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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07年度水产养殖业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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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农发[2007]90号

关于开展2007年度水产养殖业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

各市(州、地)农业(畜牧水产)局(中心):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07年度水产养殖业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农办渔[2007]29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定于2007年8月20日至9月30日在全省开展一次水产养殖业专项执法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规范养殖业生产秩序、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为目标,突出行业指导、监督和服务,拓展执法领域,全面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教育引导水产养殖生产者提高守法意识,自觉依法生产,规范养殖生产秩序和养殖用药管理,全面提升水产品质量,促进我省水产养殖业的健康发展。

二、组织方式

执法行动由我厅统一部署,我厅水产局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落实,各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制定本辖区执法行动的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检查重点

1、检查养殖过程中渔用兽药使用情况,重点加强对网箱养殖用药的执法检查,对使用氯霉素、孔雀石绿、喹乙醇等违禁药物的单位及个人,要依据《渔业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水产苗种管理办法》、《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从严处理。

2、检查在全民所有水域滩涂从事水产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是否依法取得养殖证;是否有超越养殖证规定范围的生产行为。

3、从事水产苗种生产(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是否依法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是否按照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种类等进行水产苗种生产。

4、检查养殖生产者是否按规定建立《水产养殖生产记录》和《水产养殖用药记录》。

四、进度安排

1、8月20日前各地动员部署,制定工作方案,启动执法行动。

2、8月20日--9月5日,各地开展水产养殖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培训,教育和指导养殖企业和个人自查整改。

3、9月6日--9月30日,组织执法人员对养殖企业和个人开展执法检查。8月20日至9月30日,我厅水产局将组织人员对重点渔业生产区域进行水产品药残量抽查,并对相关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4、10月30日前,各地对执法行动工作进行总结并报我厅水产局。

五、工作要求

各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水产养殖执法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对执法行动给予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责任,落实工作措施,确保执法行动顺利实施。

1、扩大执法检查的覆盖面。养殖证、苗种生产许可证检查应争取覆盖所有的养殖单位和个人,养殖生产管理制度和产品质量安全检查要覆盖重点养殖区域的所有养殖者;对规模较大的养殖企业和个人,要加强执法检查,提高执法行动的影响力和实施效果。

2、加强协同配合,形成整体合力。各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各相关单位积极参与执法行动,形成责任明确、分工合理、发挥优势、密切配合的养殖执法工作机制,形成整体合力。

3、加强宣传教育,指导帮助整改。各地要宣传贯彻水产养殖业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宣传科学用药和健康养殖技术,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教育和帮助养殖企业和养殖户自查整改,引导其自觉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从事养殖生产。

4、严格依法行政,公正文明执法。各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渔政机构要以执法行动为契机,拓展渔政执法领域,坚持指导、教育和处罚相结合,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对执法行动中发现的一般或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给予批评教育,帮助和指导整改;对情节严重或经教育不改的,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罚款等行政处罚;对依法应当拆除养殖设施或对养殖产品进行处理的,应采用科学合理措施,尽量减少养殖生产者的经济损失。水产品药残及投入品质量检验检测必须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承担,并将其结果作为处罚依据。

5、开展调查研究,完善监管制度。各地在执法行动中,要认真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解决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总结经验,创新工作思路和措施,研究和改进水产养殖业管理办法,建立和完善监管制度,尽快实现水产养殖业执法管理工作规范化、日常化和制度化,为水产养殖业规范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七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