市、区)的水域滩涂,由毗邻的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商编制规划,或由市(州、地)级渔业行政部门牵头组织编制规划。

水域滩涂养殖规划应征求同级国土、水利、环保、交通、林业等部门的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报上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进一步完善养殖证审批程序,规范养殖证发放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已规划用于养殖的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发放管理工作,跨界养殖水域滩涂的养殖证的发放工作,应在上一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调下,由毗邻县级以上渔业行政管理部门协商发放。

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申请办理养殖证时,应提供相关材料,经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核发养殖证。

县级以上渔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制定核发养殖证工作程序并公示,建立档案管理制度管理已发放的养殖证。

四、规范养殖证的使用期限,实行年审制度。

养殖证的有效期限依据养殖区域的生态环境和养殖方式分为:湖泊、池塘养殖最高使用期限10年;水库养殖最高使用期限8年;山塘、河沟养殖最高使用期限5年;临时养殖证使用期限1年。

养殖证实行年审制度,未按规定进行年审的养殖证自动失效。

五、积极探索,全面稳步推进养殖制度建设。

各市(州、地)渔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区域内水域滩涂养殖规划和养殖证发放工作的领导,积极探索、大胆开拓,全面推行养殖证制度建设。

建立与完善养殖证制度是一项长期的基础工作,各地渔业行政管理部门要紧紧依靠政府的领导,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从实际出发,从保护农(渔)民的根本利益和维护农村稳定的大局出发,积极推进我省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管理工作。

贵州省农业厅

2005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