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换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通知
黔牧发[2006]41号
关于换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通知
各市(州、地)畜牧(农业)局(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凡是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
2003年7月2日省农业厅核发的27家《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名单见附件)已经到期,请各地抓紧与需要继续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按照《贵州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换证程序和要求,报送申请材料和种畜禽生产企业3年来生产经营、销售情况等材料,经各地初审后,报省畜牧局畜牧处申请换证。申办期限为2006年8月31日以前。
联系人:谢劲松 E—mail: gzxmc@sina.com
电 话:0851—5286424 传 真:0851—5288155
附件:《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到期的种畜禽场名单
二○○六年七月十八日
主题词:种畜禽 生产经营 许可证 通知
贵州省畜牧局 2006年7月18日印发
共印22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