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转发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
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黔农发[2007]131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
经国务院批准,农业部、国土资源部、监察部、民政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务院纠风办、国家信访局等七部(办、局)下发了《关于开展全国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通知》(农经发〔2007〕14号)。鉴于一些地方专项治理进展缓慢,全国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决定适当延长专项治理时间,并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大整改力度
根据全国专项治理工作的时间安排,相应调整全省专项治理整改阶段的时间为2007年10月至12月、总结阶段为2008年1月,各阶段的工作要求和任务不变。各地特别是工作进度相对缓慢的地方,要充分利用延长的工作时间,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整改,切实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维护农民土地的合法权益。
二、加强督促检查
各地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领导小组要组织人员力量,对本地区土地信访纠纷频发、矛盾突出的地方进行回头看,重点督促检查整改的落实情况。省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将于12月组织人员,抽查全省的部分重点地区。
三、及时总结交流经验
各地要总结专项治理工作好的经验和做法,加强地区间的交流学习。各市(州、地)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将本地专项治理工作的好的经验和做法上报省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做好对各地好的经验和做法的汇总和分析,为领导决策、出台政策和文件打好基础。
四、其他要求
各市(州、地)要汇总各县(市、区)整改方案于2007年11月底前上报;专项治理工作总结于2008年1月10日前上报。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表2007年11月15日前报一次,2008年1月10日汇同总结报一次。汇报材料上报省农业厅农经处(省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随文件下发)
省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
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二○○七年十一月十五日