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新增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省级试点推荐工作的通知(黔农办发[2006]36号)
推荐工作的通知
黔农办发[2006]36号
各市(州、地)农业局、畜牧局:
去年省厅确定了50家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省级试点。试点在规范组织运作、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和促进产业发展等方面起到了较好的示范作用。为更好发挥以试点促规范、促发展的作用,经研究决定,2006年将省级试点由50家扩大到100家。现就新增试点推荐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条件
推荐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须符合以下条件:
1、经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审核备案或注册登记半年以上,成员人数100人以上、且80%以上的为依法享有家庭承包经营权的农民,理事会成员为会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2、产权明晰,符合合作制的基本原则,有规范的章程、完善的管理制度、健全的监督机构、独立的银行账户,实行独立会计核算;
3、涉及产品为我省优势农产品或当地主导产品。与成员在市场信息、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和产品营销等方面具有稳定的服务关系,并对周边农户具有较强的带动作用。
对当地党委、政府重视,主管部门指导能力强,与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农业结构调整重点示范项目联系紧密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畜牧养殖小区建立的畜牧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无论是否曾获得过国家和省级等财政资金支持,要优先推荐。
二、推荐名额
1、每个市(州、地)各推荐10个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作为省级试点备选。推荐中,畜牧、水产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要占35%以上。
2、对未有省级试点的县(市、区、特区),原则上应有1个或1个以上推荐名额。
3、对原省级试点,不再重新推荐。对原省级试点中明显存在运作不规范、试点效果不佳问题的,由市(州、地)农业局提出书面意见,经省厅同意后,取消其省级试点资格。有取消试点的市(州、地),可等额增加本地区的推荐名额。
三、推荐程序及材料上报
1、由市(州、地)农业局统一组织推荐。农业、畜牧分设的地方,涉及畜牧行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由农业局商畜牧局后,推荐上报。
2、推荐情况汇总表(须排序)及推荐表,一式三份,并附软盘(用Excel格式编辑),于4月25日前统一上报厅农经处(站)。
联系人:雷基智、雷睿勇
联系电话:0851-5280898、5280558
查询网址:www.qagri.gov.cn
邮箱:LLv1966@tom.com或ruiyonglei@126.com
附件:1、贵州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试点推荐情况汇总表
2、贵州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试点推荐表
2006年4月3日
主题词: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试点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