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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评选表彰全省农业产业化经营优秀龙头企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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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农产办[2006]6号

各市(州、地)农业产业化经营主管部门:

  近几年来,我省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在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大力扶持和积极引导下,围绕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产品竞争力增强的目标,积极开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涌现了一批优秀龙头企业。为了总结经验,鼓励先进,进一步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拟于6月中旬召开全省农业产业化经营经验交流暨优秀龙头企业表彰会议(会议另行通知)。为了做好全省农业产业化经营优秀龙头企业评选表彰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评选对象、名额和奖励

  1、评选对象:①国家级、省级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②各市(州、地)截止2005年12月31日前认定的市级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

  2、评选名额:国家级、省级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10名,市(州、地)级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20名(推荐名额按市级龙头企业的10%确定,详见附件1)。

  3、奖励办法:对评选出的优秀龙头企业,将授予“2005年度贵州省农业产业化经营优秀龙头企业”称号,在全省农业产业化经营经验交流暨优秀龙头企业表彰会上颁发奖牌,给予奖励。

  二、评选条件

  1、企业与农民建立了利益联结机制,有一定规模的生产基地,带动农户能力强,为农户提供技术指导、培训等服务,帮助农民增收明显。龙头企业主要通过合同、合作制等形式带动农户,省级以上龙头企业带动农户在1000户以上,市(州、地)级龙头企业带动农户在500户以上。

  2、企业努力开拓市场和占领市场,产品质量、效益和加工增值能力提高较快,推动了区域内农业结构调整,增强了区域内农业整体竞争力,促进了农业规模化、标准化和区域化发展。

  3、企业产品质量安全水平高,注重科技创新;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和规定;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在省内同行业中居领先水平。

  4、企业诚信守法,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内部管理严格,规章制度健全,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5、积极提供农村社会公共服务,在发生疫情、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及市场变化中,顾全大局,采取有力措施保护农民利益表现突出。

  6、积极参加农业产业化经营主管部门组织的活动,及时准确提供产业化统计、监测数据等有关情况。

  三、评选程序

  本次评选表彰活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实施。评选程序如下:

 (一)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推荐评选优秀龙头企业。由省产业办根据评选条件,按照表彰名额的1.6倍提出差额建议名单,分别征求有关市(州、地)产业办的意见,并由市(州、地)产业办组织企业申报、签署意见,以正式文件上报省产业办,省产业办在审核企业申报材料和征求省联席会议成员意见后提出表彰企业名单。

 (二)市(州、地)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推荐评选优秀龙头企业。由市(州、地)农业产业化经营联席会议根据评选条件组织评选推荐有关工作,经市(州、地)产业化经营联席会议召集人签署意见后,等额推荐,市(州、地)产业办以正式文件上报省产业办。

 (三)推荐评选的优秀龙头企业,由省联席会议审定后表彰。

  四、具体要求

  参与评选优秀龙头企业的企业,要按照规定认真填写申报表(见附件2),并附先进事迹材料和有关证明。先进事迹材料要准确、生动,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篇幅原则控制在2000—3000字,标题用2号宋体加粗,正文用3号仿宋字体、A4纸打印(正反两面印)。企业还须提供与农民利益关系、带动农户数量证明(由企业注册所在地或企业生产基地所在地的经管部门开据)、产品质量认证、专利证书、品牌证明以及近三年内获得省级以上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表彰奖励证书等有关资料的复印件。上述材料一式三份,市(州、地)产业办以正式文件(连同软盘Word文档)于2006年6月5日前报送省产业办。

企业提供的有关材料务必准确、真实、可靠,如发现弄虚作假,取消其评选资格。

  附件1:全省农业产业化经营优秀龙头企业申报表

  附件2:优秀龙头企业推荐名额分配表

  联系人:邱 杏、安亚飞

  电 话:5280558、5280898

    二○○六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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