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黔农发[2006]50号
关于加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地、州、市农业(畜牧水产)局(中心):
近年来,我省从事水生野生动物养殖和经营利用的单位及个人逐步增多,为了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水生野生动物资源,加强保护和管理,规范各地水生野生动物特许利用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及农业部“关于开展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征收使用检查活动的通知”(农办渔[2005]30号)的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渔业行政部门及其渔政管理机构接本通知后,要及时组织人员对辖区内从事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捕捉、运输和经营利用状况进行全面调查,并登记、建档。
二、对经批准合法从事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物种的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者,要认真核实其驯养繁殖、销售量、销售额和营业收入,为下一步足额征收资源保护费提供依据。
三、对尚未依法办证的单位和个人,要认真进行清理整顿,凡按规定应办理从事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物种的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活动的,要督促其尽快到省渔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证件,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不符合办证条件的要坚决予以取缔。
四、加强宣传,提高认识。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规范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采取各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向社会,特别是从事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经营利用的单位和个人宣传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管理办法及各项收费规定,使他们自觉接受管理,为全面征收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创造条件。
二00六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