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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做好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工作的通知(黔农发[2006]1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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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做好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工作的通知

黔农发[2006]168

各市(州、地)农业局、畜牧(水产)局: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已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于20061031日颁布。根据《农业部关于切实做好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GYQMANDlt;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GYQMANDgt;有关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06]27号)(以下简称农业部《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认识,增强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责任感和主动性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涉农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史上新的里程碑,标志着农民专业合作社将进入依法发展的新阶段,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我国农村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涌现出来的新生事物,是广大农民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对农村经营体制的创新,是新阶段党和政府指导农业和农村工作的重要抓手,为国家直接扶持农民找到了全新的载体,提供了崭新的渠道。依法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有利于进一步丰富和完善农村经营体制,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民进入市场和农业的组织化程度;有利于推进现代农业建设,推动农业结构调整,增强农产品市场竞争能力,促进农民增收;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农民素质,培养新型农民,推进基层民主管理,构建农村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农民专业合作社最接近合作社原则,是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当前和今后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方向。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法律还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本原则、设立和登记、成员的权利与义务、组织机构、财务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定。近年来,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较快,在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农民增收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对照法律,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具有合作性质,具备发展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础,但还存在一些差距,主要表现为:普遍未实行盈余返还,少部分虽开展了盈余返还,返还总额占可分配盈余的比例达不到60%;成员出资入股的较少,在服务上成员与非成员差别不大,未将组织与其成员的交易和与利用其提供服务的非成员的交易分别核算;未将组织积累的公积金、国家财政补助和社会捐赠形成的财产量化到每个成员;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民主不够;登记管理不规范,有的还未登记;组织名称多样化,大部分仍称协会等。这些都是当前和今后各地指导工作中需要进行规范的内容。

法律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有关组织,依照本法规定,依据各自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法律明确了农业部门为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与发展的主要部门。各地要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增强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责任感和主动性。同时,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做好汇报,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积极争取支持。

二、切实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

掌握法律精神和搞好有关宣传培训,是贯彻实施法律的基本要求和关键环节。各地要迅速行动起来,切实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一要把学习、宣传和培训摆在当前各项工作的突出位置,统筹规划,加强领导,统一部署,明确具体部门和专人负责,并安排相应的工作经费。同时,领导要率先知法、学法、懂法,做学法和宣传法律的模范;二要组织干部特别是农经干部和农业综合执法干部逐章逐条逐款、原原本本地认真学习,有条件的,还可组织形式多样的法律知识竞赛和法律考试,使他们尽快把握法律的精神实质,透彻理解法律的根本宗旨、调整对象、规范内容和基本特征,为法律的贯彻实施奠定扎实的理论基础;三要把学习、宣传和培训《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纳入《农业系统2006-2010年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结合“五五”普法、“三下乡”、“法律进机关”等活动,深入宣传和普及《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知识。要按照农业部统一安排和部署,集中人力开展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学习宣传月”活动。在“学习宣传月”活动中,要将农业部《通知》提出的宣传标语和宣传要点在县城主要街道和乡镇、村的场坝、公开栏上张贴,并加强与当地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等的协调工作,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作用,为法律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四要切实抓好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和有关指导人员的培训工作。近期,省厅将统一订购、印制一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学习宣传读本》、《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单行本发放。2007年,由省厅负责完成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省级试点负责人和县级以上指导人员的培训,地、县农业部门负责完成对本辖区内所有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和县乡指导人员的培训。

三、抓紧做好法律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将于200771日起施行。当前,各地要抓紧做好法律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积极指导和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健全组织章程以及各项内部管理制度,使其符合法律规定的合作社条件。明年省厅将组织开展一次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摸底调查工作。各地要根据调查结果,在充分尊重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意愿的前提下,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指导工作。对已经办理工商登记的,要积极主动配合工商部门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有关规定进行梳理;对拟登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要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规范;对暂不具备法律规定条件但具有合作性质和基础的,要加强业务辅导,一旦条件成熟,要适时引导登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对新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要依法做好章程的制订、内部各项规章制度的完善、登记申请文件的准备等有关事项的辅导和指导工作;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暂不宜登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要耐心给予解释。在指导合作社登记中,要重点抓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省级试点的登记指导工作,争取两年内80%以上的省级试点登记为合作社。今后各级申报和安排农业结构调整、农业产业化经营、畜牧养殖小区建设、沼气建设和“一村一品”特色产业等项目及资金,涉及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要优先支持登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为推动法律的贯彻实施,省将在20076月下旬举办贯彻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新闻发布会。

联系人:雷基智 雷睿勇

联系电话:0851-5280898 5280558

查询网址:www.qagri.gov.cn

贵州省农业厅

20061231

主题词:农业 法规宣传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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