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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各地渔业机构设置工作的有关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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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农发〔2007〕17号

关于对各地渔业机构设置工作的有关意见

各市(州、地)农业、畜牧水产局:

我省渔业起步晚,基础差,管理体系薄弱,各地大多在畜牧(畜牧水产)局内设水产站,加挂渔政站牌子,负责渔业管理、渔政执法、技术推广等工作。随着形势的发展,现行机构设置已不能适应渔业管理工作的需要。

目前,渔业机构和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一是管理体制已不能适应依法行政的要求。随着《渔业法》等一批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渔业管理已从过去以水产资源和生产管理为主,扩展到水域生态环境保护、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水产苗种和种质资源管理、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渔船检验管理、渔业安全监管等方面,其中包括多项行政执法职能,如果仍由水产站负责行业管理,行使行政职能,已不能适应依法行政的要求。二是渔业机构设置不全,政事不分,导致多项业务工作不能正常开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渔业船舶检验、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水生动物防疫检疫等工作均应有专门机构,由于机构设置不全,以上工作只能由水产站负责,造成有些工作不能依法开展,管理出现空白,有的工作虽然开展,但不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有的工作力所不能及。三是渔业管理现状与产业发展形势不相适应。随着渔业产业规模扩大,特别是“西电东送”工程的实施,各地相继形成了一批电站水库,今后几年全省将新增水面300万亩以上,为渔业发展提供了新的资源条件和发展潜力,但目前各地水产养殖管理还很薄弱,渔政管理亟待加强,渔船检验尚未启动,渔船安全监管难度很大。因此,要实现生产发展与资源环境保护相协调,促进渔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保障渔业生产安全,必须加大渔业管理和行政执法力度,健全渔业管理体系。

渔业是农业和农村经济中的一项重要产业,渔业管理是公共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渔业管理范围扩大,行政职能进一步增强。根据《公务员法》有关规定,对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应实行参照公务员管理。农业部范小建副部长在今年全国农业工作会议上专门强调:“各地要抓住实施《公务员法》的时机,继续积极推进和解决地方渔业执法机构和人员纳入公务员管理工作,争取积极推进和解决地方渔业执法机构性质、编制、经费等问题”。当前,全省兽医管理体制改革正在稳步推进。由于改革方案未涉及渔业管理体制,而我省各市(州、地)、县(市、区)渔业机构又与畜牧兽医合并设立,因此,在改革中面临撤销畜牧水产局后,渔业机构的设置和职能配置等问题。为了规范渔业机构设置,健全管理体系,推进依法行政,我厅建议各地根据渔业发展的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在兽医管理体制改革中,在主管局内增设渔业管理和渔政执法机构,作为局所属二级机构或内设行政管理机构,如渔业局(科),加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科)牌子,列入参照试行国家公务员制度范围;水产站作为技术推广机构,行使相关职责,并加挂水生动物检疫站牌子。

为使各地全面了解渔业工作相关职能,我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拟定了渔业行政管理(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和水产技术推广机构的主要职责,现随文印发,供参考。

附件一:

渔业管理和渔政执法机构的主要职责

宗旨:为促进渔业发展提供管理服务。

业务范围: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发展渔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渔业地方性法规、规章和相关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二)研究拟定渔业发展规划计划、技术进步措施和政策建议,指导渔业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提出渔业建设投资计划建议,组织项目实施。

(三)研究拟定渔业科研、技术推广规划和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重大科研推广项目的遴选及实施。

(四)负责水生动植物防疫、检疫及相关管理工作;负责水产养殖中的兽药使用、兽药残留检测和监督管理;发布水生动物疫情并组织扑灭。

(五)负责渔业标准化和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六)研究拟定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渔业资源、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政策措施及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管理;负责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监督管理和渔业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行使渔政、渔港和渔船检验监督管理权,负责渔业行政许可和相关管理工作;指导渔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八)负责渔业政务信息、宣传和渔业统计、信息发布等工作;指导渔业有关社团组织的业务工作。

(九)指导渔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研究提出渔业防灾减灾工作建议。

(十)负责渔船检验和船用产品法定检验,处理渔船检验工作中的相关技术问题及业务纠纷;负责渔港管理、渔船登记和渔业船员培训、考试、发证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制定保护区各项管理制度,开展资源调查和环境监测,保护其自然资源和环境,组织实施保护区建设相关项目。

(十二)完成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附件二:

水产技术推广机构的主要职责

宗旨:加快水产科技成果转化,保护和合理利用渔业资源,为水产事业和渔业经济发展服务。

业务范围:

(一)贯彻执行国家发展渔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指导水产技术推广规划的实施。

(二)负责水产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推广工作;组织和参与重大水产技术推广项目的实施。

(三)指导渔业生产中水产养殖、病害防治等技术;提供渔业公共信息服务、水产养殖生产配套服务;组织开展渔业技术咨询、指导、培训工作。

(四)参与制定渔业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组织和参与渔业有关技术、成果的鉴定、评定、审定等;组织和参加有关科技成果交流、技术开发等活动。

(五)组织开展水生动物防疫、检疫等方面的技术性工作;开展水生动物疫病研究、监测、预报和防治;开展渔业水质、苗种、饲料、药物的检验检测等工作。

(六)负责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定、产品认证等方面的技术性工作。

(七)指导水产技术推广体系建设和相关业务工作。

(八)完成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